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二(别破虚空遍常)
颂曰: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问曰:虚空是常,因为遍一切方故,凡是无常法,它就不能遍,譬如瓶子。答曰:就破遍的方法来破实有常者,许虚空遍一切方和无方分应成相违,因为东方的瓶中所有虚空,名为虚空方,非是唯一个瓶的有分虚空,就能遍诸所有一切时处的瓶等有分虚空。假若能遍,那么,西方瓶子的虚空应住在东方,东方瓶子的虚空应住在西方故。有些想避免这种过,便许:遍东方的虚空分,不曾住西方。是故必须了知有分虚空的一一分,各各别有自己的有分,所以不应许遍常法。如经云:“迦叶,常是一边,无常又是一边。”所以许胜义谛为实有常,即置在此中观法之外,与中观毫无共同之处。
(辛)三(破时是常)分五:(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二)彼的理由;(三)变异与常相违;(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五)从常生与无常相违。
(壬)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颂曰: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吠耘多和密行派等人问曰:若时是常法,体是实有,芽等法在某些时候才有生长舒展作用的形象可得;虽然有其他因缘,但是在冬季气节寒冷的时候,则有凋零卷缩作用的形象可得,这种现象,用比量智就能了知有“时”,所以彼时由于不观待因缘而有,故是常法。答曰:那么,芽等法应成无时不生,即恒时常生,因为是从常因所生故。问曰:芽等生长要待其他因缘。答曰:那么,彼时亦应成为所生的果,因为此芽等要从其他因缘为缘而生,要观待温暖水湿等缘而生,是故汝所许的时应成所生的果。“时”我们也是许可的,如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壬)二(彼的理由)
颂曰: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时因论者,若许时为因,亦定许时为果,因为若离自已所生的果,即无有可能建立能生的因,要建立因必须观待自己的果故。是故一切能生因,皆成所生的果,所以不应许无果而有因。
(壬)三(变异与常相违)
颂曰: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若许为因,必定许因对果有饶益,因为种子等因,诸法功能,必须先有变异,然后方有可能作芽等其余的生因。如是诸有为法皆有前后刹那变异不同,彼因岂得名为常住不变吗?所以一切时处皆不应许时等常为因。
(壬)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颂曰: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设若不许时是变异,那么,不变异的常时应是芽等的因。若芽等诸法是本无今有不待因缘而生,那就应是自然常住为因了。既然许有自然为因,于彼立能生的因则为妄立,因为不观待因故。
(壬)五(从常生与无常相违)
颂曰: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如立量云:芽等有为法(有法)云何成为无常?应不成,因为是依常性为因所生故。道理决定是这样,因为无论何时世间上也未曾见过:因与果二者一常一无常的相不同故。
(辛)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的识应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壬)一(破极微常)分三:(一)有方分则应非常法;(二)同类极微和合而有则不应生他体;(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先的极微是无方分。
(癸)一(有方分则应非常法)
颂曰: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胜论师说:四大种的极微是常,由往昔业力增上而成有支分(粗尘)的物体,并且亦能生起器世间等。答曰:不合道理,因为从极微和合,则能成有支分(粗尘)的物体,遍体和合就不可能增长粗色所量境。若有分和合,那和合的一分就成为粗色的因,未和合的一分即成为非因,所以极微应是有方分,因为凡是极微的某一分皆是有支分(粗尘)的因,那么,其余未和合的一分即成非因故。是故极微即应成为种种分不同,既有种种不同的极微,故有为法非是常法,因为是有种种分故。
(癸)二(同类极微和合而有则不应生他体)分二:(一)正说;(二)与许极微遍体不和合相违。
(子)一(正说)
颂曰: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问曰:极微既是无方分,亦由遍体和合,所以要由同类极微和合方能生其他色境,由此而生有支分——粗色。答曰:成就有支分粗尘之时,遍体和合而不应是和合极微,因为遍体和合不能令有支分粗尘第一、第二量等向上增长。在意识上显现无方分的因极微圆相,即是粗尘因的圆相,彼于果体则非有粗尘因的圆相,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子)二(与诸极微遍体不和合相违)
颂曰: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一切遍体未和合,尔时于一极微所住之处,既然不许有其余极微同住,是故亦不应许因极微与果有支分二者等量。纵然可能避免不是有支分粗尘为眼根所缘境的过失,但是,不能避免极微有方分而非常体的正理依然存在。
(癸)三(破未成就有支分的极微是无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子)一(正破)
颂曰: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问曰:无方分的极微若成就果体时,当成有方分的过失,但是,在果极微体未成就以前,则诸极微应是无方分。答曰:不合道理,因为彼极微若无有方,彼方极微当成无处。若有东西南北等方,必定有方分,因为极微若有东方,而对于彼极微必定有东方的一分。由此理由,在所诤论的成就有支分粗尘之先的极微若有方分,那么,如何说是无方分的极微耶?极微若是无方分,应当承认它在十方遍际之中而住故。
(子)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颂曰: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彼无方分的极微,不应是趣向境的行者(成就境的因素),因为若是欲趣境的行者,必定要有前者取其前,后者舍其后,方得说为行者。此前后取舍二者若是无有的话,那么,行者亦应非有(无方分的极微非有)。若许无方分的极微无有此取舍的作用,那许无方分的极微能成就有支分粗尘体应成相违。是故不应许一切极微有实体。
