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撰述的目的在探究"法称因明"建立"三因说"的理论依据,并对其得失作出客观性与批判性的评价。本文内容,首先指出法称"三因说"是继承因明的传统、依知识论的原理而建立的。继而把"三因说"的内容及建立的论理依据介绍出来。跟着把"三因说"作个评鉴,指出"不可得因"建立的贡献、"三类因"分类的失误、"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的错谬。最后则尝试把"三类因"修订为"四类因",把"三因说"修订为"四因说",以期使"佛家因明"更趋合理,更趋完善。
一、引言
佛家逻辑之学,名曰"因明"。其源出于印度的"正理学派"。传统学人把"因明"分作"古学"与"今学"。"古因明"与"今因明"之别,传统以来,都以陈那为断,此吕澄所谓"通途所谓断自陈那:前属古师,后成新说",正是此意。这是由于唐·义净在他所撰的《南海寄归内法传》中,虽有"法称重显因明"之说,但法称的着作还未译出,陈那与法称之间有关"因明"学理上的差异,无从得见,所以对"因明"的发展只能作出简单的分期。可是时至今日,陈那最主要的着作《集量论》,前有吕澄,后有法尊,分别把它翻成汉文;而法称的大论(即《释量论》),及它的释文(即僧成所撰的《释量论释》),也分别由法尊译出;法称的小论(即《正理滴论》,亦名《正理方隅》),英文本早已由俄国佛学者彻尔巴斯基翻出,刊于他的《佛家逻辑》的第二卷中。其影响所及,随着有日人渡边照宏,出日文本《正理一滴论法上释》发表于《智山学报》第九、十、十一、十三等期。而于一九五四年,吕赝亦有《佛家逻辑》一文,撮此论的菁华,用散文笔调(按:本是颂文),发表在《现代佛学》中,后再附录于他所着的《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一书。到了八十年代,中国学人王森,根据苏联《佛教文库》本梵文原文,译出颂文本的《正理滴论》,杨化群依藏文以散体译出本论,同时载于一九八二年第一期的《世界宗教研究》里。于是梵、藏、汉、和、英诸本俱备,陈那的因明学说与法称的因明学说,一时大白于当世,而其间的同异,亦能条然可辨,所以现代的因明学者,大多把陈那与法称的因明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陈那因明",一个是"法称因明",泾渭分明,不相淆混。
现在我们探讨的是"法称因明"。因为"法称因明"是继承"陈那因明"而建立的,所以同样依"境"(所知对象)的差异,把"量"(知识)分成两大类别。《集量论》所谓"现及比为量,二相所量故。"《集量论释》云:"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无其余。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如是所知"境",若非"自相",便是"共相",更无其余。以"自相"为所知对象而构成的知识便成为"现量",以"共相"为所知对象而构成的知识便成为"比量",因而把"圣言量"废除,归入"现"、"比"。而"比量"方面有"自悟"与"悟他"两种功能,于是再开成"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两类。"法称因明"全部承继了陈那这方面的理论,把整个体系分成"现量"、"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三大部分。这就是最主要相同之处。
不过,"法称因明"在"陈那因明"的基础之上是有所发展的。如在"比量"的推论形式上,变陈那的"三支"为"二支",于"为自比量"中略去"喻支",于"为他比量"中略去"宗支";同时"宗过"、"因过"、"喻过"均有损益,像其中的废除"不共不定"、"相违决定"等过,更为突出。不过,在"因明"发展史上,最具特色的,莫如通过知识论的方法,建立了"三因之说"。所谓"三因"者,就是能够作为有效推理的基本依据,与"所比义"(即"宗"的"后陈")构成"不相离性"以证成"宗"的可靠性的,说名为"因";在一切情况中,能担当"因"的职能的,经过分析,法称认为不外三种:一者是"不可得因",二者是"自性因",三者是"果性因",更无其余。由于"三因说"是法称所始创,是逻辑与知识论所结合的理论,是"法称因明"的核心部分,值得我们采取批判性的态度,作进一步的探究。
二、三因说的建立
若依"形式逻辑",我们只求"三相因"能必然地、有效地推演出"宗"(主张或结论)便已足够,而不必问"三相因"究竟可分多少类别。就以"假言论式"为例。
大前提:如P则Q
小前提:P
结论:故Q
这便是有效的了。我们只知肯定前项,必然地肯定后项,而不必问P是什么,Q是什么,更不必穷究"P"这变元可分多少品类。同理,我们亦可否定后项而必然地否定前项,如:
大前提:如P则Q
小前提:非Q
结论:故非P
