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齐对汉传因明的卓越贡献
——《因明大疏蠡测》评介(续)
郑伟宏
二、因明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贡献及不足
由于《蠡测》的写作是以上述五条指导原则为准绳,又具有上述六个特点,这本文集称得上是一部全面、系统研究《大疏》的具有很高理论水平的力作。陈大齐的因明研究指导思想及研究方法在今天仍值得借鉴,他在因明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许多突破和贡献都极待发掘和研究。下面我们择其要者加以评介:
1.最全面地论述了“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的含义,纠正了《大疏》关于宗只能是所立而不属能立的错误。
《大疏》对《入论》“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作两种解释。第一释为:“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喻,谁之能立。……今标其宗,显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虽举其宗,意仅所等一因二喻为能立体。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20]
《蠡测》把这一解释概括为“显所立而简滥”。如果说在“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一句中“举宗”是为了“简滥”,那么会“适得其反”。《蠡测》认为有两点不妥。第一,“盖误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误作此“能立”为证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为能立。实际上此能立别有意义。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滥于能立,其所立义,更无由显。简滥益滥,应非论旨。”意思是,照《大疏》说,《入论》的本意是要把宗与能立(因、喻)区分开来,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应该说“宗等能立”的话。既然说“宗等能立”,把宗放到能立中去了,又怎么来显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简滥,反而违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蠡测》认为这种自相矛盾之说不会是《入论》的本意。
《大疏》之第二释:“陈那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今论若言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但义旨见乖古师,文亦相违,遂成乖竞。陈那天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古,举宗为能等。义别先师,取所等因喻为能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21]《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从字面上说顺古,实际所表达的意义却不同。
《蠡测》认为《大疏》“曲为解释,于理亦有未顺”。其一,有自教相违过。“文以显义,应与义符,今文谓此,义则指彼,文与义违,何以悟人。自教相违,诚为过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释未能一以贯之。疏释宗为乐所成立时,说过“又宗违古,言所成立以别古今”[22]与“文不乖古”相抵触。其三,“夫惟别创新义,尤应阐述明显,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旧非。隐约其词,且不足以阐扬新义,暗违明顺,徒为旧说张目而已。”[23]
《蠡测》将《入论》中十五处涉及能立的说法逐一考察,指出“并摄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并进一步提出能立二义的观点。“其一与所立相对望,能者对所而言,立者谓成立义。此云成立,意即成宗,亦即今语所谓证明。……若约此义,因喻所以证宗,自是能立,宗为因喻所成,应是所立。亦可释言,宗与因喻对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称能立。能立之第二义,与似立相对望,能者谓其非似,立者谓申自宗。如疏言:‘立谓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敌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触,义各有当。”[24]
2.第一次直接对新因明中的表诠、遮诠作出正确的解释,指出因明中的遮诠近似于逻辑之负概念,纠正了遮诠相当于逻辑否定命题的观点。
因明中表诠、遮诠是就概念而言还是相当于肯定、否定命题,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倘若发生误解,则因明、逻辑比较研究的大厦便失去基础。
