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讲记之十三
刚晓法师
(第十二讲是通《因明大疏》,没有新内容)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
因过已经说完了,下边儿就该喻过了。喻呢,就是辅助因来成立宗的。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这是喻十过的总名。说因明喻支的过失有十种,同法喻有五种,异法喻有五种。对于同法喻的五种过失,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三种过失,是同喻依上的问题,第四种过失无合和第五种过失倒合,是喻体上的问题。异法喻的五种过失中,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异喻依上的毛病,第四种不离和第五种倒离是异喻体上的毛病。
对于同法喻上犯的五种毛病,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上是这么说的,“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意思就是说,同喻体是有能立法和所立法共同组成的,同喻依也应该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那么同法喻上的五种过失的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三种过失,就是指它或者缺宗同品,或者缺因同品。《因明大疏》接着说,“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意思是,喻支之所以能证宗,是因为喻体建立了因法与宗中之法的联系,”令义见其边极“,就是说,除宗以外,凡因法都是宗中之法。假如说喻体没有说明这种联系,它就不能说明宗义,这就是”无合“。对于第五种过失”倒合“,《因明大疏》中说,”初标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随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就是说,同喻体应该先因后宗,次序千万不能乱,如果同喻体颠倒了能、所,先宗后因,就是”倒合“。
对于异法喻的五种过失,窥基法师说”恐繁不录“,其实呢,叫咱现在来说,异法喻既离能立因法,又离宗中之法--也就是所立法。异喻体必须是宗异品和因异品的结合,异喻依必须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异法喻五种过失的前三种过失,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指异喻依或者不是宗异品或者不是因异品,就是说,或者是没有排除宗异品,或者是没有排除因异品。第四种过失”不离“是说,没有表示出没有宗的地方一定不会有因,因为本来异喻体是”无宗之处定离去因“的,现在仅仅是说既没有宗也没有因,不能起到显示”因宗必随“的关系。第五种过失”倒离“就是说异喻体把先说”宗无“后说”因不有“的关系给颠倒了。
喻支这十种过失,在法称论师的手里给作了补充,同法喻补了四种过失:能立犹豫不成、所立犹豫不成、两俱犹豫不成、缺合,异法喻也补充了四种过失:所立犹豫不成、能立犹豫不成、两俱犹豫不成、缺离。这样呢,喻支的过失总数就有了十八种。但咱们不按法称论师的说法来说,为什么呢?因为在《因明大疏》中,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这三种同法喻过失以及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这三种异法喻过失都划分作了两俱、随一、犹豫、所依四种情况,所以,根本不必把三种犹豫不成、三种犹豫不遣单列了。
前边咱们说了因十四过,因过和现在要说的喻过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因上若犯过失,则同时喻支一定也要犯过失,不犯过才出鬼哩。因过是缺相:若缺第一相,犯不成过,若缺第二相或第三相,犯不定过,若缺第二和第三相,则犯相违过,这叫少相缺。而喻过则是义上有过,叫义少缺:缺同喻就是俱不成,缺异喻就是俱不遣。这样来看,因过和喻过有些是重复了,比如,因支缺第二第三相,必然同时犯义少缺。但是,犯义少缺者,不必同时有少相缺,象无合、倒合、不离、倒离就纯属义少缺,它们若单从三相上来考虑,就不缺相,但若从三支上考虑,义是有缺的。所以,陈那论师、商羯罗主菩萨他们(对于能立)弄这过失论,其实是先从三相上考察,又从三支上考察,这比单一的一角度考察周密些。
