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在《人的知识》中说:“约翰福音的英文译本说‘一开始就是语词’。在读逻辑实证主义的某些著作时,我不由得想起,他们的观点就是这句错误的译文所表示的。”罗

素用简明形象的比喻,准确地描述出了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其实,罗素的这句话原则上也适用于整个“语言哲学”流派,这个流派借助各种专业的经验科学所证实的语言在认识上的重要性,把语言问题提高到了唯一的哲学问题的地位。

毫无疑问,语言不仅是人类进行思想感情交流的工具也是科学和哲学应该研究的一个对象,但语义哲学(包括罗素之后的逻辑实证论)却因此断定:语言不仅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对象而且是唯一研究的对象。语义哲学认为,确定语言是哲学的唯一研究对象就可以取消关于“实在的问题”,消解传统哲学因“本体论”而带来的“语义分歧”,并逻辑地推出“思维与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假问题”。从哲学的观点来看,语义哲学与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英国的主观经验论传统有着历史的内在联系,而主观经验论的代表人物就是贝克莱与休谟,他们的哲学是语义哲学的重要的思想来源。我们的下面的分析,就是依据这样的历史线索展开的。

要详细说明语义哲学的历史渊源,就必须从贝克莱和休谟谈起。尽管这些在哲学上属于常识,但为了说明问题的实质,就不能不从这些常识性的问题谈起。

1.乔治.贝克莱(1684——1753)

贝克莱1684年出生于爱尔兰,1700年开始在都柏林的三一学院学习和任教。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视觉新论》(1709)、《人类知识原理》(1710)和《希勒斯和斐洛诺斯的三篇对话》(1713)。在完成《对话》后,他离开了三一学院赴美洲从事传教活动,希望在英国的殖民地百慕大群岛创办一所大学,以“改进”美洲的文明。1728年之后,在英国国会的资助下,他两次赴美洲企望实现创办大学的希望,但都以失败而告终。1734年,他回到了爱尔兰,任克罗因教区的主教。

从贝克莱的生涯中可以看出,他并不是一个“为哲学而哲学”的人,哲学对他来说是论证神学和为神学服务的工具。指出这一点是要说明,贝克莱为什么会以唯我论和“上帝”作为自己哲学的归宿。

在西方哲学史上,对经验的解释有两种基本类型:客观经验论和主观经验论。客观经验论的代表是柏拉图和黑格尔,他们承认客观实在的存在,认为客观经验在本质上是思想的存在或者是“普遍一般理念”的存在,例如对于桌子,我们不考虑它是木头制作的还是石头制作的,也不考虑它是圆形的还是方形的,这些都是客观的桌子而不是桌子的“理念”,桌子的本质是舍去桌子的这些客观表象后抽象的桌子的“理念”,也就是桌子的基本构造所表示的桌子的“普遍形式”。主观经验论认为所谓的客观实在只是心灵的一种构造,而经验就是来自心灵构造的主观感受(所谓的“内在经验”),同样是桌子,主观经验论认为桌子的存在不是因为桌子的客观属性,而是因为“我”看到了桌子的颜色,摸到了它的形状,闻到了桌子的油漆气味。

在西方哲学史上,贝克莱被公认为是主观经验论的创始人。在贝克莱看来,既然有观念就必然有感知观念的主体,而观念的主体就是自我,因为观念不能存在于感知它们的人心之外。例如说有香味,只是说我闻到过它;说有声音,只是说我听见过它。贝克莱的主观经验论,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心外无物。在贝克莱看来,从天上的星宿到地上各种不同的事物,它们的存在就是“我”所感知或被“我”感知,任何独立于主观经验之外的存在“都是不可思议的”,是“荒谬”的。因此,贝克莱断言:“存在(esse)就是被感知(percipi)”。

在贝克莱的《人类知识原理》中所要论证的就是“物体就是观念的集合”或“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这是主观经验论的哲学基础,也是后来的主观经验论哲学从贝克莱那里继承的主要东西。

