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从《摩奴法典》看原始佛教戒律的渊源
欲明了中国佛教规范,须究明印度原始佛教戒律。欲明了原始佛教戒律,则宜再追溯其渊源,即印度古代的社会状况及诸“外道”规范。这是从“法制史”角度去研究时必然的取向,才可言“溯原本,知兴替,策来兹”。
佛教既是最开放的哲理,也是世界上最富包容性的宗教(28)。契经载,释尊出家六年,曾亲身体验过当时流行的以功利为目的的“修定”与“苦行”,印证结果皆非正道,最后才在菩提树下冥想七日,参透一发而大彻大悟,终于成道。由此足见,释尊自始对任何“外道”,并非抱着一味排斥的态度,而是新身体验过以后才下结论的;这便是最开放的心胸。不但如此,他初转*轮第一批传法的对象,竟是找来原行在他舍弃苦行的离他百去的五比丘;换言之,这五人原来就是在修道上的“歧见者”;释尊不但不以他们当初的行为为忤,还以无比的信心和爱心去接纳和超渡他们,迅速使他们修成正果。这是何等的包容。
职是之故,古印度自吠陀时代(29),即佛诞前约一千年以降,所有哲学和宗教思想、修行方法等,只要是合理的(合中道),无不可成为佛教物渊源。例如“业”、“轮回”、“解脱”、“梵行”、“果报”、“四大”《构成人的四元素:地、水、火、风)等思想,都被佛教吸收了。至于在修行的实践方面,诸如“沙门”(Samana)、“比丘”(bhiksu,原意为行乞者)、“夏安居”等原是各宗教通行的习惯,后来也一一被佛教所容纳,变成固定的制度。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摩奴法典》(Manava-Dharma-Sastra)。这本古婆罗门教的法典,是古印度许多“法经”中最完整存留下来的一本,据考证,约成书在公元前二世纪(法国学者认为成书早在公元前十三世纪)。它的价值不限不婆罗门教自身,而是综合了吠陀经典、累世传承的古代习惯,而编成的教义与法律合一的作品。法典中,纯法律条文占了四分之一以上,从婚姻、民刑法、国王及各种姓的义务,到苦行、轮回、解脱的规范,可谓包罗万象,是研究印度法律的最要资料(30)。
若比较此法内的内宾容,不难窥见佛教原始思想与规范(制度及戒律),实有其共同的渊源。兹略举该法典的一些内容以为引证如下。
第二卷(净法、梵志期)(31):
八十八、当感官接触令人迷变之物时,老练的人要像马夫制服他的马一样,尽一切努力来抑制它们。
八十九、这些器官,古贤宣称为有十一个。我将依适当顺序,对你们切实列述,即:
九十、耳、皮、眼、舌和居第五位的鼻。肛门、生殖器、手、足和被认为居第十位的语言器官。
九十一、前五器官,即卫以下器官,称为“觉根”。其余五官,自肛门以下开始,称为“作根”。
九十二、应承认有第十一官,意(意识),性质上近似觉根和作根。制服了它,上面以五人器官组成的两根,也就同样被制服。
九十三、使诸根倾向欲乐,势必陷于罪恶。但若加以控制,则可以达到最后解脱。
九十四、当然,欲望决不会由于得享所期望的事物而满足,有如撒了酥没的火,只有烧得更旺。
九十六、不仅避免沉湎欲乐,而且持之以恒地研究圣知,如此更能抑制倾向欲乐的器官。
九十七、吠辽、布施、献牺、戒律、苦行,都不能使本性彻底败坏的人达到解脱。
九十八、人听、触、看、食、,感到可乐或拂意的事,而不觉春苦乐者,应被认为制驭了他的诸根。
一百、人在控制诸根,并制服内心感觉之后,应该专心致志于业务,而不以夺行毁坏身体。
第四卷(生计、戒律):
一三七、决不可为以前的失败而自暴自弃。要终生追求幸运,不要设想它难于取得。
一三八、要说实话。要说引人愉快的事;不要宣布不愉快的事实。不要说应酬人的谎言,这是永久不渝的法律。
一五八、有好习惯、信仰之心纯洁、不诋毁任何人的人,虽无吉祥征兆,也应寿至百岁。
一五九、要注意避免一切依赖人帮助的行为。要与此相反,热心从事一切依靠自己的职务。
一六O、一切依靠人家的事情招致痛苦,一发依靠自己的事情带来快乐。须知大体上这就是苦乐的道理。
一七二、在此世间所行不义,好像大地,不立即结果,但渐渐发展,它就侵蚀和倾覆此行不义的人。
一七三、惩罚不留给他,就留给他儿子;不留给他儿子,就留给他孙子。反正所行不义,对其作孽者,肯定从来不会没有果报。
