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明学用语。指因十四过中最后的四过。这四种过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树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对的宗。此谓之四相违因。其陷于谬误的缘故,不是因为它阙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于第二、第三两相并阙,结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异品。故反足以证成与所欲立相反的宗。像这样的过因,共有四种:(1)法自相相违过;(2)法差别相违过;(3)有法自相相违过;(4)有法差别相违过。

此中,所谓自相,是指现于言语文字的表面意义;所谓差别,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义。前为言上所陈;后为意中所许。将这前后二项与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项,即所谓四相违。略如下表:

(1)

∵┌法∵(后陈)────(言陈)自相

∵│∵∵(2)

四相违─┤

∵│∵∵(3)

∵└有法(前陈)────(意许)差别

(4)

(陈望道)

附: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

立论者所举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异无或同俱异无,就成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因,就是所举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张,如立声常,相违因恰好证明声无常。

相违本来很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但那时却列出四种来,这是因为在辩论中除言陈(公开说出来的)之外,还有意许。如佛家立声无常,其实他们除想立声无常之外,还想立无我,但无我并不公开说出来。这样,在辩论中除公开的之外也还包含意许的争论,相违也就随着复杂起来。

“宗”有两部分:有法与法。有法与法各有言陈与意许,从而构成四种相违。法的言陈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许是法差别。有法的言陈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许是有法差别。如下表:

┌自相──言陈∵┌自相──言陈

法┤有法┤∵

└差别──意许∵└差别──意许

所举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违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就叫“法差别相违因”。有法也是这样的。

从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认为,四相违是三十三过中最难懂的。专讲四相违的着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余种因明着述中,有近二十种是讨论四相违的。但他们还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寿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还比较合理。因为后三种相违牵涉到胜论和数论的学说,宇井在这方面有研究,帮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说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现在,对于后三种相违,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参考资料]沈剑英《因明学研究》;北川秀则《インド古典论理学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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