(壬)二(极微无方分瑜伽师的识应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癸)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问曰:极微是常,因为它是由瑜伽师的天眼所见故。答曰:极微若是常,诸瑜伽师皆不应见。若是极微法无有初——前分,无有中分和无有后分,是这样的法应皆是无所表现。既然极微是无方分,又有色体形像,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呢?任何眼也不能见故。
(癸)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颂曰: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问曰:假若没有极微,粗尘当成无因,所以极微是有的,亦是常住的,因为它是有为法,自体并不具足因故。答曰:因极微应不是常,因为谷芽生起时谷种子就变异坏灭。若是由于果支分生起就能坏灭因极微,是则此极微因就非是常法。难曰:汝立的因不成,因为在因体未舍而就能生起别余的果法。答曰:或者于是处有极微因,彼处既无有果——有支分,好像在各个处所的瓶子和衣服,能同时住在各个的处所,而因果则不能同时共存,定然要有因灭果生前后刹那的差别故。
(壬)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颂曰: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纵然汝由此种种理由辩解,但极微仍然不是常法,因为在一极微处,决定无有其他极微遍体存在,因为它是有质碍(有对)的,既是有质碍,它就不应是常。在任何时候诸佛皆未曾说极微有常体的理由,所以不见有任何诸法既然是常,而又是有对,是故言极微是常则不合理。诸唯识师用观察胜义谛的理由而广破极微外境实有,但他又许内识实有,这就可以用此相同的理由来破内识实有,因为外境与内识都应为世间人共许而许的。
(辛)五(破解脱实有)分二:(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
(壬)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一)灭谛非实有;(二)违反涅盘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癸)一(灭谛非实有)
颂曰: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佛教内部有些不了解无为法唯有名的诸师问曰:诸佛虽然说:“极微不是常法”,但说“无为法是常”。所以由道谛所得的灭谛是实有,如像河堤,实有存在。若是无有灭谛,佛说灭是第三圣谛也就不合理了。答曰:离能系缚生死的集谛和所系缚的苦谛,及为解脱苦集二谛因的道谛以外,若另有其余的解脱法,彼法必定能饶益果,但是,于彼涅盘果都无有所生,亦不起少许的饶益,是故不应说灭谛实有即名解脱,若说则不合理。如佛对诸比丘说:“诸比丘,过去世、未来世、虚空、涅盘和补特伽罗,此五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若许实有即违佛语,所以应当许解脱唯名言假安立,而不应许实有体性。
(癸)二(违反涅盘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颂曰:究竟涅盘时,无蕴亦无我,不见涅盘者,依何有涅盘。
佛世尊在《阿含经》中说:“永断诸苦即名为尽,乃至永断诸蕴、爱尽、离贪欲,名为寂灭涅盘。”无论何时入究竟无余依涅盘界时,皆无有诸蕴,亦无有依五蕴假安立的补特伽罗,假若像诸实有师所说诸法实有,则在任何时处也不能成立能依和所依故。既在任何时中皆不见所依的诸蕴及补特伽罗,及断尽苦集二谛而现证涅盘者为实有体性,那么,能依之涅盘云何有谛实?无有少许谛实,所以应当许解脱唯有名言假立,并无实体。
(壬)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分三:(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癸)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数论师说:若依我们所说,涅盘是有所依,因此即没有无有解脱的过失,因为这是由瑜伽师了知自性与神我各别异体时,则大等流转生死,从而就止息不生。但是,一切变异在自性隐蔽不起作用时,而唯有神我独存,所以有解脱的我。答曰:于境远离爱欲而得解脱时,许有神我应不合理,因为由汝所许的:“由觉所取的境,能了知的即是神我,虽然有思,但神我的自体是不变异,所以许我体为常故。”若在解脱位时,汝许有思,这有何功德呢?全无一点德益,因为汝许神我能受用境,那所受用者即隐蔽不起作用故。问曰:在解脱时唯有神我独存,而无有思,答曰:若无有思而许有解脱的神我,那么,这种神我便同思一样的亦无所有,因为汝许神我与思是等遍,如像火与热是同一体性故。
(癸)二(破有思功德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问曰:在解脱分位时,虽然无有真实的思,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的功能,所以有我。答曰:这也不合理,因为在解脱位时若实有所依的我,则容许有思种子的功能作用,但是,尔时无有思故。问曰:设若无有解脱的我,就是无有解脱,因此生死就不能灭故,所以若如汝之所许即有种种不乐意的过失。答曰:由于有思的流转和实有思的功能的理由,则计神我于三有流转与不流转的思维,亦应当非有,因为若有所依我,彼思维乃能合理,但是,解脱时无我,所以无解脱我故。
(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颂曰: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就永尽烦恼门来说,由于永远断尽一切取蕴,故诸离苦得解脱的人,在涅盘分位时,决定没有非由他而有——不依蕴无因的常我。是故应当说,诸希求解脱的诸众生,当以永远断尽一切我执为善,不必要也不应当许有解脱的我。
(庚)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颂曰: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问曰:设若像你们所说,在解脱位时无有解脱的我,唯有胜义名,名为涅盘,诸行息灭不复再生,故唯有我执永尽,即名解脱,那么,如是希求胜义有何益处呢?若为希求自己的安乐,宁可在世间以眼等所见和芽等事上去希求,比较容易,非一定要希求于胜义,因为以世间人所许的善不善业、家宅和园林等少许有的,而于汝所许的胜义中都完全无有故。答曰:此颂在下品广破我品中解释,是有重要的关系。就是在月称疏中也说这是诤论的重点,此见解则应非自宗所许。
总摄颂曰:
内外一切缘生法,唯由观待假名有,
若能了知自性空,善离边执住中道。
第十品∵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我品第十。
(庚)二(正释品文)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离许无我有断灭过。
(辛)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壬)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