而不必追问P是什么,Q是什么,更无须穷究它们的品类究有多少。可是"佛家因明"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它兼摄着知识论及辩论术的成份,它便得要穷究"知识可分多少类别"、知识的本源、效用、可能性、可靠性等等方面,因此法称的建立"因三说"是有其历史传统的渊源的。如《正理滴论·为自比量品第二》有言:
"复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种。谓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14)法称把具足三相的、可以证宗的所谓"三相正因",分为三大类别,亦唯有此三大类别,更无其余,即:
一者,不可得比量因(简称"不可得因");
二者,自性比量因(简称为"自性因");
三者,果性比量因(简称为"果性因")。
"三类因"的名称标出之后,法称并提举实例,阐述其义: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怒波)。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
首先让我们理解什么是"不可得因"。依知识论的观点来说,眼之能见一色,耳之能听一声......必须依仗众多的条件,此等条件具足存在,感官知觉的经验活动(佛家名之为"现量")才得成就。如眼之能见瓶相,是必须依仗瓶体的存在,亦必须依仗健全的视觉能力、适当的光度、适当的距离等等条件(佛家名之为"因缘")具足无缺,然后此种视觉的经验活动才可以产生。今试借用符号的帮助,解析如下:
设:(i)"此处有瓶体的存在"为"p",
(ii)"能见彼瓶的因缘悉皆具足"为"t(1-n)",
(iii)"此处能见瓶相"为"q"。
则眼之能见瓶相的因果关系,可运用下列的命题来加以表达:
p·t(1-n)q(命题1)
以语言表达,我们可以这样说:"假若此处有瓶体的存在,而一切能见彼瓶的因缘悉皆圆满具足者,则定可得见彼瓶的相貌。"亦即上述论文所谓"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不过,"瓶相可见"或"不可见"虽是"现量"感官经验之事,可是"瓶体存在与否"(如说:"此处无瓶"),却非"现量"感官经验之事,而是"比量"推理的事,我们试以
t(1-n)·~q(命题2)
来表示"现见因缘具足而仍不见瓶相";又以
~p(命题3)
来表示"此处没有瓶体的存在"(即论文所谓"此处无瓶"),则可以联同"命题1"构成有效的推理如下:
p·t(1-n)q
t(1-n)·~q
∴~p
以语言表达:"若此有瓶,而能见因缘悉皆具足,则彼瓶定可得见(大前提),今能见因缘悉皆具足而仍不见瓶相(小前提),(故知)此处无瓶(结论)。"七世纪的这位具聪明睿智的法称论师,已经理解到这个意义,指出要否定物体的存在非用"比量"不可。构成这种"比量"的"三相正因"名为"不可得因"。如果运用法称"为自比量"的论式来表达,可以举例如下:
宗:此处无瓶。
因:以见瓶的一切因缘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见故。(16)
"不可得因"是"三相正因"的第一类;其余两类便是"自性因"和"果性因"。它们是建立在现代所谓"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让我们先依法称所举"自性因"的例子来作分析:
宗:此物是树。
因:以彼是无忧树故。
如果用"为他比量"来表达,它的"同法喻"应该是"若彼是无忧树,则彼是树"。依此为大前提,我们自然可以从"此是无忧树"而必然地推出"此物是树",因为"无忧树是树"根本就是一个"分析判断",犹如我们说:"红花是花",或"红花是红色的"。"花"与"红色"都可以从"红花"分析出来,根本就是必然地真。所以若"此物是无忧树"是真实者,则"此物(必然)是树",其结论是从同一自性(自体)分析出来故。所以论云:"因之自体(此无忧树)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此物是树")能为正因。"至于"果性因",法称的例子是:
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前"自性因"的"无忧树"与"宗"的"树"是"自性"关系;今此"果性因"的"烟"与彼"宗"的"火"却是因果关系。它的"同法喻"应该是"若彼有烟,见彼有火"。不是"分析判断",而是"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的真假值必须依靠经验来证明。
设:(i)"烟"为"M","无烟"为"~M";
(ii)"火"为"P","无火"为"~P"。
则可以透过综合性的归纳,因而反映出"烟"与"火"的因果关系。如果所得结果是:
(一)若彼有烟,则彼有火。
则符合"法称因明"之"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即"此因唯于同品有"(17))。若从另一角度而归纳出:
(二)若彼无火,则彼无烟。