下边儿咱们就逐个儿来说一下过失。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同法喻的第一种过失是能立法不成。商羯罗主菩萨安排的过失次序也是有道理的:在因明三支中,宗支是所立,因支和喻支是能立,在能立中,因支是正能立,喻支是助能立,就是说喻支是帮助因去成立宗的。同喻的助成作用是通过它和因(能立)宗(所立)二法的性质相合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同喻必须先是因的同品(注意,因是能立),接着是宗的同品(宗是所立),只有这样,同喻才能起助成作用。若同喻和因、宗二法不合,就不能起助成的作用。所以,《入论》把能立不成放在第一,然后才说所立不成。俱不成呢,因为它是能立、所立的综合,所以就放在它们后边,排在第三位,这前三种过失都是缺同喻造成的,而无合和倒合,因为不是缺同喻,只是在喻体的表达上有毛病,故放在了后边。
什么是能立法不成呢?商羯罗主菩萨举了个例子,”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这个式子是声论师对胜论师立的。声论师主张”声",胜论师主张“声无常”,所以呢,声论师就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宗是“声常”,违自顺他,没毛病。因是“无质碍”,共许极成,也没毛病。同喻体是“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是同喻依。这儿就有问题了,同喻依是“极微”,极微是物质的最小单位,它是常住的,具备所立法“常”的性质,它是宗同品,但“极微”没有能立法“无质碍”的性质,它是有质碍的,它不是因的同品。在因明式子中,喻支是助因成宗的,你就千万不要给因支闹矛盾,有意见回去再提,别在式子里闹,让外人看笑话~~喻支必须和因支保持一致,就象社会上的作事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因明的因支,就在于提出一"有因即有宗“的原则来证成宗,”有因即有宗“就是常说的”说因宗所随“,这个原则在式子中以同喻体的面目出现,为了启发论对者和中间公证人的正智,立论者必须举出若干事例以显示喻体原则的普遍性,这事实就是同喻依。同喻依既然是依同喻体而征取,则它必须是先合乎因的标准,再合乎宗的标准,也就是说,同喻依必须先是能立法的同品,能立法是因,然后是所立法的同品,所立法就是宗了。现在这个能立法不成就是指喻依不是能立法的同品。比如,我们举个现在的例子,”桌子有四只脚,木料所作故,如滕椅“,在这个式子中,喻依滕椅首先就不是能立的因法的同品,既然于因法相违备,不是因同品,这就是能立法不成。
在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把能立不成给分作了四种情况。
1、两俱不成。就是式子中的喻依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认为不行。商羯罗主菩萨在《因明入正理论》中举的”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就是。
2、随一不成。就是式子的喻依或者是立论者不许,或者是论对者不许,双方随便哪一方不许都叫随一不成。比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常,无质碍故,如业“。在这个式子中,虽然声论师许喻依”业“无质碍,但佛教徒不许身业无质碍的,所以是随一不成。其实这个式子的宗,立论者声论师和论对者佛教徒都是不许的,不过这儿是说喻的,所以窥基法师假设着举了这么个例子。
3、犹豫不成。窥基法师在这儿举的就是前边说因过时举的例子,”彼处有火,现烟故,如厨房“。说现在前边儿的到底是烟还是雾还不能肯定,你就立了这么个判断式子,前边从因上来看是因过,现在从喻上来看,因法既然犹豫,喻支也就失去了助成的作用。窥基法师还说,这个犹豫不成还可以分成四种情况:
a。因支犹豫。到底是烟不是呢?还不能十分的确定。
。喻支犹豫。窥基法师仅举了因支犹豫的例子,说第二、第三、第四都可以以第一的例子推出来,就不举了。
c。因支喻支都犹豫。
d。因支喻支都不犹豫。
在这四种情况中,前三种是过失而第四种不是过失。
4、所依不成。比如说,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诸法,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在这个式子中,不管所立法--宗支,只说能立法,因支的”神我“,佛教徒根本不承认,就是随一不成。因支既然不能成立,喻支也就成立不了拉。喻支本就是依因支而存的,它是喻支的所依,故这个就叫作所依不成。