(癸)一(破我体)分三:(一)正破;(二)破彼答难;(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子)一(正破)
颂曰: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有些人说:“我”是有自性,在证涅盘时由于未见有我,即以为断灭而起畏惧故,所以他们在前品中说:“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但是,“我”是无有自性的,若是有自性,那么,就不应有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等形像的变化故。诸外道认为有两种我,即是内我和外我。第一内我,是住在有情的身中,根等和合即能为我的行境,这种内能了别的神我,即成为我执所缘境。第二外我,即身与根合为一体,对内我有所饶益。答曰:内我应无有自性,若是有自性,那么,女人在后世生中,就唯独是女人,不会变为男,但是,男女转变是不一定的;并且亦会无有女等我的功德故。是故内我应无有自性、因为内我实非男、非女和非非男非女的黄门二根,尔时但由痴暗愚昧无智慧故,汝便谓我为实有。如见杂色花绳便执为蛇。如经云:由有怀疑起毒想,虽未中毒便晕倒。”
(子)二(破彼答难)
颂曰: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若男女等是与外我形像相联系着的,内我即是生起男女等因,那么,外界四大种生男女等,亦应当成为我。若一切法实有,谁男谁女皆无区别,一切大种皆应成为我。由于诸大种中,无有实有的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那么,云何依外我诸大种有内我男、女和非男非女二形等形相的生起耶?所以由外界大种中有男女相是不合理的。若是外我有男等相,那么,在羯罗蓝等位时,也应见有男女等相。问曰:汝也应有在羯罗蓝时见有男女等相的过失。答曰:我们中观师认为大种无自性,诸法是观待和合因缘安立而有,所以无有过失。
(子)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颂曰: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补特伽罗的我应没有自性,因为,若是有自性,则某某祠授缘某某天授的我时,也一定会生起天授的我执想,但是,无有此事故。凡是汝的我,即非是我的我,是故汝的我执境,应非实有我性,因为我们的我执境和我爱境,无有决定的相故。如像缘青色时大家共同都起青色想,因此,汝岂不是于有为无常有色等名无自性法上,生起虚妄分别,执为有我吗?一切法唯依因缘假立为有,并无实体。
(癸)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子)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颂曰: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问曰:常我是有的,因为它是流转生死者和还灭者故。若是无有我,那么,谁造业流转生死和谁从生死得解脱耶?是故必定有我。答曰:汝认为离开身以外别有我体,常住不变,其理不然。由有生天人等的生,所以我即同于身一样的有变易,因为有转变故。
(子)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违害。
(丑)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问曰:若是无有我,就无有能令身体动摇的作业者,由此也就无有身的举止屈伸等动作,常我能令身动摇,如像某某天授拉车,要有天授方能令车动摇,所以内体能动的常我必定是有的。答曰:不合道理,身的动摇作业,应非是汝的命者能造者,因为我不具足触对(质碍)故。的确是这样的,如像车子唯独是触对法,非是能动摇的人。若是法无触对,则无有能动摇余处有色物体的作用故。胜论师许有色我,但又不许我是外界的所触等法。
(丑)二(示常我有违害)
颂曰: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设若我是常,那么,为了防护我坠恶趣等的损恼,而作不损害及说法,这些作法与计常我是相违的,因为常法谁也不能损坏故。譬如对坚硬物质无有损害的疑心,谁恐防有虫食金刚,而执仗防护众蠹虫呢?常我既不能损害,汝就无须防护。
(子)三(破我常的能立)分三:(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丑)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颂曰: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即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问曰:我是常,因为有念宿世生中的事故。诸行生起之后即有无间坏灭性,所以它不应有回忆宿世生事。答曰:日忆我往昔生中受人生等宿生念故,汝便谓“我”为常住不变,那么,既见过去生中身有疮痕,见为我昔时身所受的疮痕相同,则应当说此是昔时疮痕,因为汝见的是昔时身受的疮痕故,所以汝的身亦应是常住不变。我们认为,思维我的境的这个我,在过去与现在都是有的,但这两个我唯是因缘假安为名,所以叫做宿生念,并无有实体不变的常我。譬如有间草房,房上站有灰白色的鸽子,屋中置有乳器,盛满乳汁,虽然器中映有鸽子的足印,但鸽子足并没有在乳器中。如是诸法缘生无自性,而一切因果作用宛然存在。
(丑)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颂曰: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我”不应当念宿生事,因为汝许我是无心的色法故。假若我与思德相合,则许有念宿生事,也不合理,因为过去无有念,后又与念相合,这就违背了汝自己所许的(无知体)宗义故。如是若我是色法,由与思相合,若我亦应转成过去等思念者,由此理由,思德亦应成为色法,因为思德与色法所摄的我相合故,所以思德亦应成为非思,而是色法了。是故我也非是常住,因为先无有念,然后新生起念故。
(丑)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颂曰: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若是由于“我”与智等德相合,我便成为思,那么,我与苦乐等德相合,命——我必须成为种种不同,如像领受凉爽乐等和酷热逼恼等苦时,定见我亦成为苦乐等。是故我应当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壬)二(破数论师所计之我)分三:(一)不应许我思是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癸)一(不应许我思是常)
