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讲记之十一
刚晓法师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现在说似因的第三类,相违因。咱们知道,因明中因过共十四种,分作三类:不成、不定、相违,不成是缺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造成的过失,不定是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而造成的过失,现在说的四种相违因,则是既缺第二相又缺第三相,就是说第二相和第三相同时不满足,使得证明出来的宗刚好与所立的宗相反。也就是说,所谓相违因,就是使得结论与自己的宗反个儿了(违)的因。在《庄严疏》中,说什么是相违因呢?两种,一种就是咱们说的,使得自己的结论与自己的宗反个儿的因,另一种呢,说,“又释,如立常为宗,无常返常,名为相违。立因为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无常宗义,与相违为因,故名相违因也。”就是说,“常”与“无常”本是一对相违的宗,“所作性”因本来是要成立“常”的,结果却成立了“无常”,所以,“所作性”因就成了这一对相违宗的因了。窥基法师在《大疏》中取的就是第二种说法。
前边儿咱说过一个相违决定,那个相违决定与这里的四相违有哪些儿不一样的地方呢?前边儿还说过比量相违,比量相违与这里的相违因又有什么区别呢?当说完相违因之后,大家自己总结一下。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这是解释的法自相相违,商羯罗主菩萨是举了两个例子,咱们来看看。
首先是,“声常,所作性故”,据说这是声生论师举的式子,商羯罗主菩萨是没有把式子写完整,完整的式子应该是这样的:“声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瓶”。
还有一个例子是,“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这是声显论师立的式子,式子的完整样子应该是:“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电、瓶”。
在声生论师的“声常,所作性故”式子中,前陈是“声”,后陈是“常”,因支是“所作性”,同品中,只有虚空,但虚空幷不具备因支“所作性”的性质,这就违背了因三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异品呢,瓶是具备因支“所作性”的性质的,本来应该异品遍无,现在却有了。所以商羯罗主菩萨在《因明入正理论》原文中举出例子后接着说,“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就是说,“所作性”因只在异品瓶中有,而在同品虚空中没有,就是说,异品瓶倒是具备了因支“所作性”,而同品虚空却不具备“所作性”因。因明的因支本来要求同有异无,现在恰恰相反,因此成了相违因。论对者完全可以用同样的因立出一个论式:“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
rdquo;无常“是法的自相…&helli
插问:法师,你在最开始说宗前陈又叫自相,对应地,宗后陈可以叫共相。
噢,忘了解释,在这儿是应该说说自相与差别的,这因过中的四相违就是在自相和差别上搅和。
在前边儿说宗的时候,说体称自性时,义对应地称差别。其实,自相和差别,在三种不同意义上相对。当时说了说局通,我记得还举了例子吧~~有没有?忘了,那咱现在举个吧。比如说我手里的粉笔很白,粉笔就仅只局限于粉笔本身,而白呢,就很宽了,它不但是宗前陈粉笔的属性,而且可以贯通到其它事物上,纸也很白,雪也很白,棉花也很白,羊毛也很白等等,称得上白的东西很多很多。白就是对粉笔所起的一种差别性的认识。这个呢,就叫局通。这就是前陈”粉笔“是自相,后陈”白“是差别。局通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相对。
第二种意义上的相对,是先后。按先后意义上来说,按照宗依在宗中的位置的先后来说,前陈叫自相,自相是指事物本体,范围较小,后陈叫差别,差别指事物的属性,范围较广。
