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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色,即相当于物质现象及其从物质现象生起的能力(包括有部分特殊的精神现象在内)。它由地水火风四大造成,进而由四大构成人的五根即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
(2)受,为领纳义,即领略境界而受纳于心者,即人的感情、感觉和感受,通过五根和心可以引起六种感受:色声香味触法。
(3)想,为取象义,即人认识境界时,摄取境象而现为心相,由此构成概念的认识活动。
(4)行,行乃造作义,是一种意欲、意向的意志活动,是推动内心去造作的心理作用(业力)。经过内心的思虑、决断(意业),发动为身体的行动(身业)和语言的行动(口业)。
(5)识,是了别义,即统一以上心理现象的根本意识,乃心理现象和精神现象的总称,故又称之为心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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