《蠡测》广集论、疏众说,求其意义,认为“遮”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25],“故此遮义,与逻辑中所云负名,约略相当。”[26]“遮诠云者,不仅谓其不尔,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体。如曰无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间别有无有之体,指而目之而后始得言无。……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体。如曰常住,表有常体,如曰无常,表有灭体。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27]
《蠡测》引用了《庄严疏》的一段话:“若诠青共相,要遮黄等方显此青,谓非非青,故名之为青。若不遮非青,唤青应目黄等。故一切名欲取诸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显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无别所诠,如言无青,无别所显无青体也。”[28]
《庄严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为两类,一类相当于逻辑上正概念,如青,另一类相当于负概念,如非青。诠释、阐明“青”这一概念的涵义,必须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释、阐明负概念“非青”,只须遮去青,其本身却“无别所显”,“非有所诠之体”。《蠡测》指出,神泰的《述记》的说法与《庄严疏》的观点是一致的。《蠡测》还引用了《大疏》的说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谓宗法,指宗之后陈法,即逻辑上命题的谓项,也是指概念,而不涉及整个命题。陈大齐认为“名言表诠之分,不以着非无语与否为断”[29]。意思是,一个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无否定词“非”、“无”等来判定,这一点与逻辑负概念的判别是有不同的,“依立敌所许而异”[30]。
3.把因明之全分、一分与逻辑之全称、特称作比较,提出因明全分与逻辑全称有同有异,而一分不同于逻辑之特称,纠正了全分等于逻辑之全称,一分等于逻辑之特称的错误。
陈大齐认为:“疏云全分,可有二义,一就一名说其所指事物全体,他则联系多名总说其为全分。”[31]他举例说,如所别的极成全分四句之中“我是无常”,“神我实有”[32],如自语相违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33]。陈大齐认为:“就我名与言名,说其全分,此与逻辑全称,最相切合。”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实际是指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这种联言命题可析成苦干个全称的简单命题。《蠡测》举例说,其现量相违全分四句中,“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觉乐欲瞋,非我现境”[34],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后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关带,……第一例可析为二种全称命题,第二例可析为四种全称命题。陈大齐认为:“联系多名,以说全分,此与全称,义已稍异,第其所联本属全称,多全说全,亦尚无违。”[35]
《蠡测》认为:“至若一分,异于特称。”[36]该书引《大疏》说比量相违一分四句之说,“有违共一分比,如明论师对佛法者,立一切声是常。彼宗自说明论声常,可成宗义。除此余声,彼此皆说体是无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37]《大疏》说两俱不成日:“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38]《蠡测》指出:“以上二例,虽标一分,察其宗言,皆是全称。”[39]另外一种情况是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亦可析成若干个全称的简单命题。如所别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故。”[40]又如相符极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实,两不相符,立我实有,符他一分。”[41]《蠡测》认为:“此二亦是联系判断,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别立之,各得二宗,皆属全称而非特称,其所以标一分言者,谓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时还指出:“疏于宗因二法,亦说全分一分。”[42]逻辑的量项,只涉及谓项的范围。这又是二者的不同。《蠡测》还认为:“逻辑全称特称,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实质。其言全分,或谓一名之全,或谓多名之全,一分亦尔,或谓一名之分,或谓多名之分,皆属内义,无关外形。”