第三种意义上的相对,是言许。这里说因支的四相违,说的不是局通、先后,而是言许,前边儿咱们没有解释言许,现在用到了才发觉当时懒那一懒不对了,使得你们现在不知道怎么了。言就是言陈,用言辞表达,用话说出来;许就是意许,就是虽然没有明说着出来,但话中暗含有这么个东西。那么,言陈就是自相,也就是说自相就是直接说出来的意思,局限于自身,意许就是差别,也就是说差别就是内中暗含的意义,通于同类事物。通俗点儿来说,比如,我说”声无常“,我是佛教徒,我说的”无常“,其实在我说无常的同时还成立了”无我“,在我的理论中,只要”无常“,一定”无我“,只要成立”无常“,同时我就成立了”无我“,但是,我只说出来了”无常“,没说”无我“,那么,”无常“就是言陈,”无我“就是意许。范围稍微扩一下,其实”无常“所能含括的意义很多,比如变幻、坏灭等,这都是意许。这样呢,按照言许意义上的自相、差别来说,自相通于前陈、后陈,差别也通于前陈、后陈。就是说,法的言陈是法自相,法的意许是法差别;有法的言陈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许是有法差别--”宗“有两部分:有法和法。
刚才说到,无常是法的自相,就是明明白白地说出来的,也就是说,对于”无常“来说,自相”无常“仅限于”无常“这个概念自身所显示的意义,法就是宗后陈,无常又是法的自相常的相违法,立论者的言陈是成立”声常“,就是说,他本来是要用”所作性故“因来证明”声常“的,可是,按照”所作性“,却恰恰是只能证明”声无",所以,这个“所作性”因就是自相相违因。
再看声显论师举的“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电、瓶”这个例子,宗前陈是“声”,宗后陈是“常”,因支是“勤勇无间所发”,同品虚空等根本不具足因支“勤勇无间所发”的性质,异品呢,有的具足勤勇无间所发性,象瓶,而有的却不具足勤勇无间所发性,象闪电。这个例子与九句因的第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是一样的。象这样的因,不但不能证明“声常”,却恰恰反了过来,能够证明出来“(内)声无常”。
刚才说让大家听过后自己总结一下法自相相违与相违决定、比量相违的区别,我看还是算了吧,我不大放心。比量相违是在宗九过里边儿的,咱们先说一下它们,还是通过例子来说明。商羯罗主菩萨在比量相违处用的例子是“如说瓶等是常”,在法自相相违处用的例子是“如说声常,所作性故”,一个是瓶常,一个是声常,为什么瓶常是比量相违,而声常是法自相相违呢?在《因明论疏瑞源记》中,引用了道巘法师的《义心》一段话,“比量相违,遍乖一切,立瓶是常,无因成故,此立声常,不乖众解,对声性因,许成立故。”意思就是,立瓶常,根本就无有因支来证明,而立的“声常”这个宗,宗没有毛病,咱们知道,因明是先立宗,法自相相违就是在立宗时还没有毛病,当到第二步举因、喻时才出毛病。这就是比量相违和法自相相违的区别,比量相违的毛病很明显,立宗就有毛病,法自相相违毛病与比量相违比起来不明显,毛病是出在因上。
咱们再来举个法自相相违的例子--
宗:水是冷的
因:放火上故
在这个例子中,宗幷不是不能成立,毛病出在因上,水放在火上,肯定要烧热,怎么能是冷的呢?
插话:正因为是冷的,才需要放火上烧呀?怎么能说水是热的?
比如居家过日子,妻子在家作饭,丈夫没回来,就把饭在锅里放着,丈夫回来后,问,饭凉了吧,妻子说,不凉,一直在锅里放着怎么会凉?是不是这样~~放在锅里,只能证明饭不凉;放在火上,也能证明水不冷。当然,你说的也有道理,正因为冷,才需要火,不过这些没必要追究,不然,弄成诡辩就麻烦了,咱不说它了。
咱再把相违决定与法自相相违也在一起比较一下。
法自相相违是属于四相违中的,四相违通称相违过,这儿说相违过与相违决定的区别。首先,相违过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共享一个因,虽然双方的因相同,但论对者却是证成了与你立论者刚好相反的宗,也就是说,论对者是用立论者的因支来证明出了与立论者截然相反的结果。而相违决定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各举一因,各成一宗,使立论者的式子受到牵制,令因成为不定因,前边儿咱举的例子就是,胜论师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声生论师就立,“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这两个式子都具三相,都没毛病,就成了不定因。
其次,相违过是立论者的因支缺第二、第三相,论对者用此因证出了与立论者相反的结果,论对者的论式是具备因三相的。而相违决定则是,立论者和论对者所举论式的因支都具备三相。
第三,相违过与九句因是能配合起来的,一会儿咱就说到,相违过主要就是九句因的第四、第六两句,而相违决定则与九句因配合不起来。相违决定是双方两败俱伤,四种相违过则是立论者输,论对者胜。
往下说。法自相相违是立论者所立论式的因支和宗支出现了矛盾的地方,所以,论对者可以不改立论者的因支而得出和立论者相反的结果。还是看例子吧。
声生论师先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声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空,异喻如瓶”。