一七四、靠行不义,可以成功于一时;此时他可以取得各种繁荣幸福战胜敌人;但随后他和他的家庭,以及属于他的一切,就灭亡。
二三八、要避免伤害任何生物,以免孤身进入来世。要渐次积累功德,有如白蚁增高其蚁冢。
二三九、因为父母妻子亲族,都不是注定要伴他进入来世的,只有功德与他同在。
二四O、人独生、独死、独膺善行的果报,独受恶来的惩罚。
二五八、要独处僻静的地方,经常冥想他的灵魂未来的幸福。因为作此冥想,他可以抵达梵我一如的最后解脱。
第五卷(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
五、葱、蒜、韭菜、香蕈和一切生在不净物质中的植物,再生族不应该吃(32)。
四十八、只有伤害动物,才能获得过且过肉食。而杀害动物闭塞上天的门径,所以要避免犯戒食肉。
五十一、同意杀死一个动物的人,杀死它的人,切碎它的人,买者,卖者,烹调者,上肉食者,吃肉者,都被认为参加了杀生。
一O六、一切使人清净的事物中,在取得财富上的清净是最好的。致富而保持清净忍气吞声人是真心清净的。只以土和水净化的人则不然。
一O七、有学识的人,以恕过以净化。忽视义务的人,以布施。有过而人不知的人,以低声诵咒文。洞吠陀的人,以苦行。
一O九、人身体的污浊,以水去掉。心灵的污浊,用真理去掉。圣学和苦行清除真我的脏污,智力以知识而净化。
第六卷(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一、先已学习期满的再生族,在按规定如此住满家住期后,应即下定决心,断然抑制其感官,生活在山林中。
二、家长看到自己皮皱发苍、子孙绕膝时,要退隐山林间。
四十五、不要求死,不要贪生。要等待给他规定的时刻,有如仆人等待报酬。
四十九、要乐于思考“最高我”,坐禅。不需要任何物品,摒弃一切肉欲,唯与“灵我”为伍,在期待永远解脱中活于下界。
六O、要控制自己的欲念,断绝爱情,避免伤生,为自己准备永生。
六十一、要注意思考:人们由于罪孽而招致的轮回,堕落地狱,在阎魔殿遭受拷打。
六十二、与所爱离别,与所憎相会,使人感到体衰多病的老年,和恼人的疾病。
七十九、苦行家将善业上给朋友,恶业让给敌人。自己则从事深入的内观,超生到永远存在的梵。
八O、当他由于对罪孽有深刻认识,不为欲乐所动时,就在今生取得幸福,在他生取得永久解脱。
八十一、如次渐次解脱一切俗世欲累;对所有相反事态——如荣与辱,无动于衷,他就常常凝神于梵。
九十二、忍轮、以德报怨、节制、正直、清净、抑制诸根、认识*轮、认识最高我(真我)、求实、戒怒,这些是义务由之构成的十德。
第十一卷(苦行与赎罪):
九十四、应该确认醉人的酒主要有三种:从糖渣榨取出的,从研碎的米榨取的,从摩都伽花得到的。它们各都一样,婆罗门不应饮用。
九十六、喝醉的婆罗门由于酩酊而失去理智,可以跌在不净的物品上面,或说出几句吠陀的语句,甚或做了犯罪的行为。
二二七、罪犯可以通过当众认罪、忏悔、苦行、念经来除罪。不能行其报苦行时,也呆以通过布施来赎罪。
二二八、有如蛇蜕皮一样,犯下罪行的人根据其认罪恶的真诚无欺来除罪。
二二九、他的肉体按照他心灵对罪行感到懊悔的程度而除罪。
二三O、犯罪后,如非常悔恨,即解除该罪。当他说:“我不再犯了”时,这种不再犯罪的心愿可使他清净。
二三二、犯有令人谴责的行为时,不论故意与否,如欲获得赦,应慎勿重犯。重犯时,苦行应当加倍。
第十二卷(轮回、最后解脱):
二十四、要知道“真我”(Atma)即智慧,具有喜、忧、暗三德。智慧即由于具有此三德之一,而不息地和被创造的物质结合在一起。
二十五、当此三德之一在人体内完全占支配地位时,会使具有此体的生物在这一德一些特征上,卓然突出。
二十六、喜德的特征是有识,暗德是无知,忧德是情欲和不快。这是依附一切物类的诸德赖以永恒地表现出来的方式。
四十、具有喜德的诸魂,取得神性。受忧德支配的,取得人性。沉溺于暗德的,沦为畜生。这是主要的三种轮回。
八十三、学习和理解吠陀,修严峻苦行,认识梵天,制驭情欲,不伤生、尊敬师长,是引人走向最后解脱的主业。
一O五、圣言量、现量、比量的三量,和各种自圣典演绎来的书籍的典据,都应为设法真正认识自己义务的人所很好了解。
一二五、所以,在自我认识到表现在一发物类中的“最高我”的人,对万物一视同仁,而取得最大的幸运,即最后冥合于“梵”。
