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的社会结构初探

谭苑芳

摘要: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的社会关系包括僧团内部、统治阶级、士大夫阶层以及清众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僧团戒律在统治阶级的立法作用下出现了明显的向宗法社会靠拢的倾向。这一世俗化倾向说明戒律具有强化身份认同的作用,可以为协调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的整体平衡服务。

关键词:禅宗僧团;戒律;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B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6-0066-04

中国禅宗僧团戒律的代表是始作于唐元和年间的《百丈清规》(又称《禅门规式》,已佚),此后历有增补,自北宋而成《崇宁清规》十卷(又称《禅苑清规》,云门宗禅僧真州长芦宗赜所撰),南宋递增编校为《咸淳清规》(又称《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宋代禅宗门风兴盛,僧团的管理往往赖《清规》以自立。需做说明的是,《咸淳清规》由金华惟勉删校编订,成书于南宋咸淳十年(公元1274年),距宋王朝的灭亡不过5年时间,传布影响有限,故而本文研究主要以《禅苑清规》及宋代僧籍和寺院管理法律等文本为论述依据。

一、宋代禅宗僧团戒律模式的构成

禅宗僧团戒律模式是依托禅门清规而建立的组织管理模式,它包含僧众的日常行事规则和寺院丛林组织管理结构,以及对僧人修行的指导、弘法活动的要求等内容;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僧团戒律模式与宋朝僧籍管理的基本法律形成内外二重的互动结构,是禅宗人世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这一复杂的管理模式中,空间、历史和文化是僧团内部建立关系的基本层面,也是扩大禅门影响。使宋代禅风蔚为大观,逐渐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影响层面。理清这三个基本要素,可以为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管理模式的建构提供整体框架。

1禅宗僧团戒律模式的外部空间

宋代禅宗的整体氛围处于武宗灭法之后,是寺院各宗先后凋敝的背景下,山林佛教独盛的表现。宋代禅宗的发展规模及其社会影响都具有相当的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宋代禅僧通过与统治者和上层人士的接近,在思想上有明显的儒化倾向。而在组织管理模式上则逐渐具有了世俗宗法的特征。禅宗僧团是社会的特殊存在,它处于宋代宗教法律管理体系所提供的整体框架之中,是社会法则运行的组成部分,后者构成了禅宗僧团戒律模式的外部空间维度。

在禅宗僧团寺院的管理上,宋代建立了完整而复杂的僧官选任制度。在《禅苑清规》诞生的宋徽宗年间,僧录司由鸿胪寺管辖。地方各州也设有僧官。宋代僧官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的一致还表现在僧官职位的分层上。宋代僧官分为十阶,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在僧官选授上,以试经补迁为主,次补或殿试僧官为辅,这也是宋代独创。更为重要的是,宋代僧官的僧团管理必须经过尚书省或鸿胪寺的批准,将教令转化为政令,经过州军的中转才能实现上传下达。因此,在宋代僧团的管理中,并不享有充分的自治,***对寺院管理有相当强的控制作用。

在僧团寺院的管理上,宋代***的控制也极其明显。由于寺院经济可不纳税,***为防止剥削资产的流失,对寺院的创建采取严格的管制,这是自唐而来的惯例。太宗“禁增置寺观”,此后历位帝王对此均有限制。对于已有的寺院僧团,必须以“籍帐”为准,即经过***对寺院的土地、人口等信息登记造册;未经登记的寺院则为非法。此外,***还对寺院在工商赋税、铸造法器、徭役丁租等方面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定。

在僧籍管理上,自太祖后期起即对童行实行经业测试的剃度制度。这显然是从科举演化而来。要出家为僧者,必须经过约12万字经书熟读、背诵的考验。从《高僧传》来看,宋朝绝大部分高僧都是经试出家的。宋代的僧籍管理(包括童行)实行复杂的“全帐”(三年一普查)与“敕帐”(一年一普查)交叉僧籍造册制度,对僧众的管理发给度牒、戒牒和六念三种不同的身份证件,对人口控制极为严格;甚至僧尼云游,也必须经由寺院担保,申请地方官府发给准许外行的公文,写明僧尼原住寺院、法名,前往州府、出游时限等内容。