4.第一次清楚地解释了有体、无体语词的多义性,对使用最多的第三种含义的有、无体作出正确的定义,并阐明了有体、无体与有义、无义和表诠、遮诠的联系,同时也阐明了宗、因、喻间在有、无体关系上所应遵守的规则。
陈大齐《有体无体表诠遮诠》专题中指出,对于《大疏》所说有体、无体之判别,“后世解者,说本纷纭”。日本的《因明人正理论疏方隅录》加以综结,凡有四种,一以共言为有体,以不共言为无体。二约法体有无,以判有体无体。三以表诠为有体,以遮诠为无体。四以有义为有体,以无义为无体。有义者有可表之义,如声无常,即是表诠,无义者无可表之义,如立我无,亦即遮诠。故第四种可摄于第三之表遮,无烦别立。此三有体无体,就宗因喻三支分别言之,非定一种。宗之有体无体,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体无体,取共言不共言,共言有体之中,复分有无二种,以表诠为有体,以遮诠为无体。喻体之有无体,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无体,谓物体之有无,有物者是有体,无物者是无体。……陈着认为《方隅录》的缺点是“不依一义,且依宗因喻三,分别判定”。
陈着将散见各处之无体实例九则,加以归纳,“大疏说无体之理由,不外二义。曰无,曰非实有,即谓无此法体,亦即无此事物。曰不许,曰不立,谓立敌不共许。日不成,则双举二义。……立敌不共许其事物为实有者,是名无体。云不共许,非共不许,故若立敌随一不许,亦是无体。”
陈着从无体的定义出发,又提出了有体的定义。“有体为无体之矛盾概念,若非无体,便是有体。是故有体之义,可从无体推衍而得,有体者谓立敌共许其事物为实有。”
作者还指出,有、无体这两概念与极成、不成两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则疏云有体无体,以法体有无及共不共许为分别之标准。真极共许合为极成。故亦可简言曰,有体者谓极成之体,无体者不极成之体。”
陈大齐又进一步指出极成所包括之二义即真极和共许的关系:“然自立敌言之,共许者必共信真极,共信真极亦必共许,故极成言,尤重共许。”这样,又可以说:“立敌共许者是有体,不共许者即是无体。”[48]
该书根据以上对有、无体的理解,作为衡量标准对照检查《大疏》中明确说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体、无体的大量实例,结果是“殆无有不相切合者”。
为便于理解,这里分别略录几例:
有体有法之例:
“声无常”——胜论对声论——有法声,立敌俱许。
“声常”——声论对佛弟子——有法声,立敌俱许。
无体有法之例:
“虚空实有”——胜论对无空论——
有法虚空,立许敌不许。
“我常住”一一萨婆多对大乘——有法我,立敌俱不许。
有体因之例:
“是眼所见性故”——胜论对声论——立敌俱许。
“勤勇无间所发性”——声论对佛弟子——立敌俱许。
无体因之例:
“实句摄故”——声论对佛弟子——
立敌俱不许。
“以是神我故”——数论对佛弟子——立许敌不许。
有体喻依之例:
“如瓶”——声论对胜论——立敌俱许。
“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无体喻依之例:
“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如前五句”——佛法对胜论——立不许敌许。
陈大齐认为在《大疏》中明确论述有无体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这一例外是指有体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而在无体喻依之例中“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许。同此无空喻,同对无空论,且同是立许敌不许,一作有体,一作无体,岂不自相矛盾?《蠡测》认为,根据《义纂》关于有无体宜分自、他、共的说法,这个矛盾是由于《大疏》没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诸实际,亦非必尔。盖无体中,有立敌俱不许者,亦有随一不许者。凡属随一不许,同时必随一许,或立许敌不许,或敌许立不许。是故同此事物,立敌分别言之,有无适正相反,在许者为有体,不许者为无体。就前例言,许者许空为有,是自随一有体,敌者不许空有,是他随一无体。故随一有与随一无,文虽相反,义实相通。泛言有体无体,既已含混不清,宜以自他共言分别合说,庶几眉目疏朗而免含混。”
陈大齐根据上述标准考察了宗之谓项即能别(宗上有法之法)的有、无体问题。“能别与因同为宗法,因法既分有体无体,能别义准亦可有二。且若以极成为有体,而以不极成为无体,能别有极成与不成,应亦可作有无之分。”准此,疏中各例,除个别实例之解释偶有失误外,大多数都符合。
有义、无义,表诠、遮诠,有体、无体这三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大疏》中没有有义、无义的说法,但在其他疏记中常常出现。《蠡测》汇集文轨、义纂、筱山三家之说,加以探讨。“三家之说,义相一致,有义云者,亦遮亦表,无义云者,唯遮不表。是故有义无义,同于表诠、遮诠。”