关于这个能立所依不成,曾有人说根本不必要列这个过失,因为因过中的所依不成是指宗上有法无体,宗上有法就是宗前陈,宗前陈无体,就使得因法失去所依,现在说的能立所依不成,从你窥基所举的例子来看,宗前陈幷非无体呀~~所以不需列此过。窥基法师说,不行,还是得列出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所依有自体依和所助依两种,自体依就是喻依自体,假如说你所举的喻连其自体都不能成立,当然也就起不到助因的作用。所助依就是因法,因法就是喻所要相助的对象。因法如果是随一无体,喻同样无法起助成的作用。在能立所依不成中,只有所助依不成的情况,没有自体依不成的情况,为什么呢?因为如果自体依不成,同喻就无体,同喻如果无体就犯了俱不成的过失,而不是能立法不成了。
下面是所立法不成。看论文。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咱们先把论文中所举的例子写出来。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诸无质碍,见彼是常,如觉
这个例子是声论师对胜论师立的,也很简单,同喻依是”觉“,”觉“是心理活动,具备因支”无质碍“的性质,是因同品,但是”觉“是倏然而灭的,是无常的,根本没有”常“的性质,”常“是宗后陈,那么就是说,同喻依”觉“不是宗同品。同喻依”觉“不是宗同品,就是说同喻依与宗支有别扭。这样,咱给所立法不成下个定义就是,同喻依是因同品但不是宗同品,就叫所立法不成。本来同喻依是必须宗因双同的,它现在单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就失去了助成因支的作用,所以就不是正确的同喻依。
在《因明大疏》中,窥基法师也分成了四种情况。
1、两俱不成。就是同喻依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不许。就象商羯罗主菩萨在《因明入正理论》原文中举的例子,”声常,无质碍故,如觉“。
2、随一不成。就是同喻依或者是立论者不许,或者是论对者不许,双方随便哪一方不许都可以,这就叫随一不成。比如说,声论师对佛教徒立,”声常,无质碍故,如极"。在声论师看来,极微确实是无质碍的,也是常的,这个式子是没问题的,但在佛教徒看来,极微是有质碍的、无常的,既然佛教徒不许极微无质碍,因支就是随一无体,同喻依自然不行了,这是一连串的。极微既然佛教徒说不是常的,是无常的,就与宗支不合了,这就是随一不成。
3、犹豫不成。这个犹豫不成窥基法师还是给分成了四种情况。
a。因支犹豫。
。喻支犹豫。
c。因支喻支都犹豫。
d。因支喻支都不犹豫。
这四种情况呢,也是只有前三种是过失而第四种不是。在这里窥基法师也是只举了一个例子,说比如大乘论师对萨婆多部论师立?quot;预流等定有大乘种姓,有情摄故,如余有情“。这个就是因支喻支都犹豫。举过这个例子后,窥基法师说,”余者类思“,其它的因支犹豫、喻支犹豫等都与这差不多。
沈剑英先生举了个例子也很好。”这批书定好看,是小说故,如其它文艺作品“,沈先生解释说,一个人在没有弄清这批书是否全是小说、是否真的好看以前,立马作出这样的判断,就犯所立犹豫不成的过失,因为在一批小说中可能有的好看有的不好看,其它文艺作品也是这样的。
4、所依不成。比如说数论师对佛教徒立了个式子,宗是”眼等根为神我受用“,所举的同喻是”如色等“。这个例子其实是能别不极成,因为”神我“根本是佛教徒不许的,这样呢,就使得同喻失去了所依。这个所立所依不成,其实也是给能立所依不成一样,只是所助依不成。
再看俱不成。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这个俱不成就是指所举的喻依既不是因同品,又不是宗同品,既不合因法的标准,又不合宗法的标准。商羯罗主菩萨说,其实这个俱不成还可以分成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就喻依是否有体,有体是一种情况,无体是一种情况。论文中间的”有“就是有体,”非有“就是无体,有及非有,就是有体和无体两种情况。这里是说喻的,有体就是说同喻依有体,有体咱在老前边说过的,就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共许,无体就是不共许。
先看商羯罗主菩萨举的有体例子。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如瓶
看这个例子,同喻依”瓶“,不但与因支闹别扭,而且还对宗支有意见。因支要求无质碍,这个破瓶子偏偏有质碍,宗支要求常,瓶子偏偏无常,象这样的喻依怎能帮助因支去证宗?要它何用?无组织无纪律,拉出去枪毙得了~~
象这样的喻就叫有俱不成。
再看商羯罗主菩萨举的无体例子。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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