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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宗教与利益诉求的良性互动
张志鹏
通常来说,政局稳定是国家内部安全的集中表现,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重要条件。而在政局动荡时,往往会出现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使整个社会在利益调整和规则重构的同时付出沉重代价。
2010年12月以来,在突尼斯发生了一场被称为“茉莉花革命”的大规模抗议示威活动,造成该国冲突不断,政局动荡。很快,这一事件就显示出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埃及、也门、阿尔及利亚、约旦和摩洛哥等阿拉伯国家也先后出现了类似的抗议活动。在这些国家局势变动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大量宗教因素的影响及宗教组织的参与。对此,观察者也流露出了对极端宗教组织可能掌控政权的担忧。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宗教因素对于政局动荡的影响机制和方式,探讨宗教与利益诉求的良性互动途径。
宗教与政局动荡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宗教是否是天然的“不安定因素”?显然,对这一问题无法给出简单的答案。在各大宗教的经典中,有关反对暴力的论述比比皆是。但在现实中,宗教信仰影响人的伦理判断和行为取向,信众往往也会借助宗教因素表达利益诉求。特别是一些宗教组织会明确提出自己的政治、经济主张,或者是一些政治、经济组织将宗教教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些都会加剧宗教力量对局势动荡的影响。
不可否认,宗教在联系个体、形成组织、发动运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将信众迅速转变为社会运动的主力。正如美国着名宗教社会学家罗德尼·斯达克所指出的,在历史上,那种以巫术、宗教手段来克服军事上薄弱的做法充斥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例如,犹太人在反抗罗马帝国统治时对弥赛亚的期盼,美洲印第安人在驱逐殖民者时“鬼衫舞”的兴起。在一些社会运动中也出现了这一情况,如在波兰席卷全国的罢工运动期间,工人们高举的不是红白两色的国旗,而是蓝色的圣母旗。
然而,信众和宗教组织并不总是通过加剧政局动荡的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在不同的政教关系中,宗教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有着重大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刘澎将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总结为4种:政教合一型、政教分离型、国教型、国家控制宗教型。在政教分离模式下,一方面,国家不支持、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另一方面,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等,政教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当信众和宗教组织需要表达自己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诉求时,通常会采取和平的投票方式。例如,每逢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都会大打“道德价值观牌”,争夺信教的选民。但在其他的政教关系模式下,由于信众、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缺乏有效的调节渠道和表达方式,信众和宗教组织则更容易采取街头政治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总体来说,随着各国宗教和社会环境的演变,宗教因素对政局的影响方式也在趋向理性和规范。具体到突尼斯和埃及,信众和宗教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也表现出了新的特征。首先,激发抗议活动的不是宗教因素,而是裙带盛行、贪污成风、官吏横暴和社会不公等问题。其次,民众的信仰已呈现多样化,社会矛盾并未导致宗教冲突。在埃及的抗议事件中,穆斯林和基督徒并肩抗争,基督徒们甚至表示,要在穆斯林礼拜的时候保护他们。再次,宗教组织与政治组织的功能逐步分化,极端宗教组织难成主流,不可能成为有效的政治力量。以埃及最大的反对者组织穆斯林兄弟会为例,它早已放弃了创立时的激进理念。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穆斯林兄弟会反复声明它属于伊斯兰运动中的温和派,公开表示“我们已和暴力彻底决裂”、“不接受武装圣战”,并学会了灵活处理宗教教义与现实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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