则符合了"因三相"中的"第三相"(即"此因于异品必无"(18))。如是在经验界上说,"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从逻辑角度说,"烟"与"火"具"不相离性",即"若彼有烟"可以推出"则彼有火";"若彼无火"可以推出"则彼无烟"。如"彼处有烟"是真(即并且符合"因三相"中的第一相--"于所比遍有"),则可以有效地推出"彼处有火"这个"宗"来。所以"以有烟故"便可作"彼处有火"的"果性因","烟"即"火"的"果"而彼此又具"不相离性"故。
"法称因明"又把"比量"作二分法的区分,即一种是"肯定比量"(《正理滴论》名之为"能成实事"的比量),一种是"否定比量"(《正理滴论》名之为"为遮止义"的比量)。而前"三因"亦得要与此"二比量"相配,如论所云:"此中后二(即"自性因"与"果性因"),能成实事。前一(即"不可得因")仅为遮止之因。"
"若彼自体,若从彼生,如是二种,或即自性比量因体,或即为果比量因体。唯由此二,为能如实成立实事。"
"其遮止义,能成立者,唯是由于前所说不可得义。事若实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
若依彻尔巴斯基的英文译本,则文意更为明确:
"如是可以运用简表分析如下:
依此可以得知法称清晰地把"比量"分为"肯定"(有"能成实事"的"表诠义")与"否定"(有"遮止义"或"遮诠义")两大类别。而"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而建立,如说:
宗:此物是树。
因:以彼是无忧树故。
或依"果性因"而得建立,如说:
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除彼二因,更无其余。至于"否定比量",则唯依"不可得因"立,如说:
宗:此处无瓶。
因:以见瓶的一切因缘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见故。
如是"三类因"各有其功能,成立其所应成立的不同"比量"。这便是"法称因明"之"三因说"的梗概。
三、三因说的商榷
从知识的本源来说,有效的知识不外两种:一者是经验之知("现量"),一者是推理之知("比量"),所以佛家因明立"现量"与"比量"统摄一切"真知"是很正确的。而"比量"必须运用语言,构成判断,透过归纳或演绎然后始得成就。判断不外两大类别,一者是"分析判断",一者是"综合判断"。依"分析判断",法称建立了"比量"的"自性因";依"综合判断",法称建立了"比量"的"果性因",这也是很合理的安排。可是在"自性因"及"果性因"外别立"不可得因",那就很有商榷余地。何则?"因"与"宗义"的"不相离性"不外由两种关系所构成:若非"自性关系"(分析判断)所构成,便由"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所构成,舍此更无其余。所以,如要把"因"来分类,"自性"与"果性"根本穷尽了一切,不必再立第三种因。是以"不可得因"在某些情况应归到"自性因"去,在别种情况又可归到"果性因"去。就如法称所举的例子:
宗:此处无烟,
因:以现见因缘虽已具足而不可得见故。
"无烟"是因,"现见因缘虽已具足而不可得见"是果;"因"与"宗义"具因果关系,所以是"果性因"摄。又如:
宗:此处没有无忧树,
因:以无树故。
"无树"与"没有无忧树"都指同一"自性",非离"无忧树"别有"树"的体性故,所以"因"与"宗义"具"自体关系","没有无忧树"那个"宗",可以必然地从"无树"这个"因"分析出来,所以是"自性因"摄。除了这两例之外,法称还举出九例,合共十一个例子;依此十一个例子,法称便把"不可得因"再细分为十一类。其中可隶属于"自性因"的有"相违自性可得因"、"能遍不可得因"等;隶属于"果性因"的有"相违果法可得因"、"果不可得因"等。由此证成"不可得因"是"自性因"与"果性因"的附属,不能独立地与"自性因"及"果性因"并列来分类。再者,从法称把"不可得因"细分十一类的内容来看,"自性因"亦应分成二类,即"自性可得因"及"自性不可得因",因为"可得"与"不可得"是矛盾词,"P"与"~P"实已穷尽一切;同理,"果性因"亦应分成二类,即"果性可得因"及"果性不可得因"。如是法称的"三因"分类应改为"四因"分类:
法称所立的"三类因"是与"二比量"相配的。"比量"的"宗支"、"因支"与"喻支"都要透过命题而成。就"质"而言,若非"肯定",便是"否定",所以法称把"比量"依"宗支的质"而分成"肯定比量"及"否定比量",这是最恰当不过的。同时他进一步指出"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立,或依"果性因"立,也非常合理,因为依我们在上文的论述,"自性"与"果性"便总摄了一切因。至于法称强调"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就大有商榷余地。我们试举一例:
宗:此人无寒●,
因:以近烈火故。
