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的意义和组成

喻也是推理论证的依据。据《因明入正理论疏》说,“喻”梵语又称“达利瑟致案多”,本义是“见边”,就是以喻这个所见之边,去推断宗这个未见之边。故无著《阿毗达磨集论》卷七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会正说。”如以瓶喻声,瓶就是所见边,声就是未所见边。从瓶有所作性因而是无常的,比知声有所作性因而必定也是无常的,这就是以所见边比知未所见边。“见边”一词按汉语习惯意译为“喻”。《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大正44?109a):“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譬况就是比喻;晓,则是使人了解的意思。喻就是通过譬况来使人了解所立之宗的。

从表面上看,瓶子与声音并无可比的地方。但在这两个事物的内部,却存在所作和无常这样一些共同的属性。因明的喻,正是抓住事物之间在属性上的某些共同点来作比的。

然而,把喻解释为“见边”也罢,“譬况”也罢,都只是古因明中喻的含义,用以说明喻这个名称的由来是可以的,但用来说明新因明中喻的本质是不够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结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证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却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仅仅是例证的援引,而还有因果关系的表述。因此,新因明中的喻,实是喻、合二支的综合体,是因果关系的带例说明。这样,它就与三段论的大前提在性质上大体相当了。

由于新古因明中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喻的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证当作喻体,如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这瓶就是喻体。新因明则把瓶仅仅看作是喻依(喻体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及无常之义抽出来作为喻体(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

喻的地位与功能

喻大体相当于大前提,但是喻的地位却不及大前提重要。在演绎推理中,大、小前提的地位是不分上下的。但在因明中,喻却只是助能立,是助因,是因的辅助成分。故《庄严疏》卷一云:“以因显宗未极,立喻令义而边。”“显”是显示,“极”就是边际。这就是说,喻是在因未能充分证明宗得以成立时,用来协助因达到成立宗的目的的。因而按因明的惯例,如果立论者说了宗与因,对方即已解悟,这喻就可省略不说。故《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大正44?113a):“若敌、证等闻此宗因,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义,同异二喻俱不须说。”当然,演绎推理也常有省略的情况,但它的省略比较自由,或省略大前提,或省略小前提,或省略结论不定,可视需要进行。因明三支的省略却只限于同异二喻,由此可见喻在三支中的地位是并不十分重要的,不及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

不过,从喻的功能上来看,又略胜于大前提。三段论的大前提在于表明普遍的原则,至于这普遍的原则是如何获得的,则并未加以说明。这样,大前提如果虚假,就不易发觉。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喻就不同了,它不仅提出推论的普遍原则(喻体),还对这普遍原则的来源进行说明(喻依),从正(同喻)、反(异喻)两方面审察普遍原则的可靠性,因而能及时发现错误,予以纠正。这一点可以拿三段论和三支作法的例子加以分析说明,例如:

大前提:凡金属均系固体,

小前提:铜是金属,

结∵∵论:故铜是固体。

这个三段论从结构上来看完全符合推理规则,但是它的大前提却是虚假的,而且很容易为人所忽略。因为在人们的头脑里,金属的一般特点是坚硬的固体。而在三支作法中,理由与推断之间如果缺乏必然的联系,往往可以通过喻支的正反归纳得到检验。例如:

(宗)铜是固体,∵

(因)以金属故,∵

(同喻)凡金属均系固体,譬如铁,∵

(异喻)凡非固体均非金属,譬如水,……水银(?)。

在这个例子中,“金属故”因周遍有法“铜”,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的规定;同喻“如铁”也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规定;但到了异喻,归纳中却发现了问题。因为水固然不是固体而且也不是金属,但水银虽非固体却是金属。有了这个例外,就违反“异品遍无”的原则,足以把“凡金属均系固体”的普遍原则给推翻了。在提出普遍原则时立即用归纳的方法加以审察,表明因明注重于知识的真理性,而不只是推导形式的正确性。

在三支作法中,演绎与归纳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较之三段论的大前提要复杂得很多。大前提一般由一个命题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须由两个命题(同喻体、异喻体)和两个概念(同喻依、异喻依)组成。这是喻在组成形式上,不同于大前提的地方。倒是在“墨辩”中,常见有与喻支相类似的以归纳来推证普遍命题的作法。例如:

负而不挠;(类于宗)

说在胜;(类于因)

衡木,加重焉而不挠,极胜其重也;(类于同喻)

右校交绳,无加焉而挠,极不胜重也。(类于异喻)

当然,像这样的论式是《经》与《经说》的结合体,其中“负而不挠,说在胜”属于《经下》,“衡木,加重焉而不挠,极胜其重也;右校交绳,无加焉而挠,极不胜重也。”,属于《经说下》。在“墨辩”中,把《经》与《经说》结合起来看,有不少这样的论式,一般是《经》说了相当于宗、因的部分,《经说》则补充相当于喻的部分。与喻相当的这一部分,“墨辩”称之为“类”;其中相当于喻体的部分,“墨辩”称为“推”;相当于喻依的部分,“墨辩”称作“譬”。可见,在论式的组成上,“墨辩”与因明有不少类似之处。

喻的作用在于考察事物间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关系。关于因果联系的探求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归纳是在清楚认识到的特殊中表示出其蕴藏着的一般”(《辩论常识篇》),因而他主张用归纳法来探求事物的因果联系。但对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的系统研究,却始于培根(1561~1626)。而因明却很早就把探求因果联系的归纳方法融入推理式了: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喻、合、结三支就是归纳法的具体运用;新因明虽然取消了合、结两支,但并未放弃归纳法的运用,而是把合支归摄于喻支之中,使演绎和归纳结合得自然而紧密,因此,因明在归纳法的运用上是有悠久历史的。(中略)

在形式逻辑判明因果关系的五种归纳方法中,以差异法为最重要,它常用来验证契合法所得的结论,使之获得最大的可靠性。穆勒自己也最推崇差异法,认为它是最“完全的”。从我国的“墨辩”来看,似乎也是以差异法为主的。如在《经》与《经说》中,就独以“它者异”(异喻)为多,而“它者同”(同喻)则反为少见。但是因明却以同喻为主,以异喻为助。因为因明学认为,同喻实际上已包摄异喻(同喻以表诠为主,凡表诠总是亦遮亦表的),异喻只是从反面防止因的滥用罢了。因此在因明立量中,省略同喻的很少,而异喻则常常被省略。

综上所述,所谓喻就是因果关系的带例说明,同异二喻就是推论的依据,与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大体相当。其地位虽不及大前提,但其功能却兼及归纳,因此在组成形式上较大前提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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