胜论师听见声生论师的式子后,立了这么个式子来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rdquo
这两个式子中,立论者声生论师所举的因支“所作性故”和论对者胜论师所举的因支是相同的,但结果却刚好相反,声生论师说声常,胜论师说声无常,喻支也是互换了一下。《大疏》中间说,“因仍用旧,喻改先",就是这个意思。咱给法自相相违下个定义,就是:所举之因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这个就叫法自相相违因。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这是法差别相违因。相违因总共四个,其实呢,第一个,法自相相违因是根本的,后边儿的三个都是从第一个法自相相违因中变化出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相违因是因为论式的宗支不符合后二相,使得”宗“成了相违,而构成”宗“的有两部分,就是前陈、后陈,或者说有法、法,无论”有法“还是”法“,它们都是概念。我们知道,所有的概念都有显义和暗义,什么是显义?又什么是暗义?咱来举个例子,比如”无常“,无常当然是一个概念了。我们说有一个东西,它不是固定不变的,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在言陈上共许这个东西是”无常“,这样的”无常“就是指它的显义,这个在因明中叫它是这个概念的”自相“。这个东西虽都许它是”无常“,但我说它是刹那无常,你说它是转变无常,他说它是坏灭无常等等,这就是说在言陈上都共许它是无常,但在意许上却不一定共许,那么这各种各样的无常是指它的暗义,这个在因明上叫它做这个概念的差别。刚才也说过,自相和差别都通于前陈、后陈,这样呢,相违就构成了四种情况。因为在辩论时,要避免不极成,有些人就采用偷换概念的方法,李润生先生举过一个例子,比如双方争论鬼,一方是有鬼论者,一方是无鬼论者,所以有鬼论者就不用鬼这个概念,而用了一个”死后所遗“,这个”死后所遗“就是偷换概念,这个概念就暗含鬼和尸体两种差别义,这时候你若想辩破,就必须得清楚法差别相违、有法差别相违等情况。所以干脆把这四种情况都讲了吧。
什么叫法差别相违因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所举之因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吕澄先生在按照梵文本给又说了一下,他说,梵文本的法差别相违应该这么说:
如说眼等是为他者,积聚性故,如卧褥坐具等分,犹如此因能成眼等是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谓他者--梵文本在这里有个注,说是”神我“--是积聚性,两俱决定故。
这么来看,梵文本确实是比较清楚。
rdquo;法差别“,就是指宗后陈一义所函盖的差别义,《因明大疏》中说,宗后陈所含的东西有很多种,比如一会儿要说的数论师立的式子”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宗后陈是”为他用“,”他“就包含很多很多的东西。在比如我们常举的”声是无常“,宗后陈就是”无常“,其实我们说”无常“的时候,就包含了”无我“等东西。既然宗后陈包含的东西有很多,那么,我们把这么多东西中的什么东西叫差别呢?是不是把宗后陈所包含的那么多东西都叫差别?说不是的,我们只把意许的那个东西叫差别。这么一来,大家就知道,我们要对着具体的式子才能具体来分析对待。
这个法差别相违因,是有针对性的,主要针对的是数论师的”神我“观念。数论师的主要主张是二十五谛,主张二十五谛含括了世界万有,他们的二十五谛可以用四句义概括:
1、本而非变易,就是说,是根本而且又是不变的。这一个是自性。什么叫自性?他们说,自性就是不依赖任何事物的独立存在性。
2、变易而非本,是变易的而且又不是根本。包括:耳、皮、眼、舌、鼻、手、语具、足、大便处、小便处、心平等根、地、水、火、风、空。这个变易而非本中包含十六种(应称十六谛),其中前十一个叫十一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手、语具、足、大便处、小便处、心平等根,这十一根的最前边五个叫五知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接着的五个叫五作根,就是语具(说话所必须的口舌等)、手、足、大便处、小便处。
3、亦本亦变易,既是根本又是变易的,包括大(觉)、我慢、五唯,五唯包括色、声、香、味、触。
4、非本非变易,就是”神我“。
