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业报说与社会教化

作者:陈明晖

印光大师说“世出世间之事,不出因果二字”。因果法中的业力因果说,尤为佛法世俗谛的精髓,它如实揭示了贯穿于人们动机、行为与后果中的客观规律,解决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自由意志与因果法则的关系,建立了道德行为的理性基础,不仅有助于人们如实认识自己,而且在促进道德自律、改善社会风气方面,具有积极有效的社会教化作用。

佛学业力因果说是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即俗明真,内涵甚深。在往昔封建社会,广大信仰佛教的劳动人民,由于没有文化,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佛法业力因果说,统治阶级为消弭民众不满现实的情绪,有意片面宣扬因果说的某一方面,甚至把它曲解为宿命论,从而产生过一些消极的社会作用,这当然不能归咎于佛学。直到今天,一提起因果报应,不少人尚动辄斥为迷信。重申佛法业力因果说的系统思想,阐明其积极意义和伦理学、认识论上的价值,大有必要。

通常说的因果报应,在佛学中是指人们所造“业”引起的后果。业,梵语曰羯磨(Karma),义为造作,是印度婆罗门教、耆那教、佛教等多种宗教通用的一个重要范畴。小乘唯以身口之发动为业,大乘唯识学谓业为经心所法中的“思”发动而起的活动,分身、口、意三业。思(Cetanā或Cint),“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成唯识论》),即有意识地发起心的思虑活动,分为三种:一审虑思,进行考虑;二决定思,通过考虑作出决定;这两种思便是三业中的意业。第三动发胜思,指正在动身发语时的思虑抉择。人们在有意识地想开口说话或决定做事,及正做之时,都要经思虑决定,以思为主导,身、口二业,皆以思为本,称“思已业”。总之,佛学所说业,指有意识的思虑等心理活动及言语、行为,不包括无意识、下意识情况下的所说所做。人走路时无意识地踩死虫蚁,按佛学业力因果说,是出于“无心”,非属业摄,故不得杀罪。

众生所造身口意三业,作为一种在三维空间范围内、生理和心理的粗物质层次上的运动,自不能不受普遍于这一层次上各种物质运动中的因果律之制约,而作为人心这一最为灵妙的高级运动的功能或产物,其所遵循的因果律又具特殊性。佛典中阐述的业力因果律,大略可归纳为以下四条规律。

一、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众生所造三业,从对自他是否有益(以受苦乐为标准)或伦理价值的意义上,分为有漏业、无漏业、非漏非无漏业三类。有漏业,指凡夫由无明烦恼心所造的业,此可分善、恶、无记三种。善业一称白业、白白业,指符合五戒十善等道德规范,自利不损他或自他俱利、纯粹利他,因而能令自他感受乐果的业;与此相反,自损损他,能令自他感受苦果的业为恶业,如杀盗淫妄等,一称黑业、黑黑业。无记业,指属于中性、不感受苦乐果,因而不能判为善或恶的业。又有“黑白业”者,指善恶业交参、混杂。第二类无漏业,指小乘圣者以无漏(烦恼)心为本所作的业,此类业超出了三界有漏因果的范围,感得方便有余土的果报,与前一类有漏业有质的不同。第三类非漏非无漏业,指大乘菩萨以超越世间、出世间,从而既出世间又入世间的菩提心为本所作的业,离真烦恼而出世间故非有漏业,以大悲心为本深入世间、方便智慧双运故非无漏业,此类业感得实报土之果报。

众生所造各类业,依因果律,有何因必感何果报:善业必生善报,恶业必召恶报,无记业不受报,杂行善恶的黑白业则生善恶交参之果报,不黑不白的无漏业生无漏的出世间果报,非漏非无漏业生出世间的上上果报。若一人既造善业,又有恶业,则善业自受善报,恶业自召恶报,善恶二业不可相互抵销,如《坛经》所言:“拟将修福欲灭罪,应世得福罪还在。”虽造善业,亦不能消灭所造恶业之恶报。各类业各生同类果报,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彼此不杂,丝毫不爽,这是象物理学、生物学上的因果律一样的客观规律,非天意神定,非依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旃檀越国王经》云:“罪福响应,如影随形,未有为善不得福,行恶不得殃者。”

善恶业必然各受同类果报,从日常生活中并不难发现例证。《出曜经》云:“害人得害,行怨得怨,骂人得骂,击人得击。”你若用恶言伤人,人家肯定会用同样恶辣的言语来回敬;你若大打出手,人家肯定不会示弱,即使暂时被你的暴力所慑服,也必然会耿耿于怀,伺机报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乃人甚至动物的常情,除非他是断了烦恼的圣人。相反,你若热心助人,你碰到困难时自会有人来帮助你;你对社会如果有大的贡献,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这是每个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不难从生活中体味出的常识。