颂曰: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数论师问曰:若许我是色法,则应当有此过失,但是,我们认为,“我”是思体,所以没有任何过失。答曰:数论师许所知法立为二十五谛,前二十四谛是色法,第二十五谛许为思、神我和我;及为觉慧所取的境,而由神我来受用。这些道理旁处已经广说,故不繁赘。若谓能受用境的我思是常,那么,受用境的我思须加外缘眼等根的帮助应成邪执。若果我思是常,眼等根应成无用,因为受用境的神我是常法故。例如为了火的生起,必须要有薪,如言火是常住,则不须要缘助生火的薪等事。
(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颂曰: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问曰:“神我”是思的体,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境的作用,所以彼我需要观待眼根等为缘乃能生起,故无过失。答曰:树等若无有风等吹动,即没有动摇的作用,乃至风等缘没有息灭之间,树总是动摇的,因此有作用的法,必须依物质(风)乃能动摇。这是显示同喻。若就异喻:物质(树)动摇的作用,它必须依靠物质(风),不应认为风未息灭而动摇亦如是息灭;风自己生起以后乃至息灭之间而没有有动摇。如是汝许思与神我是一体,又是常住,是故在受用境时,说有神我无思,其理则不能成就。
(癸)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许为我体)
颂曰: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问曰:“我”在受用境之前虽然没有思体,但是,思的功能是有,所以有我。答曰:在离开受用境的阶段时,见到余方起思界的功能作用,而在别处受用境时,则见于思。如像铁链熔销成汁,然后变成铁锭,所以先有思的功能作用,然后即思体显然变异,是故我体也应当变坏,因为汝许思与我同一体性故。
(壬)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二)破许我是常遍。
(癸)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
颂曰:思如意量小,我似虚空大,唯应观自相,则不见于思。
尼也耶派问曰:我们所许的“我”非是思体,因为我的一分具有极微那样大的意,所以能了知境的思,如像意量之小。它与意结合以后,便产生思与境合为一体的我知,因此我就似若虚空一样的是常,是遍,极其广大。答曰:那么,常、遍的我除与极微的一分有关系之外,与其他的我知等即无关系了,是故汝所许的我,不能了知境而见。例如与极微那样大的一粒盐水相连,不能就说恒河的水皆成咸味,所以汝许无有思而有我,就不合道理了。
(癸)二(破许我是常遍)
颂曰:我德若周遍,何为他不受,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一切有情各个的我德若是无方分、是常、如虚空周遍的理由要是有的话。那么,汝自己的我,何以不为其他的人执受为他的我呢?应当执受,因为汝自己的我与他人的我是同一体性故。若他的我取境时,无有汝自己的我,那么,汝许我周遍一切则成相违。救曰:这是由他自己的我所障碍,故不能见我的“我”。答曰:彼自己于彼自体,言说有障碍是不应理的,因为自于自体分别不出能障与所障故。
(壬)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分三:(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二)许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癸)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颂曰: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数论师说:苦乐舍三德平等时,从自性色法生觉的异名——大,从大生三种慢,而从勇慢生五知根、五作业根和意根,合为十一根。从尘慢生五唯(色声香味触),从五唯生五大(地水火风空)。暗慢是能转前二慢者。答曰:若如数论师所许三德平等时的自性是能变易的作业者,与毕竟无有思应成相违。因为如是许可,则彼等自性与识住颠倒的狂乱,应当完全无有差别故。
(癸)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颂曰: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而下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这种说法是与正理相违;世间人也认为是颠倒的,所以极不合理,因为由苦乐舍三的自性功德,在一切时处若能善了解营造房舍等诸物质,而不知道受用,这种非理的事,宁有何人能超过此错谬呢?既违背正理,也违背世间法故。
(癸)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颂曰: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胜论师说:唯独“我”是作业者和受异熟者。答曰:许我是常,不合道理,因为若许我是作者,必定承认有作业的因,不作业就不应是作者故。若有去来等动作即是无常,因为前后作业定许有差别故。一切我体如虚空一样的通一切时处,无有去来等动作,由此就会成为没有不至的境时故。问曰:无有作用的我是有的。答曰:无作用的我绝对没有,同虚空花一样的是无性,因此汝何不欢欣无我耶?应当欢欣,因为通达我非常住就能解脱一切怖畏故。
(辛)二(总破我)分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三)不应许解脱位时有我;(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壬)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颂曰: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或执如极徽,智者达非有。
执有补特伽罗我应是颠倒,因为若是有我,那就必定现见与自性无有差别,如像胜论师和数论师等,或观察各个我如同虚空一样的周遍无碍;尼犍子或见我的量同于蚂蚁和大象身等量一样相称的大小,如云:“我形如身量,故说有大小”。有些不许我有大小量的人,或见我如极微,可是在无倒通达诸法真实性的智者,则了达补特伽罗非有我,因此认为我有实体,则与诸外道见无有区别。
(壬)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颂曰: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若许我是常法,那么,他就不得解脱,由于是常则无生死等逼害可恼,若无生死逼恼,然后修道岂宁得解脱吗?决定不得解脱故。
(壬)三(不应许解脱位时有我)
颂曰: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我”若实有自性,就不应当思维补特伽罗无我,并且也不应得解脱,因为还有随我执流转的因未坏灭故,所以外道出家众说他是:决定了知“我”的真实性而永断我执者,趣入解脱涅盘,则应成为虚妄了。因此,诸乐求解脱者应当许无我义。