数论师的的二十五谛中,”自性“和”神我“是最重要的范畴,他们说,宇宙万有的根源是物质性的”自性“和精神性的”神我“,”自性“受”神我“的影响,于是有了”大(觉)“,”大(觉)“就是”理性的觉“,有了”大(觉)“以后,从”大(觉)“生出了”我慢“,”我慢“有两种,一种是”变异我慢“,一种是”太初我慢“,从”变异我慢“生出了五知根、五作根、心根(心平等根),从”太初我慢“生出了五唯,由五唯生出五大。至此,宇宙成立了。
数论师用了五种理由来成立”神我“,商羯罗主菩萨这里所用的”积聚为他“就是数论师”神"成立的五个理由中的一个。数论师成立“神我”的理由,在真谛法师的《金七十论》中有,第十七个颂子就是成立“神我”的理由,谁愿意看就看看。《金七十论》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卷。
数论师立了一个论式,“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这个式子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根据经验,一切积聚起来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他”就是别的事物,比如说床、席等,但这儿是“我”,“我”就应该包括“神我”和“假我”。那么,根据这个经验,眼、耳、鼻、舌、皮都是积聚而成的,所以,眼、耳、鼻、舌、皮也应为他所用。注意,数论师的话中,虽然言陈是“他”(“神"和”假我“),但意许的是”神我“。
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原文中的”眼等“,就是眼、耳、鼻、舌、皮五知根,是宗前陈,”必为他用“是宗后陈,本来,数论师是要成立”神我“的,但因为”神我“佛教徒不承认,佛教徒只承认有假我,那么,数论师不能在宗中出现”神我“,因为立宗必须宗依双方共许,所以,数论师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而用了个很模糊的词”他“,这就是偷换概念,瞒天过海,假如说你稍一不细心,就会落入圈套,但是,佛教徒明白,数论师说了个”他“,其实意许的还是”神我“。
数论师用了”他“这个词,但有的”他“是具备积聚性,如桌椅板凳等,然而有的”他“不具备积聚性,数论师就认为”神我“是不具积聚性的。按照数论师的本义来说,他们是想成立不具备积聚性的”他“--神我,可不具备积聚性的”神我“,数论师不能明白的说出来,具备积聚性的”他“--假我,数论师立宗时又不能立,不然就有相符极成的毛病了,所以,数论师就既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也不让”假我“出现在式子中。
若”积聚性“因能够成立数论师所立法自相,那么也能成立法差别相违宗。数论师所立的式子是”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其所立法自相是”为他用“,这个”他“是含糊的,按照数论师的理解该是”神我“,按佛教徒的理解该是”假我“,”神我“不具备”积聚性“,所以,数论师的式子,自己的宗与自己的因对不起来,同品”为他用“,注意,这里的”他“指”神我“,同品”为他用“中没有具足因支”积聚性“的,异品”非为他用“中倒都具足”积聚性“。式子就难以成立。陈那论师于是就不改变数论师的因支而另立了一个式子,”眼等必为积聚性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因三相具足,没有毛病,但是一定得注意,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虽然三相具足,可实际上是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因为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立论者陈那论师和论对者数论师没有争议。不过,由于相符极成是宗过,这里是说因过的,对于宗过没有深究,所以陈那论师举了这个式子。在《庄严疏》中,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与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稍微有点儿不一样,《庄严疏》的宗是,”眼等唯为积聚他用“,《因明大疏》中的”必为“在《庄严疏》中是”唯为“,”必为“和”唯为“的区别在哪儿呢?”唯“就是独独、单单、只有,用”唯为“就排除了非积聚性的”神我“,而”必“呢,是定然、一定,”必为“就只强调了积聚性的”假我“,而没有排除非积聚性的”神我“的意思。这么来看,好象《庄严疏》的说法更严谨一些儿。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