按照贝克莱的说法,世界万物都不过是“我”的感觉,都存在于“我”心中,被“我”感觉而存在;那么,在“我”的感觉之前,以至于在人类出现之前地球又是怎样存在的呢?如果一切事物只有被“我”感觉时才能存在,那“我”一闭上眼睛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就都是子虚乌有的了,只要“我”一睁开眼睛就又被创造出来了吗?为了摆脱这种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贝克莱自相矛盾地用客观经验论来为自己辩解,他振振有辞地声称:“虽然我们的确主张,感官的对象不是别的,只是观念,而这些观念不能不被感知而存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它们除了只被我们感知外,就不能存在;因为虽然我们没有感知它们,但是还可以有某个别的精神感知它们。当我说物体离开心灵就不能存在时,……我所指的乃是一切心灵。”在这里,贝克莱偷换了经验论的概念:把主观经验论偷换为了客观经验论。贝克莱竟然忘记了自己哲学前提:除了“我”的感觉之外,不可能有“他”(包括上帝)的感觉的存在。

贝克莱所谓的“一切心灵”已经脱离了哲学范畴变成了一个神学范畴,也就是“上帝”的代名词:“我”所感觉的一切来自“一切心灵”,而世界就是“一切心灵”的创造,造物主的存在形式就是万能的“上帝”。

贝克莱哲学中主观经验论的不彻底性,引起了休谟的不满。于是,休谟在修补和改造贝克莱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更彻底、更精致的主观经验论哲学。

2.大卫.休谟(1711——1776)

休谟1711年出生在苏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曾经学过法律,并从事过商业活动。1734年,休谟第一次到法国,在法国他开始研究哲学,并从事着述活动。1763年,休谟又去法国,担任英国驻法国使馆的秘书,代理过公使。1752年至1761年,休谟曾进行过英国史的编撰工作。休谟的主要著作有:《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

休谟和贝克莱一样,也不是一个“为哲学而哲学”的人,他与贝克莱不同的是一生的主要经历不在宗教方面而在社会政治方面,其学术生涯与自身的社会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

休谟做为贝克莱主观经验论的继承者,同样主张人的“知觉”是知识的唯一对象,他的哲学也是从分析感觉或知觉开始的。休谟认为,人心中的知觉有两种:一种叫“印象”,另一种叫“思想或观念”。所谓印象,就是较强烈、较活跃的知觉。用他在《人类理解研究》中的话来说,就是人在“有所听,有所见,有所触,有所爱,有所憎,有所欲,有所意时的知觉”。所谓“思想或观念”,则是比较弱的、模糊的印象,是印象的“摹本”。按照休谟的说法,印象和思想都是观念,但这两种概念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我们的思想虽然是一面“忠实的镜子”,它可以把我们过去的印象(感觉或情感)按照实在的样子摹拟出来,但是——休谟说:“思想所用的颜色是微弱的,暗淡的,还不及我们的原来知觉所有的颜色……诗中的描绘纵然很辉煌,它们也不能把自然的物质绘画得使我们把这种描写当做真实的景致……最活跃的思想比最钝暗的感觉也是较为逊弱的。”在休谟看来,思想或观念所反映的不是客观经验世界,而是印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这些印象的混合和配列的集合。观念摹拟印象,印象产生观念,思想可以没有被反映物从“观念摹拟印象”中产生,这就是休谟主观经验论的前提。

那么,什么是印象,它是怎样产生的呢?休谟认为,感觉“最初是由于一种未知的原因产生在心中的”。至于这个原因是物质实体还是精神实体,我们是找不出任何论证来证明其原因的。他因此断言,除了我们的感觉之外,我们“再也不能设想任何一种存在”。既然外部世界是不可知的,那么,人们所能知道的也只是呈现在自己心中的感觉和印象,“永远不会真正超越出自身一步”。因此,在休谟看来,所谓“存在物不是别的,只是心中的一些知觉”。当我们说,一张桌子、一棵树、一所房子的时候,所指的不过是人心中的知觉。到了这里,休谟不过是在重复贝克莱“物体是感觉的组合”这一命题,已经没有丝毫的新意。休谟与贝克莱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排除了贝克莱哲学中唯我论的因素,用不可知论取而代之。休谟清楚地看到,唯我论是贝克莱哲学的必然归宿,而哲学真正达到唯我论境界时就意味着哲学的自我消灭:任何人的主观经验、宗教信仰都是哲学,因此“人人都有自己的哲学”,适合“人人”的有普遍意义的哲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休谟为了摆脱贝克莱唯我论困境,提出了哲学上的“第三条路线”,他宣布:除了感觉以外,一切都是不可知的。上帝的存在也和客观世界的存在一样是没有根据的。这样,休谟就认为自己“成功”地摆脱了唯我论,把感觉之外是否存在什么东西的问题“取消”了。休谟把自己的哲学命名为“温和的怀疑主义”,也就是哲学史上着名的“不可知论”。