(壬)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颂曰: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若是有我,那么,在解脱位时,就应当随顺我执所转而起怖畏。设若认为:虽然无我,但是,解脱的我是实有。解脱的我要是实有,那么,以前在生死轮回时亦应非无解脱的我耶?因为要无夹杂其他我见时,唯独所见诸法自体而不错乱,方可说彼为见真实性故。解脱时若无我,在生死位时也不应当许有我。
(辛)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分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三)能生所生的法唯是无常;(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壬)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颂曰:若无常即断,今何有草等,此理若真实,应皆无愚痴。
问曰:诸法若无谛实,那么,诸行刹那刹那坏灭的本性,由于生已无间即灭,所以应当成断灭。答曰:不应了解无常就是断灭的义,若无常即是断灭,那么,从无始相续乃至今天云何有草木等现象的存在呢?若无常即是断灭,凡是无常皆有断灭的过失故。说“凡是无常皆是断灭”的见解,此理若是真实的话,应皆无有愚痴的补特伽罗,因为是无常故。如是也无有快乐和贪欲等事,因为汝许无常即是断灭故。
(壬)二(有我也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
颂曰:设有所执我,现见色等行,唯从他缘生,从他缘住灭。
设若有汝所执的“我”,也不应为一切众生流转的因,因为火晶珠与日光相遇即生火;水晶珠与月光相遇即能出水;从种子生芽;从羯罗蓝生诸根。所以现见色等诸行,唯从他缘而生;现见从薪火燃等唯从他缘而住;又如现见无薪而火即息灭等事,唯从他缘而灭故。是故不应许有我,若是有我,必定不待他缘唯从我生一切果故。
(壬)三(能生所生的法唯是无常)
颂曰:如缘成芽等,缘成种等生,故无常诸法,皆无常所起。
任何时候决定不可能从常法出生果,如现见世间从种子因缘而成芽等,因缘成就令种子等生起,是故凡是无常诸法,皆从无常的因缘所生起,因此诸行刹那生灭,没有断、常的分位。
(壬)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颂曰:以法从缘生,故体而无断;以法从缘灭,故体亦非常。
智者以缘起的正理,即能永远遮止来临的执诸行断、常的金刚雷电而摧毁因果的关系;并且能建立以芽等果法是从种子等因缘而生,是故体无断灭的过失;又能建立以种子的因法是从芽等生起的因缘而灭,是故体亦非常住。如《中论》云:“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无自性)。”这就是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轨则。
总摄颂曰:
由修生死无常苦,及修不净空等法,
断除宗派假立我,俱生我见尽断灭。
第十一品∵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时品第十一。
(庚)二(正释品文)分二:(一)破时体实有;(二)破能立。
(辛)一(破时体实有)分三:(一)破过去未来实有;(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三)破现在实有。
(壬)一(破过去未来实有)分三:(一)破未来实有;(二)破过去实有;(三)别破未来。
(癸)一(破未来实有)分四:(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二)破彼所答;(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子)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颂曰: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吠耘多派等时论师说:常我以现量比量也不能成立,虽然无有常我合符正理,但是,常法并不是没有,因为时是常法故。由于虽然有水肥和种子等,但是现见芽和花等有时候生,有时候不生,由此理由即可比知另有别因,这个因就是“时”,所以离开三时中住的法以外,另有异体的常法,这种时法即以刹那、腊缚和须臾等所表显。答曰:这种说法不合正理,因为,若是离三世法以外另有异体的时法存在,那就必定可以现见,可是这种异体的时是不可能见的,这在前面破常品中已经破除故。为了表现未来的时非有实体的理,所以应当举未来的瓶来破未来实有,其余的过去、现在二时,当知也应如是类推。瓶等若在未来时,即非有过去的瓶,尔时亦应无有现在的瓶,因为在未来时若有过去和现在二时,那么,当来将生的因法即成过去和现在,从而时间就成了错乱;并且在一时中不可能有多种时故,什么原因呢?三时不能同时共有。是故在未来瓶的时中若有过去和现在的话,那么,过去和现在二时应当成为未来的时,因为汝许过现二时在未来故。未来的未来若是实有,必定在未来,如是三时都必定成未来。必定不可能有过去现在二时,这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建立未来,由此便是未来无有了。
(子)二(破彼所答)
颂曰: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问曰:未来的瓶并非完全无有过去的瓶,因为在未来的体中有未来的分故,所以没有过失。答曰:在未来瓶的时候若瓶已经谢灭,而还有未来未来的体,那么,过去的瓶则应成未来,因为在未来瓶的时候有未来实体故。若许过去的瓶是未来,则应无有过去了。道理必定是这样的:假若过去的瓶已经谢灭,而有未来的体,此则恒应成未来,云何成过去呢?过去与未来是相违故。此等正理者,在瓶上若许未来有实体,而必定承认唯有未来,而无过去和现在,所以有过失。
(子)三(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颂曰: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若如时论者认为:未来的体是实有,那么,未来的瓶体则应成现在,为什么?法若在未来的时候,就表现有未来的相。法若有实体,己生未灭,应即为现在。若许已生未灭为现在实有,那么,如何名为未来呢?
(子)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颂曰: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胜论师和毗婆沙师等,许三世实有,即未来时实有、过去时实有、现在时也是实有。若三世实有,那么,诸法复于何时当无呢?若一切时皆是实有,由何因缘彼三世法是无常耶?应非是无常法,因为汝许三世实有。若许三世实有,必定承认:前时有的,后时也有;后时有的,前时亦有。
(癸)二(破过去实有)
颂曰: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若于未来时中没有未来的时体,则未来非是实有。过去时究竟有过去的实体呢,或没有过去的实体?若如第一,过去时若有过去的灭体,那么,如何能成为过去呢?应非过去,因为过去中有过去,已超越了过去时的体故;若如第二,过去法的体还不成就过去,那么,又如何能成为过去呢?应非过去,因为过去尚未过去,正起作用时,法体即是现在,而非过去故。
