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六
刚晓法师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若不尔者”,要是不这么来,“依烟立火、依火立触”,你非要立“烟有火,是烟故”,“火有热触,是火故”,你非要瘪物谁给你咋着,那你就瘪物吧,你这样瘪物的话,“应成宗义一分为因”,什么意思?比如说我们常说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我们可以这么改,“声是所作性”,则就是说,因为声是所作性,所以我说声无常。你这“烟有火,是烟故”怎么办?因支就是“烟是烟故”,就成了因为烟是烟,所以烟有火,这通吗?这个就叫宗义一分为因!宗由宗前陈和宗后陈组成,在“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中,是把宗前陈烟作了因支,宗前陈是宗支的一部分,就是“宗义一分”。“火有热触,是火故”给这是一样的。宗是所立,因是能立,宗由二部分组成,所以,根本就不能以所立的一部分来作能立。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又”,再者。“非”,不必要。“性”,本性,这里指本来就有的,本来就有的什么?对于“烟有火”来说,就是有烟一定有火,对于“火有热触”来说,就是火一定热。“共知有故”,都知道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
这句话就是说,我们因明可不是要来论证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之类的,这是人所共知的,你要立这,就是“相符极成”,完全是废话,用因明来证明有烟一定有火,就是高射炮打蚊子。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
“又于此中”,在用因明立论式时,“观”,就是看看、了解,“所成”,对方的主张、观点儿,然后,才立“法、有法”,“法、有法”是宗后陈、宗前陈,指宗,又指代论式。这一句是说,在立论式时,你要有针对性,要对对方的理论有充分的了解,确确实实知道了对方的观点儿之后再立论式,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就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常”,我才立“声无常”,要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无常”,这给我的观点儿是一致的,我就不需要再立“声无常”了。回头说“烟有火”、“火有热触”,对方也承认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是热的,你有必要立论式吗?这根本就没必要。
非德、有德。故无有过。
这是说胜论派的德、有德。胜论派的主张是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实”是指诸法的实体,“德”是指诸法的属性,“业”是诸法的业用。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原文中的这个“德”就是指胜论师的德句义,“有德”就是胜论六句义的实句义,因为只有实体才有属性,因为只要是实体,肯定有属性,实体都有属性,所以,“有德”就是六句义的“实”。说胜论派立德、有德,这是胜论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需要先看对方的观点然后才立,所以,胜论师立德句义没有过失。《因明正理门论》原文中的“非”是不同。这句话要给上一句“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放在一起才好。就是说,在立论的时候,要先了解对方的观点儿,然后才立相应的论式,这给胜论师立德句义不一样,因为胜论师立德句义不需要看对方的主张。
下边儿陈那论师对前边儿说的来了一个颂子总结。
重说颂言:
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
这个颂子要读成“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就是说,凭宗支的一部分(指颂子中的前一个“有法”),是不能成立“有法”(指颂子中的后一个“有法”)和“法”的,比如“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就是以宗支的一部分--有法、烟来成立宗体,这一句的“有法及法”,把有法和法合起来就组成整个宗支。第二句“此非成有法”是说,因法不能直接成立有法,比如说“最胜为有,现见别物有总类故”这个式子,凭因法“二十三谛”是难以证明有法“自性”的。最后两句“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这是说,凭共许的因法才能成立不共许的宗法,就是说凭共许的因法可以成立不共许的“法”为“有法”所有,也就是说,共许的因法证明了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法为有法所有就是说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就是说二者不相离。有法和因法的关系是什么呢?有法是所依,因法是能依,所依的有法为能依的因法所有,所以,因法在成立法为有法所有时,也就一并的成立了有法,而不是直接以因法成立有法。
这一个颂子就是说,不能够以宗上有法(如“烟”)为因来成立宗之法(如“火”),也不能以因法(如“二十三谛”)来直接成立宗有法(如“自性”),我们只能以共许的因法来成立不共许的宗法,证明宗法、宗后陈与有法、宗前陈的不相离性,这样也就间接地证明了宗有法。
这个《因明正理门论》读起来确实是费劲得很。
下边儿还是问答。别人对于陈那论师的因明还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就提了些问题,咱往下读。
若有成立“声非是常,业等应常故。”“常应可得故。”如是云何名为宗法。
陈那论师的这一句话很让人费解。以前,胜论师和声论师关于声的常、无常有过争论。声论师说声是常,胜论师说声无常,在神泰法师的《述记》中有说明,“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宗云,声非即常。立因云,业等应常故。谓第三业句行来俯仰,等者等取第二德句中者示(《大正藏》注说,‘者示’在校对本甲上是‘苦乐’)法也。此业等应常之因,白(自)是第三业句应常,不世(是)第二德句声上,此即非宗义之法。何得言宗家法故名宗法?又立因云,常应可得故,谓此声应一切时,常应可得闻,如是常应可得义。于其声上,无此因义。此自他俱不许,声一切时中常为耳识可得,自是别明常应别得,非关声事。可得言宗家法,复名宗法耶”。就是说,声论师立“声常”,于是,胜论师就立“声无常”来破。胜论师所立论式的因支是“业等应常故”,“业”就是胜论六句义中的“业”句,是指事物的业用,或者说是行动,或者说是运动形式等。玄奘法师译的《胜宗十句义论》中说“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申业、五行业。”下边儿还各有解释。“行来俯仰”,我怀疑是“往来俯仰”,就是说不是常恒不变的,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变的,一直在变化。“业等应常”是说变化是一直在进行着的。胜论师的这个论式,“声无常,业等应常”就是说,因为任何东西都是一直在变化着的,所以声也应该是无常变化的。有人一下子不明白,说,“业等应常”并不是宗义之法呀,为什么把它作为了因支呢?胜论师就又立一个因,说“常应可得故”,就是说恒常的东西就应该是可以把握的,若说声是常的,则声就该随时可听见,但是事实呢?显然不是这样,不管是胜论师还是声论师都不承认声是随时可听到的,于是人家问:“常应可得”怎么能成为宗法呢?宗法这里是因。就是说,“业等应常”和“常应可得”作为因支是不是合适呢?