当休谟是从知觉、感觉出发宣布一切存在物都不过是“各种不同知觉的集群”时,并没有摆脱主观经验论的限制。他所谓的哲学上的“第三条路线”不过是用回避问题的方式来回答问题,用取消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问题并没有因为休谟的主观臆断而消失。相反,休谟所例举的瞎子不能构成颜色的观念,聋子不能构成声音的观念,正好证明了人的感觉经验如果脱离了客观实在就无法产生的真理。

休谟在否认客观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按照休谟的看法,客观经验世界规律,例如因果规律,并不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只是在人的思想中或想象中的“一种习惯性的联系”。休谟认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现象经常前后相继,有一种现象出现便会有另一种现象发生,所以在人的思想中便产生了一种习惯性的联系,认为两钟现象是必然联系着的;因此,一种现象再发生,人就料到另一种现象也就必然会再出现,并断定后一种现象是由前一种现象所导致的。休谟认为,这只是人的错觉,人所能够知道的只是两个现象的同时并存或前后相随,而在自然中暗藏着的那些“奇妙的力量”或“神秘的能力”,是永远也不会被人所认识的。休谟说:“我们能发现各种事情相继出现……可我们永远看不到它们中间有任何纽带。”例如,第一个子弹的运动冲击第二个子弹后,便出现第二个子弹的运动;但是,不能因此推断: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而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因为两个子弹的运动完全是两回事,我们不能在第一个子弹的运动中发现任何结果来。因此,这两个子弹的运动只是“会合”在一块的,而不是“联系”在一块的。他甚至说“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都是可以成立的,等等。

休谟反因果律的“论证”,所采用的是混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手法,把现象等同于本质或者说“现象就是本质”。就拿子弹的运动来说,人所看到的仅仅是子弹运动的现象,而子弹运动的规律则是在枪械中受到撞针的冲击后由弹壳的内部火药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力而产生的力学运动,这是任何子弹运动都遵循的规律,完全符合牛顿力学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定律,因此有着因果必然性;而子弹与子弹之间的关系则完全受开枪人的偶然性的控制,与子弹运动的必然性没有联系,所遵循的是子弹在射击过程中与目标之间的概率统计规律——只有在统计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子弹“集合”的意义。“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是直接与人的日常经验相悖的,因为太阳的“升起”和“落下”是受地球围绕着太阳旋转和自转的规律支配的,如果古典天体力学的定律是正确的,那么太阳“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种断言,只有一个是真的,另一个必定是假的;因为,按照天体力学所揭示的天体的运动规律,地球围绕太阳的运动和自转决定了太阳每天“升起”和“落下”的断言是必然的、也是唯一的。

休谟很明白,他的主观经验论的因果观不仅与科学相矛盾,而且也和人的生活常识相违背。如果人只知道自己的感觉却不能认识客观规律,那么人到底依靠什么行动呢?对此,休谟诡称,人的行动是靠自己的“习惯”或“信念”,而这种信念不是来自知识而是来自“信仰”。休谟对“习惯”所下的定义是:“习惯就是人生的最大指导”;我们虽然不知道他人的存在,但我们却“相信”他人的存在。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休谟“人靠什么行动”的观点的话,那就是如同流行歌所唱的那样:人是“跟着感觉走,让梦牵着手”的!

关于休谟,就说到这里为止。这里之所以要考察贝克莱和休谟的哲学,是因为他们的哲学是西方20世纪语义哲学的发源地,语义哲学在继承贝克莱和休谟的哲学衣钵的基础上又给主观经验论披了“逻辑实证”的现代数理逻辑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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