善恶业之必得同类果报,乃是受业力的支配。《华严经》云:“诸业心为本。”业作为一种由心意发起的活动,具有一种必然引起后果、发生作用的强大力量,它作用于同样具有心、能发起业的众生,互相之间既有作用,则必有反作用,既有因则必有果报,便成了铁的定律。由宇宙间最灵妙之物心思所生的业力,是世间各种力中最强最大,最不可思议的,既然造了业,便别无力量能避免必应受的果报。如经论中所言:“业力最为大,世界中无比,……譬如债物主,追逐人不置,是诸业果报,无有能转者,亦无逃避处,非求哀可免。……从地飞上天,从天入雪山,从雪山入海,一切处不离,常恒随逐我,无一时相舍。”(《大智度论》卷4)不论多大的聪明乖巧,多大的神通,都无法躲避自己所造善恶业的追逐。只有不造有漏业的圣者,才可不受有漏业的报应,然其所造无漏业、非漏非无漏业,亦受三界外因果法则的支配,必然感生无漏的、非漏非无漏的圣果报。

二、自作自受,不由于他

众生既然各自成一为我执执持的经验单元,依自我为中心、为根本立场而起惑造业,则其业因引生的果报,必应由自己承担,不可能转移给别个,就象饥渴饮食,不能由别人替代,瞌睡只有打自己眼皮上过。《楞严经》云:“如是恶业,本自发明,非从天降,亦非地出,亦非人与,自妄所召,还来自受。”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也不能相互替代受报,如《佛般涅盘经》所云:“父有过恶,子不获殃;子有过恶,父不获殃……善恶殃咎各随其身。”中国儒家有行善行恶福祸其家族之说,道教有子孙“承负”先人罪报之论,在佛家看来,这都是不合理的。深受这种以血缘家族为中心之观念浸润的中国人,往往把个人和他所属的家族视为一体,如果李家之子杀了张家的人,张家来报仇,往往会杀死李家的父母妻子。一人犯法,会株连九族。这固然是中国封建社会常见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合理。社会进步到了现代,这种观念早已过时,你若犯了法,法庭绝不会逮捕你的父母妻子,除非他们是同案犯。

佛法讲自作自受,把行为的责任完全归诸于造业主体来承担,不推之于他,这当然最有利于促进人进行道德反省,勇于承担行为之责任,自觉弃恶向善。当人们对自己的境遇无法如实理解时,往往容易推卸责任,把坎坷挫折委诸命运际遇,去求算命先生提供足以自我安慰的答案。信神者则把一切归因于天帝或神灵的意志,或去祈祷天帝,恳祈恩赐宽赦;或去贿赂神鬼,以求宽宥;或怨天尤人,骂老天不公,神灵瞎眼。从佛法看来,这尽属有违真实的、有悖正理的、有害的邪见。把自己的命运遭遇推诸天帝、神灵、八字、风水,不但找错了命运际遇的真正原因,不能把握自主命运之道,而且不是使人信赖神灵,便是使人听天由命,灰心丧气,丧失改恶迁善、自主命运的积极性,具有负面的社会教化作用,佛学称之为“邪因论”。

佛法讲自作自受,果报略分几个方面:一现法果或士用果,谓众生所作事有现实效用,得现前受用,如努力学习,现前增加知识,提高智能和工作能力;帮人做了一件事,他人现前受益,你自己也觉轻松愉快。二等流果,因果同类相续,名为等流,如常抽烟就会产生烟瘾,以后不由自主地想抽,要想戒还不那么容易。三异熟果,现世所造业在他生后世方能成熟结果,如今生杀生,纵未受报,来世也必会受被杀之报。四增上果,指主体行为对生存环境的作用,如随地吐痰,便只能生存于病菌污染的龌龊环境中。五他增上果,指个人行为的后果带给与他关系亲近之人的影响,如做子女的犯罪伏法,会使其双亲痛苦悔疚,脸上无光。由此而言,善恶业虽然以自作自受为根本,但也可以越出自身的范围,将其果报扩大到以自我为中心的辐射圈内之亲人乃至社会团体、社会环境、自然环境。

佛学还分业为个人所造的别业和众人共造的共业。别业之果由个人独受,共业之果则由造业的群体所共受,如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国度的人,大致会遭到同一天灾、战争、社会动乱等苦果。共业之中有别业,共业亦属个人别业中与众相同或与众共造的部分,为个人别业中的“众同分”。故不管共业别业,终归是自作自受。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贫穷落后,责任当然不在别人,不在神意,只在于这一国家地区生活的人,贫穷落后,是其共业所感召的共同果报,也只有靠大家努力,共造强的脱贫致富的共业,才能转变命运。