此说彼过,由宗、因门,以有所立,说应言故。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
这是陈那论师的解答。“此说彼过”,此指胜论师,彼指声论师,因为先是声论师说“声常”,胜论师就立“声无常”来破,咱们现在是分析胜论师所立的式子的。“由宗、因门”,“由”,从;“门”,门径、下手处。我们知道,驳斥对手,可以直接驳斥对手的观点儿,也可以驳斥对手的理由,从宗入手就是直接驳斥对方的论题,从因入手就是驳斥对方的论据。
“以有所立,说应言故”,因为立论者先立了论题,所以论对者就根据立论者的所立作进一步的推论,这进一步的推论用的是双方都认可的推论方法,过程、步骤双方都认为说得通,但是进一步推论推出的结果确是双方都认为是荒谬的。
这句“以有所立,说应言故”就是说,因为对手先立了一个观点儿,于是我就说,根据对手所立的这个观点儿,就应该出现怎么样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确是双方都承认是荒谬绝伦的。这其实就是归谬反驳。
“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这是说啥哩?说,因为声论师先立了个论式,“声常,无形碍故”,这个式子的喻是“犹如虚空”。咱看胜论师从因上来破怎么破。胜论师说,假如说你声论师的因支“无形碍”是成立的,那么,“业”也是无形碍的,“业”是事物的业用、运动的形式,“业”也是无形碍的,是不是也应该是“常”?难道你声论师承认“业常”?显然,你声论师是不承认的,所以,“无形碍故”这个因是不行的。胜论师的这个反驳就是通过驳论据来反驳声论师。就是前边儿提问时说的“声非是常,业等应常故。”刚才外人说,“业等应常”这个因根本就不是宗义之法,就是说它根本与宗有法“声”没有关系,外人说你胜论师拿一个了不相干的东西作因支怎么能行?通过这么一分析,就明白了。
再看胜论师从宗上来破是怎么个破法。声论师说“声常”,于是胜论师就说,既然声常,那么就应该随时可以听见声音,事实上显然不是这样,看起来你声论师的声常是不对的。这就是前边儿提问时说的“常应可得故”的说明,外人说,“常应可得”这个因不是宗义之法,怎么能做因支?现在看起来用它把问题也解答得挺好。
若如是立,“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复云何?
外人真是学而不厌,陈那论师也真是诲人不倦,为了这一个因支的问题,外人反反复复提问,陈那论师一次次地解答。
这是外人在陈那论师解答了前边儿的问题后,换了个角度又提了个疑问,说,假如说,胜论师立这样一个论式:“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这个论式有没有问题?
是喻方便,同法、异法,如其次第宣说:其因宗定随逐,及宗无处定无因故。以于此中由合显示所作性因,如是此声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
这是陈那论师的回答。陈那论师说,你说的这个“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其实不是一个完整的式子,你把“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当作因支是不合适的,凭“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的能耐,只能作喻。就象陈永贵一样,当个大队支书是个好大队支书,但偏让他去当副总理,就勉为其难了。这个“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也是,当喻是个绝妙的好喻,陈那论师说,“是喻方便”,嘉祥大师在《嘉祥法华义疏》中给方便下过一个定义,好极了,“理正曰方,言巧称便,即是其义深远,其语巧妙,义文合举,故云方便。”方便给胡说八道不一样,我们现在差不多时候那尽是胡说八道,但我们都自称方便。比如说,某法师在讲演时说,你要问我可不可以喝酒,我就说可以?为什么呢?我要是说不可以喝酒,你就不来了。这样的演讲,我只能说是一个半吊子法师在对着一群乱七八糟的居士胡说八道,这不叫方便,这样的方便只能“出下流”。有人会说,当年玄奘法师为度窥基法师可是答应他带三车的,但这个说法在窥基法师的传记中说得很清楚,“乃厚诬也”,没影儿的事儿!“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当喻是个绝妙的好喻,但你非把它当因支使就力不从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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