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学用语。又作法自相相违过。因明三十三过的因十四过之一。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阙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过失。亦即所立的因与宗后陈的表面意义(自相)相违,致使所欲成立的宗无法成立,因而成过。《因明入正理论》举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设若声生论师对胜论师说:“声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瓶等。”或者声显论师对胜论师说:“声是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电瓶等。”时,由于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两者皆是声无常的正因,今以之为声常的因,结果是同品全无,异品全有,如此不仅不能成立声常的宗,反而可以使声无常的宗成立,所以成为过。

附: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八章(摘录)

法自相相违就是立因与言陈的宗法相违的过失。《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a):“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这里用了两个例子来说明法自相相违,为了便于说明,还是把它们分别在下面:

声生论云:

声常,(宗)

所作性故。(因)

声显论云:

声常,(宗)

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

这两个例子中的因,都与宗法的自相相违。“所作”因和“勤勇”因原是“声无常”宗的正因,现在用来成立“声常”,当然是同品无而异品有,与宗法相违。

法自相相违是“四相违”中最有代表性的过失,故《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大正44·128b):“问:相违有四,何故初说法自相因?答:正所诤故。”这就是说,相违过主要在于因与宗法的自相相违,因为立敌所争论的正是这宗上的法是否为有法所具有。所以从正理派到法称都把法自相相违作为唯一的相违过来看待。

法自相相违与比量相违(宗过之二)是很近似的,初学者往往不易分辨其细微之差别:试看《因明入正理论》所举的例(大正32·11b):“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中略)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前者以瓶常为例,后者以声常为例,瓶常、声常,何其相若?为什么说瓶常就是比量相违,而说声常则是法自相相违呢?《义心》云:“比量相违,遍乖一切,立瓶是常,无因成故。此(法自相相违)立声常,不乖众解,对声性因,许成立故。”

这段话较好地把比量相违与法自相相违区别了开来。《义心》意为:比量相违是立宗己见与因相违,所以瓶常宗无因可成;而法自相相违则是立宗尚未有失,因为立声常宗还可以用“声性”因(广义的因,即喻)来成立它。直到立者举出“无常”因来,方始产生法自相相违的问题。《义心》所述是归纳了《庄严疏》、《因明入正理论疏》等意见而来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提到比量相违时云(大正44·95b):“比量相违,彼但举宗,已违因讫。”《庄严疏》卷三说相违因云:“宗言常住,过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从这些片断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比量相违与法自相相违的主要差别在于瓶常宗的错误比较明显,声常宗的错误则不明显,须立因后才返显出它的错误来。由此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说,比量相违的错误在于宗,而相违因的过失主要在于因,从宗的本身来看,不一定是荒谬的。印度正理论家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

水是冷的,(宗)

因其放在火上故。(因)

此宗并非不能成立,问题是出在因法与宗法相违上面,因此此因于宗的同品遍无,却于宗的异品遍有,是犯了法自相相违过。

相违过与相违决定也容易混淆,也有加以区别的必要。其不同主要表现为下列三方面:

第一:相违过是“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违”,即以同一之因,以成相违之宗,使其自证矛盾;相违决定则是立敌各执一因,各成一宗,在对立者所立比量的牵制与抵消中令因不定。如胜论派立量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生论则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来抗衡。由于这两个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当,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第二,相违过是因违于宗,因此缺第二、三相;相违决定则是二因“各自决定,成相违之宗”,因此从立敌各自所立的比量来看,倒是“三相具足”的。

第三,相违过属“九句因”第四、第六两句,相违决定则不在“九句因”之中。

由以上三方面的不同,使相违过与相违决定过明显地区别了开来。

明确法自相相违与比量相违、相违决定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相违因的本质。

如上所述,法自相相违是立者的因与宗法相违,因此敌者可以不改其因,出相违量对立者的比量进行破斥。兹将立敌所出的前后二量对照如下:

(声生论立前量云:)(胜论立后量云:)

声常,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所作性故,

同喻如空,同喻如瓶,

异喻如瓶,异喻如空。

由以上二量可以看到,敌者所出的相违量确是不改其因,但却“返成无常”;在喻上,则是将立者的同异二喻倒换过来。故《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云(大正44·128c):“(破)此一似因(指法自相相违因),因仍用旧,喻改先立(即改前量之喻)。”

法自相相违以及法差别相违、有法自相相违、有法差别相违,均不能再作细微的划分。但是一个相违因却可以同时犯各种相违过,故《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云(大正44·128b):“所乖返宗不过此四,(中略)能乖返因有十五类。违一有四:谓各别违;违二有六:谓违初二、违初三、违初四、违二三、违二四、违三四;违三有四:谓互除一;违四有一。故□成十五。”

把《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说相违因交叉犯过的十五类情况分别开列,应如下述:(按四种相违过的排列次序,简称为1、2、3、4)

违一有四:违1,违2,违3,违4;

违二有六:违1、2,违1、3,违1、4,违

2、3,违2、4,违3、4;

违三有四:违1、2、3,违1、2、4,违1

、3、4,违2、3、4;

违四有一:违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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