"近烈火"与"无寒●"具"因果关系",所以"近烈火"这个"因"对"无寒●"那个"宗"而言,是"果性因"摄,而"此人无寒视"是否定命题,则这是一个"否定比量"便无可置疑了。但这个否"比量",明显地说,是依"果性因"立,而非依"不可得因"立。因此法称主张"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是不正确的。
若依我们的修订,把"三类因"开成"四类因",则一切"比量",或"肯定",或"否定",都可从"四类因"而得建立。兹表列如下:
为要证明这个修订合理无误,我们试以下面八例加以论述:
(例一)宗:此是树,
因:是无忧树故。
这便是以"自性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二)宗:此乃是光,
因:以非黑故。
这便是以"自性不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三)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这便是以"果性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四)宗:彼等必有御寒方法,
因:于寒风下仍不战视故。
这便是以"果性不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如是透过例一以至例四,足以证明"肯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类,三相俱足,则"肯定比量"皆得成就。至于建立"否定比量",依理,亦无必要局限于"不可得因",兹例举如:
(例五)宗:此非动物,
因:以是无忧树故。
这便是运用"自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六)宗:此非菩提树,
因:以非树故。
这便是运用"自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七)宗:此间无冷,
因:以有烈火故。
这便是运用"果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八)宗:此间无有生烟之主因,
因:以烟不可得故。
这便是运用"果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如是透过例五以至例八,足以证明"否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类三相俱足,则"否定比量"皆得成就。上述八例,皆依"为自比量"的论式来表达,至于依"为他比量"的"同法式"或"异法式",则读者当知,今不赘叙。
四、结语
"法称因明"的"三因说",是继承"佛家因明"的传统而建立的。因为"佛家因明"的内容,除涵摄逻辑成分外,兼涵知识论与辩论术的成份。"三因说"便是依知识论的内容而建立的。
在"三因说"的体系中,"不可得因"的建立,于"因明"发展史上,是有其贡献的,因为它明确反映出对"事物有无"(即存在与不存在)的认知,是间接推理的"比量"之事,而非直接经验的"现量"之事。不过法称把"不可得因",独立于"自性因"及"果性因"外,而与"自性"、"果性"并列而成"三类因",依分类原则,这是不能接受的。一者,"不可得因"的本质,或是"自性因"摄,或是"果性因"摄;二者,"自性因"与"果性因",皆可各自细分为"可得因"与"不可得因"两个支类;三者,在较高层次上言,"自性因"与"果性因",已经能总摄一切因类。综合地说,"不可得因"不能跟"自性因"及"果性因",放在同一层次,因此"三类因"并立的"三因说"是不能成立的。不过"不可得因"的建立既有其积极意义,而"可得"与"不可得"又是对立言,可以隶属于"自性因"与"果性因"之下,于是"三类因"可以修订为"四类因",即是:
1、自性可得因
2、自性不可得因
3、果性可得因
4、果性不可得因
同时,法称把"比量"开成"肯定比量"与"否定比量",这亦是合理的分类,不过指定"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而建立,那就与事实不符。法称把"不可得因"再细分成十一类,此十一支类很多是"自性可得因"或"果性可得因"所摄,由此可见"否定比量"不一定要依"不可得因"而建立。我们既可以把法称"三类因"修订为"四类因",那么,也可以进一步把"因"与"比量"的配合再加修订,那就是"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均可以依据"四类因"中的任何一类因而得建立,只要它符合"因三相"的要求便没有问题了(上节所举八例,可以为证)。换过角度来看,"四类因"中的任何一类,均可以建立"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如是我们把"法称因明"的"三因说"修订为"四因说",则"佛家因明"将更为合理,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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