文轨和筱山二家在有义无义之外,别立第三种通二法,既通有义,又通无义。例如,《庄严疏》说:“三通二法,如言诸法皆是所知,若有若无皆所知故”。《蠡测》认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有义无义,本属矛盾概念,既入于有,不得复归于无,有无不共,岂得通二。”并且指出,文轨、筱山二家提出通二法,是另立标准。因为有义无义之判别,在于本身是表还是遮,而通二法判别之由在于有法,无关表、遮。陈大齐认为,“大疏不设,独具灼见”。
在《有体无体表诠遮诠》专题的最后,作者研讨了表、遮诠与有、无体之关系,“有体亦表亦遮,无体唯遮不表,与有、无义相同。是故有体无体,有义无义,表诠遮诠,三虽异名,义实相通。有无言其体,表遮述其用,此其别耳”。
《蠡测》在《有体宗无体宗》这个专题中讨论了区分宗支有体、无体的标准,在《宗因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专题中又根据自、他、共三种比量详论了各概念间有、无体之相互关系。这样,对有、无体的解释就完全了。
5.充分论证了《大疏》增设因同品、因异品两术语的合理性。因同异品是现代因明家吕澂、熊十力主张清除的术语。
作者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证:
第一,《入论》之中,可资以助因同品之说者,于“显因同品”外,复有二处。一者说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曰:“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金陵刻经处版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商务印书馆版《因明论疏瑞源记》皆作同品,他本亦有作同法者。二者说同法喻曰:“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同法喻者,谓宗随因,宗是能随,因是所随。今言随同品,同品是所随,故应是因同品。且如是释,与《门论》“说因宗所随”正相符顺。是故此文,可为一助。
第二,《庄严疏》释“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亦云“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谓若所作,即前显因同品也。”可见,《大疏》说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创。纵或《大疏》误读,遂以别创新名,然有此名目,于阐述义理,益增方便,亦复可取。
第三,指出《大疏》关于因同异品定义有二。“惟疏说因同异二品,义涉歧异,不作一解,为可惜耳。”《大疏》一方面说“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处有此名因同品。”又言:“有此宗处,决定有因,名因同品。”是则因同兼及宗同,与同法喻一而不二。其言因异品,亦作如是二解。
第四,《大疏》因循《入论》之说,“疏谓论多说因之同品为同法,其因之异品为异法,而论之说同异二法,兼作二解,疏遂因之”。陈大齐认为如果因同异品是同异二法别称,何必增设新名,以益繁琐,而且说因同异品同异宗因,即因同品既同宗又同因,因异品亦既异宗又异因,有名实乖离之嫌。
第五,陈大齐认为,所贵乎别创新名者,意义确定,不可游移,庶足资阐述之方便。《大疏》尝言:“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这里《大疏》规定了宗因双同、异为法,宗因单同、异为品。陈大齐认为,诚能守此界说,以解因同异品庶几义无混淆,而有助于阐述。
6.在汉传因明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同品定有性不同于同喻体,指出同品定有性是逻辑上的特称命题(有P是M),而同喻体是全称肯定命题(凡M是P)。
在《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中认为:“二相既具,随可证明,同异喻体确定无误。然若谓同喻体为第二相单独所能证明,或竟谓同喻体不过第二相之显诸言陈,此违事理,定非确论。”理由如次,其一,“同品定有,出九句因。理门论曰‘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大疏释云:‘于同品者,宗同品也。’故同品定有者,谓宗同品有因。同法喻体,先因后宗,其所显示,说因宗随。是故论云‘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因有宗,非宗有因。前者自果求因,后者自因求果,其在言陈,主谓位置适相颠倒。”其二,主张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可换位成“若干甲是乙”,即同品定有,但从同品定有所包括的两种情况“一切甲是乙”或“若干甲是乙”,换位后,但得“若干乙是甲,不同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因此《蠡测》认为“同法喻体,必摄同品定有,同品定有非必能证同法喻体。”其三,“同品定有性既无力单独证明同法喻体,故必合异品遍无性,积极消极双为之证,而后始收能证之功。……至若异法喻体第三相得独立证明,不烦第二为之协助。”并且认为“第三相双证同异二喻体,故于因明,尤关重要”。
7.明确提出因的后二相不可缺一。