三、果依众缘,报通三世

造业虽必然受报,但未必马上就受报,果报之生,须具备一定条件,伦理行为引起的果报,须视行为主体和行为承受者双方的因缘际遇而定,因缘不具时,也不见受报,这就象植物的种子,不会即刻落地生根,须待来年,有了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时,才会发芽。世上往往见善恶未即受报的现象,一些行善者反而终生潦倒,行恶者反而安享荣华富贵,这是使许多人对善恶业报疑惑不信的重要原因。明白了佛学的因果说,对此便可了然。按佛学之说,业因果报,贯通三世,报应的时间,按双方因缘际会的情况,分现、生、后三报。现报,谓今生造业今生受报,尤其是大善大恶之业,多见现报。《瑜伽师地论》卷74云:“或复有法纯由现在功用而得,如新所造、引余有业,或听闻正法,……或复修学工巧业处。”又说:“所造善业所现法果者,谓如有一于佛法僧等,以增上品净信欲解,造作善业。”实际上,人们所作善业,大部分都可见现报;刻苦学习,知识现前增长,见识情操和工作能力都会不断提高;勤恳工作,成绩显着,会受到表扬奖励,提级晋升,受人尊重;乐于助人,人亦乐助之;信仰佛教,归依三宝,学法学佛,身心现前受益无穷,命运也随修持而改变。至于恶业,受现报的例证也还是大量的。《瑜伽师地论》卷9云:“若不善业,于五无间及彼同分中,亦有受现法果者。”实际上,不仅极重的五无间业(杀父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有受现报者,即一般恶业,也多见现前受报。在背后说人坏话,人必报之以愤恨;偷窃、杀人、诈骗、强奸,很少能逃出国法的制裁;做了亏心事,自己内心会愧疚不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报在今生,可谓人一生行为的主要受报方式,例证随处可得。所谓三世(过去、现在、未来),实为一不断迁流转换的过程,不但生死轮回的长过程分三世,即今生也可分为三世,甚至一小时、一分钟,也可分为三世。今生之中,现在造业,未来受报,未必要等到他生后世。人的很多现受的果报,是今生所造业的感召。如《那先比丘经》载那先罗汉告弥兰陀王说:“如一块土,被人掷空,复落于地,此由现因,非大地先业之所报……复如人死,有因先业力尽而死,亦有由现所行能毁先业,非时而死,或及时而不死。”谓寿数也未必是注定的。

生报,谓今生造业,来世受报。今生行为的总体或主要的行为倾向、重业,及临命终时心念的增上缘,决定来生的异熟果。一般说来,人天生既定、不由自己选择的主客观条件,如出身、体质、心理素质、容貌、智商、家庭条件、社会环境等,皆非无因偶然,而是自己前世业所感之果。《瑜伽师地论》卷7说:“或有诸等,唯用宿作为因,犹如有一自业增上力故,生诸恶趣及贫穷家。”这些既定的主客观条件,对人一生的命运来说,当然起相当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佛法并非宿命论、命定论,将一切归诸宿因,在佛法看来是违反缘起法则的重大邪见。《成实论》卷8云:“外道说苦乐好丑但是先业果报,然则不应复假现在因缘,而实见万物从现在因缘生,如种子等,故不得言一切皆从先业因缘。”实际上,宿业所感的既定异熟果,只是决定今生命运的一种条件,在今生三世因果的不断流转过程中,它仅仅是一个起点,此后所造新业,才是决定现在未来命运的决定性因素。多数人今生的知识、成就、报酬、苦乐,难道非今生自己努力所致?即天生体质孱弱,也可经锻炼而变为强壮。天生家境贫寒,并不妨碍他发奋致富,古来多少有作为者、大富大贵者,皆出身寒门。天资纵钝,只要付出努力,也会有所成功,谚云:笨鸟先飞,照样可以达到目的地,何况禅定修持,有益智之效,只要肯依法锻炼,完全可能转钝为利、转愚笨为聪明。反之,家境再好,先人遗产无数,若本人不善经营守护,挥霍无度,不久也会一贫如洗。天资再聪明,若不立志勤学,懒惰懈怠,其成就也未必及天资愚笨而立志勤学者。此类事例,举目皆是,只要留心,便不难从生活中发现,无劳笔者饶舌。“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这一偈语,过去常被作为佛学业力因果说的概括,实际上,若把偈中的三世理解为前世、今生、来世,这个偈语的含义就颇具片面性,忽略了主要决定今生命运的现业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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