从以上所引五十余则纪载,可见与原始佛教的一些理念及行为守则是多么的雷同,足以印证佛教戒律的渊源确是深植在印度古老文化之中的。
《摩奴法典》原分十二卷,除上引了第二、四、五、六、十一及十二卷中少内容外,其他未引征的内容,而值得进一步去研究的,所在多有。例如第一卷(创造)讲的是宇宙起源与构造,第三卷对婚姻家庭的观点与规定,第七卷主要是政治规范,即对王室官吏的规定,第八卷多为纯粹的法官审判规范,第九卷为纯碎的民事法及一些刑事法,第十卷规定各种姓间的关系,其中很多条文都值得深入探讨。
此外,在诸佛典中常提到的“过去七佛”各以一偈来规范比丘的行为。若从人文主义观点,未尝不亦可作原始佛教的规范渊源来考量。又如在诸经中常提到的种种“外道”,多达九十六种,其中最有名的为“六师外道”(33)。这些外道的思想理论如何不对(邪见),常被契经典所谈论或辩正,但他们的实践规范如何,似未见有谈及的,这也是有待再深入研究的环节。
附注
(1)释迦牟尼,俗姓乔答摩(Gotama),名悉达多(Siddhattha)。得道成了“觉者”,故被尊称为乔答摩·佛陀(Butama∵Buddha)。又因属释迦族出身而成为圣人,故又被尊称为释迦牟尼(Sakyamuni)或释尊。又以其代表真理直接而来之意,故亦被尊称为如来(Tathagata)。转“*轮”(Dharm-Cakra)这是把佛法的传播工作比喻为转轮圣王的宝轮。按印度古玳政治理想,转轮王出世,宝轮(仁政)自转,施于天下,各国无不心悦诚服。又轮也是古兵器,故亦有破敌之意。释迦传教,破邪说,利济群生,故如此取喻。又因印人素不重视历史,故对释尊的生卒(一说463~383B.C.另说564~484B.C.)、出家、成道、化行均少详尽的记载时间文献。中国过去有十九岁出家,二十四岁成道,传教五十五年之说。亦有二十五出家,三十成道,传教四十九年之说。近代西方学者据南传资料,谓二十九出家,三十五岁成道,传教四十九年之说。近代西方学者据南传资料,谓二十九出家,三十五岁成道,传教四十五年这说。参宋·释志磐撰《佛佛统计》卷二,14页,江苏广陵1992年影印本第一册68页小注。又参吴汝钧:《印度佛学的现代诠释》,9页,台北文津1995年二刷。又据圣严《世界佛教通史》上册18页指出,关于佛陀的年代,竟有七十多家异说之多。
(2)参圣严《世界佛教通史》上册,35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0年五版。又据《佛说十二游经》,在最初传道十二年已为十四国的各色人等说法,仅在十二年为故乡说法就度了释迦姓族人八万四千人。见大正藏,四册,147页中。
(3)大正藏,二十二册,2页。
(4)本二,又称“故二”,指比丘在家时之妻。相对于出家时,谓之本;为配偶,故曰二。见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是条释。
(5)波旬,又作波旬逾、波椽等,梵语为Papiyas,魔王名,意为“杀者”,常欲断人慧命也。同前揭辞典,是条释。
(6)上引《五分律》卷一文,所简略者为重复及神话部分。
(7)大正藏十七册,722页。原文注并我列十四难,忍色离欲难、见好不求难、有势不临难、被辱不瞋难、触中无心难、广学博究难、不轻未学难、除灭我慢难、会善知识难、见性学道难、对境不动难、随化度人难、心行平等难、不说是非难。
(8)如《解脱戒经》、《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等均有这类文句。参大正藏二十四册,500~504页,661~665页。
(9)见《增一阿含经》卷一,大正藏二册,551页。双见《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二十二册,1030。
(10)参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05~113页。台北正闻出版社,1994年修订三版。
(11)大正藏四十四册,787页。
(12)印顺前揭,195页以下。
(13)印顺前揭,1页以下。
(14)佛教史的分期法,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于此不具载。其实任何分法,只为研究的方便而已。可参圣严前揭,40页。