(癸)三(别破未来差别)分二:(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子)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分五:(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有。
(丑)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寅)一(正破)
颂曰: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毗婆沙师等许瓶与未来同体。未来的瓶若已生,如何非是现在?应是现在,因为生已尚未灭故。未来若无有生,那么,未来的瓶如何非是常住?应当是常住,因为诸法未生故。
(寅)二(破彼所答)
颂曰: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问曰:未来虽然未生,但是,由于因缘具备即能成为现在,所以不成常法。答曰:若未来法虽然无有生,但是,后由因缘而有坏灭,故若未来的瓶是无常者;过去瓶既然无有坏灭,你何谓过去瓶非常法耶?应当是常法,因为彼是有法又未曾坏灭故。
(丑)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颂曰: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若如汝所许过现二时是常,如何有无常法耶?因为过去法已经坏灭则不可能有灭法故;现在的无常法若是实有,后来即与灭法有关,所以灭法亦应成无常的过失。除斯过去与现在二时以外,第三未来亦非有未来的无常法,所以说诸法有实体者,由于没有无常,因此许有时法则不合理。
(丑)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颂曰: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问曰:未来法是实有,因为先有法体,若遇因缘而后即生故。若先无有实体,其后决定无生,如像石女儿。答曰:若法先有实体然后生诸行,在生起之前先已有定性,是故说诸法有定性不变的这些人,对许诸法不由人力造作、无因、诸法无因而有自性的人(即定命论者,他们认为世间一切事物皆是由命理或以前注定的),应非是邪执;但是彼等说法,完全是邪执颠倒,因为与现见或未见等事,完全相违故。
(丑)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颂曰: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未来法若有实体,即不由因缘而生,若法由因缘而生,那么,即非在生起之先而有实体;设若先有实体而后生起者,应成生已复生、生而无用、唯从因生因的过失,永远无有生果的机会故。
(丑)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则现见未来法实有)分三:(一)正破;(二)未来实有则无须防止新起不善;(三)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寅)一(正破)
颂曰: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问曰:未来法是实有,因为有瑜伽师由愿智力缘未来法是有故;如来授记未来诸事将来能如是实现故;石女儿是无有的,所以就不能现见故。答曰:在未生起以前的时候若现见未来的有体法是实有,那么,汝如何不见未来的无体法呢(凡未来的法均可说为无体)?应当现见,因为见未来无法与不见未来无法应无有区别故,所以汝许过去和未来法有实体,即有过失。我们许三世皆是缘起无自性,所以没有汝所犯的这些过失,因为诸佛现在即能现观未来无数劫的诸法将生起故。现观未来时的佛智,虽然现见未来法在未来时中,但是,不成毕竟无和常住不变,因为诸法成就自果时即成过去而不住第二刹那故。诸佛现观现在诸法,同时定能现观过去和未来法,虽然未来时是无体法,总之皆能现量观察故。如是诸瑜伽师的愿智对于将来的所愿虽未现见,但是,如像梦中真实所见并不相违。例如麦种子直到未生芽时,名为未来芽,不应说芽体即是未来,因为芽是属于现在。应知过去,现在二时也可用此例推论。诸佛现观三世诸法,自宗应该承认,不应只以所化众生对佛的信心意乐而许佛有如斯功德。又诸敌论者既然现见未来法实有,那就应该不说未来法为远,应当说是现在,因为汝许未来有实体故(未来法实有则不新生而恒时皆有,所以未来就成了现在)。
(寅)二(未来实有则无须防止新起不善)
颂曰: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未来法若是实有,那么,就无须亲近善知识听闻正法、成熟善根和守护律仪等事,也应当有善果,若有这样的果法,那么,汝为了希求未来妙果而修戒等事,应成唐捐,因为汝许未作而有故。设若为了成办善果要少有所为,那么,未来的果法则非先有实体,要待修持善业而感妙果故。
(寅)三(无常与未生之先而有相违)
颂曰: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诸行既然许是无常,那一切有为法皆是无常,如是果在未生之前则非恒有,因为无常法与未生之前而有是相违故。诸法若有新生起之初,和成就自果时,即成为过去而不住第二刹那,世间人共许它是无常。
(子)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颂曰: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是则无贪者,应亦起贪惑。
若如经部师等说:“未来法完全无有”。那么,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应非由精进修习圣道而得解脱,因此汝许未来法完全无有故。如像已得解脱的阿罗汉。由无有未来的烦恼等,则无须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而起精勤。若是未来法无有,是则所依补特伽罗和识等无贪者,亦应生起能依贪惑,若起贪惑则应成无因而生,这样就对已离欲的阿罗汉应亦生起贪惑故。亦应的“亦”字,表示未来法非无。
(壬)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颂曰: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数论师说:未来无体法没有生的功能故;由因中有果的功能体性,故没有从一切生一切的过失。若如有部师许三世实有等,执果法所生之先己有。若如经部师等虽然许有为法是实有,但执果在未来先无。若如彼等所许而为造宫舍、庄严、工具、柱等果,则应成唐捐。有些说未来果法本来有故;另有许造家舍果未来是无体,如石女儿相同故,所以他们对说缘起性空者不但没有寻得过失的机会,而且性空师善于成立一切法。彼等诸师不了解有学圣者的根本智,不见瓶等诸缘生法为有和见为非有二者的差别;由于不善了知建立自宗名言量,故发生种种错乱,因此以自宗的二谛量则能善巧成立一切法义。
(壬)三(破现在实有)
