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明学用语。因明三十三过的因十四过之一。与两俱、犹豫、所依等三不成,共同概称为四不成过。此过系于因三相中,缺少遍是宗法性,乃使立敌中之任一方不承认所立之“因”,因而造成因不成的过失。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c):“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这是假设胜论对声显论立声无常,以所作性为因,但是“其声显论说声缘显,不许缘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随一,非为共因。”在比量中,因法必须是立敌共许之法。如果因法只为一方所许,就不成其为共因。既非共因,也就不能证成“随一不共许”的宗法,这就有随一不成之失。

随一不成可按全分、一分来划分;但既然是“随一”,就又有自、他的分别,称为“自随一”与“他随一”。因此《因明入正理论疏》将随一不成过又细分为八种,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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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名│举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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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体他随一│如《因明入正理论》所举例│若胜论师对声显论立│

│不成│:声无常,所作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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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体自随一│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

│不成│常,所作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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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他随一│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声论不许有“德句”故∵│

│不成│常,德句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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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自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无││

│不成│常,德句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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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体他一分│如大乘师对胜论者立:声无│大乘佛诸根等互用,于自可│

│随一不成│常,佛五根取故│成,于他一分四根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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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体自一分│如声论师对大乘者立:声为││

│随一不成│常,佛五根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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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他一分│如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声无│耳根取因,两皆许转;德句│

│随一不成│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摄因,他一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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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自一分│如声论师对胜论者立:声为││

│随一不成│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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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陈望道〈随一不成过〉(摘录自《印度论理学》第三篇)

《入正理论》说“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所谓随一不成,就是关于因是否周遍于宗前陈,立敌所见不同的一种似因。或则立者以为它不周遍,或则敌者以为它不周遍,都不免是随一不成。前者叫作自随一不成;后者叫作他随一不成。

如上例所作性的过失,就是他随一不成的一例。因为声生论派虽然许可“声是所作性”,声显论派说,便成一种他随一不成的似因。再举一例,如有佛教徒对耶教徒竟说:

恶人将呻吟于未来苦恼(宗),

受神罚故(因),

便是一种自随一不成的论例。这例假如换成了耶教徒对佛教徒说,又就是他随一不成的论例。随一者,立敌两家,一许,一不许之谓也。像所谓善人神就赏他使享未来快乐;恶人神就罚他使受未来苦恼,是只是耶教徒所许,而非佛教徒所许的事,所以用它作因,便成随一。

随一过失,简别可免。如他随一的自比量中,如果戴上了自许之言,自随一的他比量中,如果戴上了汝许之言,便都免得了随一不成的过名。但虽免了随一不成的过名,在能破的论法中用了自比量的因,总就难以收计什么悟他的效果的,故终不成其为因明上正大的论法。组织论法,还是定要用共许或者他许的因的。

[参考资料]《因明入正理论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明灯抄》卷四(本)、卷四(末);《明本抄》卷十三;《因明大疏私抄》卷七;《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五;《三十三过本作法纂解》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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