(15)见《长阿含经·游行经》,大正藏一册,28页以下。如《遗教经》云:“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贪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见大正藏,十二册,120页下。此外,如《大般涅盘经》亦有同内容的佛陀对阿难遗言。
(16)见大正藏二十二册,491页中。
(17)见大正藏二十三册,449页上。
(18)见大正藏二十二册,191页中。汉译南传大藏四册,381页以下。
(19)参印顺前揭,28页。圣严前揭,51页以下。杨惠南《从十事非法诤论戒律方便性》文,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书,傅伟勋编,台北东大1990年初版。
(20)阿育王时代是印度佛教最兴盛时代,其详可参圣严前揭63页以下。
(21)对于“大天五事”的人、事。因为经论记载纷乱不明,难以断立。此说法主要参考:《大毗婆沙论》卷九十九。圣严前揭69页以下。梁启超《读异部宗轮论述记》,载于《梁启超集》,11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22)附表采自圣严前揭,75、76页,并经略加修整。又梁启超前揭122页附表,慧岳《律宗教义及其纪传》一文之附表均同表二。
(23)释圣严《戒律学钢要》,13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6年二十版八刷。
(24)汉译《五分律》全名为“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和醯”二字不可解。印顺认为可能是“弥沙塞和醯部”的误写,而化地部的梵音古人可能翻为“弥沙塞和醯”,若在其中插个“部”字便不可解了。见印顺前揭,71页。
(25)参《中世纪哲学》,A.Weber着,台北金枫出版社中译本,1987年初版。
(26)参印顺前揭,877页。
(27)论者常常把戒律分为大、小乘者。可参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载于《律宗思想论集》90页以下。但亦有反对者,如弘一大师云:“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任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由此看来,那有一种戒法,专名为小乘的呢?”见《律学要略》文,载《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197页。
(28)欧阳竟无有“佛法非学教非哲学”的着名议论,与此说角度不同。此说不过依一般观念的方便说法而已。参《欧阳竟无集》1页以下。北京中国社会学院出版社1995年一版。
(29)吠陀(Veda)印度最古文字作品,约形成于西元前一千至一千五百年之间。后来又有“梵书”(Brahmana),约产生在西元前八百至一千年;“奥义书”(Upanisad),约西元前八百年始产生,经教百年的积集。古印度的婆罗门教、耆那教及哲学思想,莫不可溯源于“吠陀”到“奥义书”这些古籍中。
(30)此书有中译本,系根据法文本转释者。《摩奴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四刷。
(31)下列卷数及文号古码,均系依译本的原文。
(32)“再生族”(Dwidjas)指当时印度四阶级中的前三个(婆罗门、刹帝利及吠舍),他们经一定的仪式,来世可再转生。而末等人种(首陀罗)只能有这一生,故非再生族。见该法典第二卷二六条注。
(33)见《佛学大辞典》“外道”各条,佛典上谈到的“外道”很多,如且外道、外道四宗、十三外道、十六外道、二十种外道、三十种外道、九十五宗外道、九十六宗外道等等。又参圣严《世界佛教通史》,1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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