颂曰: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问曰:虽然已破过去和未来,但现在是实有,由于现在法实有,所以未来法亦是实有,因为由自性未来的酪位转变为现在的酪位故,因此现在法是实有。答曰:汝许的自性是色法,它的体性是常,能由乳位转变为酪位,便执诸法实有转变,是不合理的。如是转变就是意识亦不能缘,何况前五识岂能缘它最微细之处吗?现在与现在的因全能转变是不可得。虽然如是,唯尔等对真实义愚昧无智慧的人,乃妄计实有现在。此处应加广破数论师所许。
(辛)二(破能立)分二:(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壬)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分五:(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癸)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一)正破;(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子)一(正破)
颂曰: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有安立时的因——有为法故,从缘有为法就能了别有时,非是时自己能表显,所以时是实有。答曰:时的因体——有为无常云何实有呢?应非实有,因为有为法非有自性的住故,云何说有为法是有自性的住呢?因为有为法数数被无常所吞食故。又最初设若实有住者,后来就应当无有变衰。有为法不应是刹那变坏,因为有为法若是实有,就不可能坏灭故。
(子)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颂曰: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住是无有自性,譬如无有一识在一刹那时,能了于前后二刹那相同的二种义相。如是也无有于一时一义,以前后二刹那识所能了知,因为刹那生灭故。问曰:那么,若如汝的所许即与对法经所说相违,如经云:“当知色等五境,而一一境以二识能缘。”答曰:若不许刹那坏灭,即非是佛弟子,若许刹那坏灭,那么,前刹那的眼识所缘缘,就不可能为后刹那生起意识的所缘缘,因为经义是说:眼识缘色,清晰明了,然后意识生起,尚未明了之际,所以二识能缘一一境并无过失。
(癸)二(观察有住无住而破)
颂曰: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识;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它是现在时的能相故。答曰:时与住是异,若彼此实有联系,必定有能依所依。设若离时以外另有其余能依异体的住,那么,住则不成为时,因为有自性的时与住是相违故。假若时中无有住,由于无有住故,而最后坏灭亦非有。由于时非实有而住,所以住是现在的能相,不合道理。
(癸)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已而破)
颂曰: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有住的无常故。答曰:若有为法与无常是异体,那么,有为法则应非无常,若许有为法非是无常,即应是常。有为法与无常若是一体,那么,凡是无常即唯是有为法,因此有为法即应非是有自性的住了。
(癸)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分三:(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三)无常力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子)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颂曰:无常初即劣,住力定应强;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问曰:若在住的时候住的力就大,而无常力就小,力小的无常不能摧坏力大的住。答曰:那么,对于此住与无常二法,复有何缘,后来现见成为无常,相反的无常力大呢?应不现见。在住的时候,无常力最初既然微劣,住力决定应强大,住性力既然强大,那么,对于住法谁也不能损坏故。(住法既被无常力所损,可见无常力比住力强大。)
(子)二(无常力若大则不应有住)
颂曰: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设若无常力非劣,在一切时处遍诸有为法体,那么,一切有为法,应都无有自性的住,因为摧毁住的无常遍一切时处故。或者一切有为法皆应是常,因为汝许无常力小而住力有自性的强大故。
(子)三(无常为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颂曰: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又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后有“时”?设若无常的所相对于能相不错乱,常中应恒有无常法,那么,住相就应恒常无自性。或者彼无常法应先已成为常,然后乃成非常住的无常法。如是初刹那生起若住第二刹那,此法当成常住,但是,决定无有一有为法亦常亦无常共存。
(癸)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颂曰: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设若许有为法的能相——无常,互不错乱,有为法住的住与不住的无常同时俱有,而有为法决定实有住者,那么,有为法是无常相应当相反的——即常,或者有自性的住,相应当成为虚妄故。若许有为法虚妄无实体,无常与住则能同时俱有;若有为法有实体。则不可能同时和合俱有了。
(壬)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颂曰: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依过去的行上有过去的时故。设若无有过去世,那就不应有忆念过去生的事,如佛说:“我于过去世中曾作如是如是事”呢?答曰:此成立时有实体的因,完全没有意义。“念”是缘过去领纳的境,过去已经见过的法今后不再现见,非有后来能生起再缘前世境的心,而见现在同过去的相似境,便生起贪念,故名为“念”。是故唯由虚妄不实的幻化念,而缘虚妄颠倒的境,心念生起颠倒错乱,并非实有念体。但是,我们并不破过去的缘起心念,并且自宗决定承认有念。
总摄颂曰:
不知相续刹那法,便说时常三世实;
欲知诸法如幻化,应善观察三世法。
第十二品∵破见品
(己)三(破所见实有)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见品第十二。
(庚)二(正释品文)分三:(一)世间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二)略示善说;(三)教诲求解脱者须求善说。
