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义与正和宜——正当性和适宜性∵

孔子非常重视“义”即正义。他说:“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述而》)“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卫灵公》)“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季氏》)他与弟子曾有这样一个对话:“子张问崇德、辨惑。子曰:‘主忠信、徙义,崇德也。……’”(《颜渊》)所谓“徙义”,就是走向正义。我们不能停留于仁爱,因为仁爱中的差等之爱是有可能导致利益沖突的;要解决利益沖突问题,就必须走向正义。

1、正当性準则∵

正义之为正义,首要的一点就是“正”。“正”指所行的“正道”,犹如孔子所说:“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雍也》)亦如孟子所说:“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走正道,首先是“正己”:“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学而》)“茍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所以:“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正道在正义论、或制度伦理问题上的表现,就是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準则,要求制度规范的建构具有正当性。

那么,何谓正当性?我们来看孔子对齐桓公的评价:“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宪问》)朱熹集注:“桓公伐楚,仗义执言,不由诡道。”(《论语集注·宪问》)这就是说,这里所说的“正”,就是“义”,亦即正义性当中的正当性。孔子的意思,齐桓公的霸业具有正当性。这与后来孟子“春秋无义战”(《孟子·尽心下》)的评价是大有区别的。

与桓公霸业密切相关的是管仲,孔子对他的评价也非常高,乃至许之以“仁”: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宪问》)

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宪问》)

这里有两层意思是特别值得注意的:第一、对于管仲,孔子许之以“仁”,这就是说,桓公、管仲的霸业之正当性,是渊源于仁爱的:“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其结果乃是“民到于今受其赐”。第二、这种仁爱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管仲原来是公子纠的下属,按照爱的差等性,他爱公子纠自然甚于齐桓公,然而“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反而“相之”,这显然是对于爱的差等性的超越,亦即通常所说的“深明大义”。这个“大义”也就是正当性準则。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上文所说的:不仅是仁爱导致了利益沖突,而且也正是仁爱解决了利益沖突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準则,所要求的是通过“推”而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就是孔子所提出、而被人们奉为“道德金律”的以下準则: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卫灵公》)

这也正如子贡所说:“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公冶长》)这就叫做“推己及人”、“推己及物”。按照朱熹的解释:“以己及人,仁者之心也”(《论语集注·雍也》);“敬以持己,恕以及物,则私意无所容,而心德全矣”(《论语集注·颜渊》);“推己及物,其施不穷”(《论语集注·卫灵公》)。显然,正当性準则的实质是通过“推”而超越差等之爱、达到一体之仁:爱己/利己→爱亲/利亲→爱人/利人→爱物/利物。

这种爱利的推扩在制度伦理上的表现,就是孔子正义论之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準则,要求在制度规范的建构中尊重社会的公利、他者的私利。符合这个準则的就是正义的制度规范,不符合的就是不正义的制度规范。

这也就是后来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原道》)。“博爱”这个词语,近代被用来翻译西语中的“fraternity”,那其实是不甚恰当的。“fraternity”是指兄弟关系、兄弟之情,这只能适用于爱他人,不能适用于爱亲人,也不能适用于爱物。仅仅在爱他人这个意义上,博爱为兄弟之爱可以成立:

司马牛忧曰:“人皆有兄弟,我独亡!”子夏曰:“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颜渊》)

这也就是后来张载所说之意:“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这其实是儒家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精神的体现。

2、适宜性準则∵

上文引韩愈所说“博爱之谓仁”,以说明正当性準则;韩愈紧接着是一句“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这可以说明适宜性準则。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準则的具体实行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準则。上文谈到孔子提出的“礼有损益”、亦即关于制度规范之因时因地而改变的思想,其基本的依据并非正当性準则,而是适宜性準则。

所谓适宜性,有两个方面:空间上的适宜性,例如地域性、场合性、情境性的适宜性,可称之为“地宜性”;时间上的适宜性,例如历史性的适宜性,可称之为“时宜性”。

关于时宜性,例如:

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宪问》)

朱熹集注指出:尽管孔子未必相信公叔文子达到了这种境界,“文子虽贤,疑未及此”;但孔子对这种境界本身是很赞赏的,因为这种境界“非礼义充溢于中、得时措之宜者不能”(《论语集注·宪问》)。这里的“礼义”(即礼之义)就是“时措”,其实就是“时宜”问题。

在制度伦理问题上,孔子谈到三代之礼不同、以至将来之礼亦必有所损益,也显然是在谈时宜问题: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

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考虑到时宜性问题,否则就会“不合时宜”。例如上文谈到的孔子回答宰予关于“三年之丧”的疑问,尽管孔子指出了这种礼制的仁爱情感渊源、从而肯定了这种礼制的正当性,但那也同时是因为这种礼制适宜于当时社会的生活方式,也就是具有时宜性。设想孔子生于今天,在现代生活方式下,那么按孔子的正义思想,他是决不会要求“三年之丧”的。

关于地宜性,例如:

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子罕》)

麻冕曾经是礼制的规定,但当代人们不用麻冕,而用更为俭省的丝冕,孔子亦然,这只能是因为原来的礼制规定已经不适应于当代的生活方式了。这固然是时宜问题;但孔子却并不遵从当代通行的礼仪“拜上”(在堂上拜君),而是坚持过去的礼仪“拜下”(在堂下拜君),这与生活方式演变问题无关,而是体现其“事君敬其事”(《卫灵公》)的态度。所以,总的看,这里孔子所遵循的显然并不是时宜,而是地宜、场合、亦即情境。

在现代生活的制度建构中,这种地宜性的最重要的层面,就是生活方式问题。不同时代会有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地域、例如不同民族国家,同样会有生活方式的不同。那么,制度规范的建构是必须尊重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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