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义与乐——社会和谐∵
制度规范的建构本身从来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谋求群体生存的社会和谐。但是,社会秩序本身并不能够保证社会和谐:无秩序固然不和谐,有秩序未必就和谐。这就是说,礼制只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制度所强调的是差异的分别。此即所谓“乐合同,礼别异”(《荀子·乐论》),因此,社会的和谐还需要“乐”。所以,在礼、即制度规范问题上,孔子重“和”、重“乐”。在这个问题上,有子可谓深得夫子之旨: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
所谓“礼之用”,乃是说的已经建构起来的制度规范的实际运行问题。而“和为贵”意味着:“和”或“乐”乃是“礼”之后的事情,或者说是在“礼”的基础上做的事情。于是,我们终于得到这样一个问题结构:仁→利→知→义→智→礼→乐。或者用现代汉语来表达:仁爱精神→利益问题→良知直觉→正义原则→知识理性→制度规范→社会和谐。这就是孔子正义论的整体结构。
显然,社会和谐才是孔子正义论所寻求的终极目标。这里,有子特别点出了一个“美”字。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那只是“善”;这种制度规范能够在和乐中实行,这才是“美”。所以,孔子强调“尽善尽美”(《八佾》)。
最后,我们以孔子的两段话来做总结:
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卫灵公》)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泰伯》)
这里首先说出“义以为质”,是在强调正义原则。“义以为质”意味着“礼以为文”,意味着“义”比“礼”更根本;“礼以行之”意味着“礼”是“义”亦即正义原则的实现,意味着“礼”是行为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必须“立于礼”。但人的主体性本身并不是“礼”或“义”所给出的,人的主体性的挺立在于“兴于诗”,即是在仁爱情感中“兴起”的,然后才有以义制礼的问题。“逊以出之”意味着“礼”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让”。在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下的“礼让”既出于、亦保证“诚信”,社会群体生存由此而“和”亦即和谐。这种“和”的精神表现在适当的艺术即“乐”之中,这就是“成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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