现代许多因明着作把同品定有性等同于同喻体,而同异喻体可以互推,因此势必得出因后二相可以缺一的结论。陈大齐根据他自己提出的关于同品定有性不同于同喻体的独到见解,认为因后二相不可缺一。再从九句因来看,“同品定有,其异品之或有或无,至不一定,无可推知,故必遍集异品,别为检察,以定第三相之能否完成。复据异品遍无言之,同品亦三,非有一定。……衡于常理,同异二品,不得两俱同时遍无,应可据异品遍无,以推定同品定有。然因明法,同异除宗,如声无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故异品虽遍无,同品亦遍非有。异品遍无,无以推知同品定有,故必别就同品检察,始足确定第二相之能否完成。此之二相,各别建立,故须并存,不可偏废。”
8.指出因明三支作法不具有特称命题,除异喻体外不设否定命题,因明三支相当于三段论之AAA式。
在《宗因宽狭》专题中,作者指出:“近世符号逻辑,欲令推理轨式,化繁就简,益臻精确,遂改一切判断,先陈后陈相等。否定特称,两皆废弃。此与因明,正相符合。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断,故为逻辑AAA式。”在数理逻辑中,只有命题的否定,而不设否定命题,这与因明三支完全相合(除异喻体外)。但数理逻辑既有全称命题又有存在命题(特称命题),而因明只设全称不设特称命题,这是二者之不同。陈大齐以为数理逻辑不设特称命题,这是误解。但他指出因明不设否定和特称命题,因明三支只有AAA式是完全正确的。
9.最完整地阐述了因明三十三过中自、他、共三种比量的不同情况,弥补了论、疏的不足。
作者在《三十三过与自他共》专题中指出“论说三十三过,但以共比为例,未及自他”。而《大疏》说过,条析益明。然举过类,犹有未尽,制别正似,间有未当,且说有体无体,未分自他与共。《蠡测》根据自、他、共三种比量详细分析了三十三过。
例如,《大疏》在讲解“共不定”因过时,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释,但在讲解共比量时,又只说及“共共”一种。《蠡测》补足了自共不定和他共不定的情况。
以上九条是陈大齐因明理论中最主要的贡献。其不足则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他在未假定主项存在的条件下,主张由全称肯定命题可以推出特称肯定命题,这是错误的逻辑观点,根据这种错误的逻辑观点,他主张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可以推出“若干甲是乙”,即能推出同品定有的错误结论。
第二,他既认为要由因的后二相共证同喻体,又主张单由因的第三相便可双证同异二喻体,这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承认后者必然否定前者。由此可见,陈大齐关于因三相的理解有其合理性,但并未把这种合理性贯彻到底。应该看到,遵守第二相在论式上的表现是举得出同喻依,而不是与第三相一起共证同喻体。单由第三相便可双证同异二喻体,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第三,他把因的后二相说成是归纳推理,这是没有根据的。因的后二相只是作为正因的条件提出来的,也是检验一个论式是否正确的两个规则,正如不能把三段论的每一条规则当成归纳推理一样,也不把因后二相说成归纳推理。
陈大齐的《因明大疏蠡测》称得上是一座丰富的宝藏,可惜,几十年来淹没无闻。笔者学本疏浅,不揣愚陋,僭谈妙义,倘抛砖引来美玉,“不独作者之幸,抑亦因明之福”。
注释
(20)《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一。
(21)《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一。
(22)《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二。
(23)《因明大疏蠡测》第7页。
(24)同上,第9-10页。
(25)在唐疏中,以下三组语词,每组的前一语词表达同一个概念,每组的后一语词又表达另外同一概念:表诠与遮诠,表与遮,遮诠与遮。当用表遮与遮诠相对时,遮诠即是遮,唯遮不表;当用遮诠与遮相对时,遮诠实际是“遮、诠”,即亦遮亦表,就是表诠。
(26)《因明大疏蠡测》第206页。
(27)同上,第202页。
(28)《因明入正理论疏》文轨着,卷一,页27右。
(29)《因明大疏蠡测》第202页。
(30)同上,第203页。
(31)同上,第110页。
(32)《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着,卷五,页10左。
(33)同上,卷五,页6左。
(34)《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着,卷四,页21右。
(34)《因明大疏蠡测》第111页。
(36)同上。
(37)《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着,卷四,页23右。
(38)同上,卷六页2左。
(39)《因明大疏蠡测》第111页。
(40)《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着,卷五页10左。
(41)《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着,卷五页15左。
(42)《因明大疏蠡测》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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