因明辩经初阶课程介绍
林崇安,内观教育,2005.12
目的:循序渐进,依照规范,透过因明论式的训练,对佛法术语的分类、定义与义理将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此才能够紮实地衔接至禅修的实践。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
〔举例说明〕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结构:前陈+後陈,因。
○对比於三段论法是:
大前提: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亚洲人。
结论:孔子是人。
此中共有三词:孔子是「小词」,亚洲人是「中词」,人是「大词」。
所以,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小词+大词,中词。
∵∵∵∵∵∵∵∵∵前陈+後陈,因。
【实习】:於下列各式确认大前提、小前提: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用同义字作因)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用定义作因)
声音,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用体性相属作因)
A,应是X,因为是Y故。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麽」。
〔举例说明〕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声音,是无常]同意。
守方b:[声音,是无常]为什麽?(接下来攻方要给出理由,如:∵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规定: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3)「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与实习
【基本公设或共识】自身为一的公设: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举例说明〕
a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为什麽?)
b孔子应是亚洲人,因为是中国人故。∵∵∵(因不成)
c孔子应是中国人,因为是山东人故。∵∵∵(因不成)
d孔子应是山东人,因为是山东人中的孔子故。∵(因不成)
e孔子应是山东人中的孔子,因为是与孔子为一故。(因不成)
f孔子应是与孔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同意)
说明:今从亚洲人收敛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范围。接着逆推:
d孔子应是山东人吗?∵∵∵∵∵∵∵∵∵∵∵(同意)
c孔子应是中国人吗?∵∵∵∵∵∵∵∵∵∵(同意)
b孔子应是亚洲人吗?∵∵∵∵∵∵∵∵∵∵∵∵(同意)
a孔子应是人吗?∵∵∵∵∵∵∵∵∵∵∵∵(同意)
【实习】
○桌子应是有吗?∵∵∵∵∵∵∵∵∵∵∵∵∵(为什麽?)
桌子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色(蕴)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物质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物质,因为是物质中的桌子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因为是与桌子为一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与桌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同意)∵
(总计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物质吗?∵∵∵∵∵∵∵∵∵∵(同意)
桌子应是色蕴吗?∵∵∵∵∵∵∵∵∵(同意)
桌子应是无常吗?∵∵∵∵∵∵∵∵∵(同意)
桌子应是有吗?∵∵∵∵∵∵∵∵∵∵(同意)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与实习(略述)
【基本公设或共识】
●若A与B范围相等,如: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同义字A与B之间,则A与B必互相周遍:凡A是B;凡B是A。
●若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则凡B是A。
●若A与B是相违,则A、B互不遍:凡A不是B;凡B不是A。
●佛法的经论为「圣言量」,这些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举例说明〕(名标与定义)
○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说明:以假言三段论法来分析:
∵∵大命题: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属假言命题:若P,则Q)
∵∵小命题: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衍生命题P)
∵∵结论: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结论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虚空,应是无实,因为不能作功能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不能作功能是无实的定义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同意)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同意)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无常是色蕴等等的整体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的公设故。∵∵∵(同意)
【完整实习:二轮推论法】
说明:先对每一根本命题进行二轮检验:第一轮检验小前提,第二轮检验大前提。最後检验衍生命题(*)。
○桌子应是存有吗?∵∵∵∵∵∵∵∵∵∵(为什麽?)