(辛)一(世间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分四:(一)明具足闻者的德相难得;(二)明真实义极难通达;(三)明佛说甚深义非为诤论;(四)明自他教的粗细。
(壬)一(明具足闻者的德相难得)分三:(一)闻者的德相;(二)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三)断诤。
(癸)一(闻者的德相)
颂曰:质直慧求义,说为闻法器,不变说者德,亦非于闻者。
问曰:汝既广说此无我法,极其明了,如未亦是现证无我者和教授者,为什么世间大部分人不能悟入此法呢?答曰:不仅现证此法者和演说者的殊胜体难得,就是闻者的殊胜体也是最极难得故。问曰:定要具足什么德相呢?答曰:必须远离梦着自宗和憎恶他宗的偏见,质直而住,如《中观心论》云:“由堕宗派意热恼。永远不能证涅盘。”若不质直而住。则不会了解他人的正确想法和善说故;必须具足分析是善说和恶说的分别智慧,假若没有这种智慧,就会弃舍善说而执取恶说故;必须具足希求善说的殊胜希求心,若没有此希求心,就会像所画的人一样不起作用故,对于法义和说法者必须生起恭敬意乐心,专心听闻。若具足这五种德相,乃可说为是闻者的法器。若是具足德相法器,则不变说者的德相为过失,唯见为功德。说者德相:正直不颠倒、说法明了、不错乱、了解闻者的增上意乐和无著恋财物等心,亦非于闻者的德相变为过失。
(癸)二(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
颂曰:说有及有因,净与净方便,世间自不了,过岂在牟尼。
说者虽然极其清净无垢,但是,闻者的德相若不具足,就会不观察自己的过失,把过失见为功德,功德见为过失。能仁宣说三有五取蕴——苦谛;及成为三有的因——集谛;清净解脱涅盘的灭谛;与得清净解脱涅盘的方便——八圣道支等道谛。能仁虽然对诸希求解脱者宣说了四圣谛,但是,对于闻思修不起精进的诸世间人,自己不了知和不具足闻者的德相法器,凡是不知如是义理者,都说如来未曾细细地宣说,因此,这些过失岂能在牟尼吗?过失唯在闻者,非是大师有失。譬如盲人不见目光,并非太阳有过失。
(癸)三(断诤)分二:(一)成立能仁是一切智;(二)明别者是相似大师。
(子)一(成立能仁是一切智)分三:(一)对于摧毁苦集的空性教义应生喜欢;(二)除佛正法外其余无有解脱的原因;(三)于佛所说的深隐法义生起定解的方便。
(丑)一(对于摧毁苦集的空性教义应生喜欢)
颂曰:舍诸有涅盘,邪宗所共许,真空破一切,如何彼不欣。
问曰:释迦能仁所说的增上生语,已经极其明显,而又说决定善语,一切法空无自性,这不是自己破坏自己的言论吗?我们既不了达法空,也不起恭敬信解。答曰:由于舍贪恋苦乐等一切杂染法,即名涅盘,这是数论和胜论诸邪宗所共许为解脱,若是开示通达何法,即能破除一切杂染及能通达补特伽罗和蕴自性空的法,汝如何不生欣悦?应生欢喜。如经云:“涅盘寂静本性空,实执永离生死无,分别有无诸邪见,毕竟不能寂灭苦。”所以说除开能仁无倒宣说真实性外,其他数论诸师全不能说。当知这是佛教与外道不共的教法。
(丑)二(除佛正法外其余无有解脱的原因)
颂曰:不知舍方便,无由能弃舍,是故牟尼说,余定无涅盘。
问曰:若是由于舍诸有贪恋苦乐等杂染一切法,诸外道邪宗共许为涅盘,那么,汝与外道有何区别呢?答曰:数论和胜论师等,只有舍的意乐,不知舍的方便,这就是区别。别的部派不知舍离生死的方便,就是通达诸法自性空,所以他们无由能弃舍,因为执着颠倒方便故。是故释迦牟尼说:“此是初沙门果,此是第二沙门果,此是第三沙门果。此是第四沙门果,外道论师便说无有沙门果。”故佛密意说,除佛法以外其余部派决定无有寂灭法的原因。
(丑)三(于佛所说的深隐义生起定解的方便)
颂曰:若于佛所说,深事以生疑,可依无相空,而生决定信。
问曰:设若佛陀是一切智,必定能现知一切山河大地的度量深隐事,这些事他如何能现知呢?答曰:由比量智定能了知,因为若有对于佛所说的由境与时来判断六欲天等住处的量、身量和寿量,及人的器世间量等,而在异生前,即成为深隐莫测之事,以便对佛陀所说的法生起是有是无的疑心。为了断除彼等疑心故,就可以依一切法无自相空性,安住一切因果作用皆有的二谛法,所以最极微细的法义实难通达。能仁宣说最极深隐的法义,唯由如是安住,而能对如来生起是一切智的决定信解,因为由缘起离戏论边的理,则不依经教为因,而以正理作为定解,所以定要随顺最极深隐的教义,依据佛陀所说为正因。总的建立量,应依据陈那法称师徒所说和与诸大车师相同的量。这里只建立四量(现量、比量、圣教量和瑜伽现量),即能通达深义。
(子)二(明别者是相似大师)
颂曰:观现尚有妄,知后定为虚,诸依彼法行,被诳终无已。
诸外道大师,观察现在器世间及有情世间的粗大因果的量处尚且难知,那么,对于观察微细因果定为愚昧无知。诸外道由于随俱生和分别等我执之力自在而转,诸补特伽罗依随彼外道法行,必然被它长夜欺诳无有已时,所以诸欲求妙善安隐者,应当远离颠倒邪说的大师,恭敬信受正等无倒的大师。
(壬)二(明真实义极难通达)分五:(一)怖畏空性的原因;(二)观察障他通达空性的过失;(三)为不失坏真性见即应谨慎;(四)导入真性的次第;(五)认识真性。
(癸)一(怖畏空性的原因)分三:(一)诸求解脱者有随外道行的原因;(二)认识怖畏空性的补特伽罗;(三)愚夫怖畏空性的原因。
(子)一(诸求解脱者有随外道行的原因)
颂曰:智者自涅盘,是能作难作,愚夫逢善导,而无随趣心。
问曰:为什么诸求解脱者有些随顺外道行呢?答曰:闻空性法生怖畏故。如是智者有善知识的摄受和能弃舍执诸法实有的垢秽,即能自往涅盘城。这是极其难作能作,因为,有些愚夫遇逢难行能行具足大悲的善导大师,而无有随顺趣入喜悦之心,原因是怖畏空故。
(子)二(认识怖畏空性的补特伽罗)
颂曰:不知无怖畏,遍知亦复然,定由少分知,而生于怖畏。
问曰:谁怖畏空性耶?答曰:凡是不知道功德和过失的牧童等,虽听百次空性法,皆无有怖畏,因为他不见德失故;若以闻思修的次第,遍知空性的人,相反的对空性不起怖畏,因为他远离怖畏的因——我执故。是故决定应说,由少分了知空性义的补特伽罗,而生于怖畏。例如善于调伏象马的骑士,虽乘醉傲狂象亦不生怖畏;最极愚昧无知者,也不起怖畏;唯有了知少分德失者,乃起怖畏。
(子)三(愚夫怖畏空性的原因)
颂曰:生死顺流法,愚夫常习行,未曾修逆流,是故生怖畏。
问曰:是何原因愚夫怖畏空性?答曰:对于空性的法未曾熏习修持故。对于生死顺流的法,愚夫无始时来经常串习而行,即是熏习俱生我执和分别我执。彼等愚夫由于未曾修习还灭生死的解脱法,是故对于解脱生死的空性法而生于怖畏,所以希求解脱者应当远离恶不善法,
(癸)二(观察障他通达空性的过患)
颂曰:诸有愚痴人,障他真实见,无由生善趣,如何证涅盘。
因此,为了报如来的恩德,而对于乐欲希求解脱、远离怖畏的正法根器者,应当宣说空性。可是,诸有愚痴无知的人,不但不敬重空性法,而且还由愚痴障碍、嫉妒和悭吝等为缘,障碍他人说、闻和思维真性见,由此尚且无由而生得人天善趣(增上生),如何能现证涅盘解脱呢?因为谤空性有极大的罪过故。谤缘起离戏论边的空性法,比杀人的罪过还大,所以若是不欲欺诳自己的人,对此处应当谨慎。
(癸)三(为不失坏真性见即应谨慎)
颂曰:宁毁犯尸罗,不损坏正见,尸罗生善趣,正见得涅盘。
诽谤空性,对自他都有极大的损害,所以宁可毁犯尸罗,无论如何不应损坏空性正见,因为由于尸罗能生人天善趣的乐果;而通达空性正见,能得解脱和一切智的胜位涅盘。如经云:“宁毁犯尸罗,莫坏空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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