a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第一轮】∵∵∵(因不成)
b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不成)
c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物质故。∵∵∵∵∵∵(因不成)
d桌子应是物质,因为是物质中的桌子故。∵∵(因不成)
e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因为是与桌子为一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与桌子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吗?∵(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物质吗?∵∵∵∵∵∵∵∵∵(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色蕴吗?∵∵∵∵∵∵∵∵∵(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无常吗?∵∵∵∵∵∵∵∵∵(同意)
a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第二轮】(不遍)
应有遍,因为*存有是无常等等的整体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的公设故。∵∵∵∵∵∵(同意)
b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不遍)
应有遍,因为*无常是色蕴等等的整体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的公设故。∵∵∵∵(同意)
c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物质故。因已许!∵(不遍)
应有遍,因为*物质是色蕴的同义字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同意)
d桌子应是物质,因为是物质中的桌子故。因已许!(不遍)
应有遍,因为*物质是桌子等等的整体故。∵∵∵(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整体的公设故。∵∵∵(同意)
e桌子应是物质中的桌子,因为与桌子为一故。因已许!(不遍)
应有遍,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同意)
(衍生命题)以下以三种因(理由)来成立:
a*存有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佛法总纲》说:「存有分二:常与无常」故。∵∵∵∵∵∵∵∵∵∵∵∵∵(同意)
b*无常应是色蕴等等的整体,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故。∵∵∵∵∵∵∵∵∵(同意)
c*物质应是色蕴的同义字,因为《佛法总纲》说:「色蕴与物质是同义字」故。∵∵∵∵∵∵∵∵∵∵∵∵∵(同意)
d*物质应是桌子等等的整体,因为这是一般所共许故。∵(同意)
∵说明:以上的因(理由)诉诸圣言量或公设。
a*存有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与存有为一故。∵∵(同意)
b*无常应是色蕴等等的整体,因为与无常为一故。∵∵(同意)
c*物质应是色蕴的同义字,因为与物质为一故。∵∵(同意)
d*物质应是桌子等等的整体,因为与物质为一故。∵∵(同意)
∵说明:以上的因(理由)归至自身为一的公设。
a*存有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无常是存有,且存有内有无常及其他部分故。∵∵∵∵∵∵∵∵∵∵∵∵∵∵∵(同意)
b*无常应是色蕴等等的整体,因为色蕴是无常,且无常内有色蕴及其他部分故。∵∵∵∵∵∵∵∵∵∵∵∵∵∵∵(同意)
c*物质应是色蕴的同义字,因为物质与色蕴相异且互遍故。(同意)
d*物质应是桌子等等的整体,因为桌子是物质,且物质内有桌子及其他部分故。
∵说明:以上的因(理由)是以定义作说明。
(总结)
a桌子应是存有,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同意)
○白马存在吗?○感受是存有吗?○心与物存有吗?
【因明立式基本实例】
【实习1】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知觉。
攻方找出论题(诤由、有法、前陈):如,声音等,是无常而不是知觉。此处攻方有二基本命题要成立:(1)声是无常;(2)声不是知觉。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且不是知觉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不成)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因不成)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因为是色蕴故。∵(因不成)
c攻方:声,应是色蕴,因为是色蕴中的声故。∵(因不成)
d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同意)
(总计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吗?∵∵∵∵∵∵∵(同意)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吗?∵∵∵∵∵∵∵(同意)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吗?∵∵∵∵∵∵(同意)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应有遍,因为*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义,则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已生的法〕应有遍,因为*色蕴是已生的法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蕴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则凡是色蕴,都是已生的法〕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因为是色蕴中的声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中的声,都是色蕴〕应有遍,因为*声是色蕴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声是色蕴的部分,则凡是色蕴中的声,都是色蕴〕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d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与声为一,都是色蕴中的声〕应有遍,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1*攻方:所作性应是无常的同义字,因为经论说无常与所作性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已生的法应是所作性的定义,因为经论说所作性的定义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色蕴应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因为与色蕴为一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的部分,因为与声为一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d攻方:凡与声为一,都是色蕴中的声吗?∵∵(同意)
c攻方:凡是色蕴中的声,都是色蕴吗?∵∵∵∵(同意)
b攻方:凡是色蕴,都是已生的法吗?∵∵∵∵(同意)
a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吗?∵∵∵∵(同意)
1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吗?∵∵∵∵∵(同意)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且不是知觉故。前因已许!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声,应不是知觉,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不是知觉〕应有遍,因为*色蕴与知觉是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蕴与知觉是相违,则凡是色蕴,都不是知觉〕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2*攻方:色蕴与知觉应是相违,因为一般所共许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2攻方:凡是色蕴,都不是知觉吗?∵∵∵∵(同意)
2攻方:声,应不是知觉,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且不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佛法总纲》
【存有的分类与定义略说】
○无的公设:人我、神我、龟毛、兔角、石女儿都是无(完全没有)。
○存有的分类与定义:
(1)存有(=有)、存在、法是同义字。事例:虚空、桌子、智慧、人。
存有的定义:以正量所缘的东西(以正确的认知所缘的东西)。
存在的定义:以正量所成的东西(以正确的认知所成立的东西)。
法的定义:能持自性。
○存有分二:常与无常。
(2)常、无为法、非所作性是同义字。事例:虚空、桌子的概念、空性、无我。
常的定义:非生灭的法。
无为法的定义:非从因缘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义:非已生的法。
(3)无常、有为法、所作性、实事是同义字。事例:桌子、智慧、人。
无常的定义:刹那生灭的法。
有为法的定义:从因缘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义:已生的法。
实事的定义:能作功能。(实事=事物)
无实的定义:不能作功能。(无、无为法属之)
○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
(4)色蕴与物质是同义字。
色蕴的定义:堪为色者。事例:桌子、声音、香、味、触。
物质的定义:微粒所成者。分外物质、内物质(五根)。
知觉的定义:明白而觉知。分心王、心所。事例:眼识、感受、智慧。
不相应行的定义:非色非知的无常法。事例:白马、人、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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