从上述内容看,宋代禅宗的僧团戒律模式处于外部环境的控制之下,自我管理的空间很小。宋代的法律规范将禅宗的活动几乎完全限制在封建宗法社会的框架之中,僧人的特权越来越少(南宋僧团免徭役需缴纳“免丁钱”),对其要求也愈发严厉。在刑事处罚中,不少罪名是单独为僧侣设立的,如《宋刑统·贼盗律》中的“盗毁天尊佛像”等内容,而与普通民众触犯同样罪名,往往也是“僧道加等”。

2禅宗僧团戒律模式的内部结构

在外部监管环境整体世俗化的条件下,禅宗僧团内部的戒律结构也呈现出与之相适应的特色。自隋唐始,禅宗自修自证的传法方式走向衰落,而依托寺院经济存在的僧团组织广泛建立并得到维持。僧团内部模仿封建宗法制度的管理模式非常明显。这可以从《禅苑清规》中看出来。《禅苑清规》分为十卷,主要内容包括僧职设置、行事仪轨和禅门箴言三个方面,具有管理学意义的主要是前两者,箴言则对禅宗戒律的意义做出说明。

在童行和沙弥的管理上,《禅苑清规》卷八“训童行”和卷九“训沙弥”都有严格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朝廷律法基本相符,如投院状中必须说明姓名、年龄、所住寺院、本师名号等内容,与童行系帐时的规定是大体一致的;对人寺做童行者中“父母不允者。并不可留”的要求,也与宋真宗诏:“自愿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处分……其师主须得听许文字,方得容受童行”是一致的。这足以说明禅宗戒律的世俗意义。此外,在行事仪轨等相关内容中,《禅苑清规》也表现出世俗社会的倾向。事实上。禅宗僧团的形成和成熟,标志着中土禅宗批判精神已经在管理模式上出现了衰落之象,社会规范的整合作用对信仰的价值立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禅宗正在迅速向世俗社会靠拢。这一点还可以从禅教理论对儒家思想的援引中体现出来,有待另文论述。

由于外部环境的强势介入和制约,《禅苑清规》的戒律所发挥之处极其有限,它对禅僧的生活作息几乎事无巨细一一进行规约,如卷一“赴粥饭”条中,“不得遗落饭食,不得颊饭食,不得嚼饭作声”,“不得污手捉食器”等内容;卷六中专事书信往来的“驰书”、“发书”和“授书”条以及卷七中专事僧人排泄问题的“大小便利”条等。这些戒律都是禅门僧人出于修行佛法、敬守威仪的需要,而自我约束的条款。此外,卷五中的各种“煎点”、卷六中的“看藏经”、卷八的“坐禅仪”等对于禅门法事仪轨的要求,一方面增加了“禅僧”的专业色彩,使其与清众、民众在日常细节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区分;另一方面,这种戒律也同生活仪轨的各种要求一道形成了某种意识形态,将禅宗的修行自然化、生活化,从而使僧团成为禅门组织的核心因素,僧团也由此才具有了组织上与信仰上双重的强大凝聚力。

二、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

一般认为,禅宗在宋代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一种依附性阶层,他们在勉力维持门风的同时而

逐渐面向世俗社会表现出谦恭的一面。然而,正是在统治阶级与社会信众的夹缝之中,宋代禅宗得到兴盛的发展。其中,统治阶级通过法令条文对禅宗僧团施加的影响基本可视为禅宗的整体社会环境。宋代法律与《禅苑清规》对禅宗僧人的作用可以下图示之:

图示可知,尽管宋代法律对禅宗僧人在“童行”、“僧籍”、“披戴”等重要方面有所控制,但对于禅僧日常生活的种种细节则付诸阚如。这一部分正由《禅苑清规》予以弥补,如“习禅”、“云游”、“弘法”等。***法条在禅宗僧团的管理中起到的是“把关人”的作用,它维系着整个禅宗法脉的运作和传承,而《清规》则是对禅僧身份进行确认的具体方式,是佛教戒律(主要是《梵网经》所代表的大乘菩萨戒法)的中国化显现。可以这么说,宋代法律对僧团管理的规定大多是程序性的要求,而实质性的规范则由《清规》来细化和落实。例如“云游”,朝廷法令对其出游的州界、时限等内容作出规定,而《清规》则要求相应的出游方式、仪轨等。更为重要的是,宋代统治阶级的思想意志在整体上构成了《清规》的社会框架,并以强势的姿态对僧团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清规》出现了明显的世俗化特征。在《清规》中,这种倾向甚至体现出迎合、恭顺统治者的一面,如卷二“念诵”条载:“初三、十三、二十三念:皇图永固,帝道遐昌”云云;卷六“受书”条要求对官员的来信“读讫即时念诵,回向庄严福慧”;卷八“一百二十问”要求僧人扪心自问:“谨畏王法否?”“报王臣统治恩否?”卷九“沙弥受戒文”条要求将僧人剃度受戒的功德回向给皇帝万岁。如是种种顺应性的反馈,不一而足。统治阶级的意志对禅宗僧团戒律的结构性影响是由设置僧官、规定寺院建制以及全帐普查等形式来实现的。禅宗僧团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它不仅具有宗教信仰的意义,而且对社会形态和结构的稳定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事实上,由宋朝***所代表的封建宗法社会与禅宗僧团之间的互动关系。并非单一渠道的往还(政权的法律控制和禅宗戒律的反馈),而是具有更为复杂的社会结构关系。在这一复杂关系中,宋朝***、士大夫阶层、禅宗僧团以及清众之间都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沟通。***通过宗教法律关系控制禅宗僧团,禅宗本身又为皇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宋代士大夫阶层是封建***的组成部分,也深受禅宗思维影响:清众处于***和士大夫的控制之下,往往易于接受禅宗的信仰和价值观念,维护封建政权的统治和宗法社会的结构,他们构成了整体社会系统稳定的基础。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下图示之:

在这一图示中,实线表示权力的具象控制,亦即是通过法规、清规等条文形式的具体影响。宋代统治阶级对包括禅宗僧团、士大夫阶层和清众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具有权力的约束,因此它构成了僧团戒律及其社会互动关系的整体外围。与此同时,统治阶级还对禅宗僧团和士大夫阶层具有实效性的控制。僧团作为社会的结构性子群,它的权力运行仅局限于僧团内部;在这一子群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住持”,《清规》卷五日:“名处一方,续佛慧命,斯日住持。”其下设有所谓“十务”(监院、维那、典座、直岁、首座、书状、藏主、知客、浴主、库头),图中仅举若干以示之。这些僧团中的重要职务,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力特征。在日常修行仪轨中也异于比他们更低一层级的普通僧众(图中黑点)。《清规》对他们的职责有详细描述,甚至在卷五中还对不同职务的僧人“煎茶”都做了细致的区分。可以说,《清规》是禅宗僧团内部和合自律的有效手段,也是僧团内部等级制度获得合法性的经典性文本。从《清规》的权力分层模式可以看出,封建宗法社会对僧团戒律的影响是整体的、结构性的;禅宗僧团已经惯用世俗等级观念来处理内部人事管理关系了。

在宋代封建社会给予禅宗僧团权力制约的同时,作为宗教信仰组织的禅宗僧团也反馈给统治阶级、士大夫阶层和清众以不同的意识形态作用,图中以虚线示之。禅宗僧团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反馈是不同的。对于统治者,禅门以教权辅佐皇权,在佛教世界中为其找寻合法性;士大夫阶层多从禅门获得精神上的皈依。为儒家的道德伦理提供另一种升华的途径;普通清众对待禅宗的态度则颇为不同,禅宗所代表的佛教是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信仰世界的,僧团是那个世界的代言人,充当着现实世界中士大夫的角色。从图示可看出,宋代统治者是通过士大夫阶层的实权控制和禅宗僧团的精神控制双重制约着普通民众。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从上图中,不难看出宋代禅宗僧团的戒律具有三种不同的功能:一是强调禅宗僧团的和敬,以“定慧等学”、“戒禅合一”来保证僧众的修行;二是对统治阶级表示恭顺、依附的倾向,从而扩大山林禅宗的社会影响;三是强调禅宗僧团的社会功能,通过教化众生而为皇权服务。这就是宋代***对寺院僧团的建制严加控制,寺院数量仍大幅增加的根本原因。

三、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的社会意义

禅宗倡导的“无相戒法”与其向内求的修行方式是统一的,但作为一种依托僧团组织而传播的宗教形式,禅宗僧团的戒律又有其外在形式。这种形式是不断变化,而非僵固刻板的。从《百丈清规》经由《禅苑清规》而到清代《百丈清规证义》,禅宗僧团的戒律一直在探索与社会变迁相适应的外在模式。以期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保证“正法久住”。自唐而后。中土佛教各宗均已势衰,唯有号称“教外别传”的禅宗一枝独秀。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但一般认为禅宗创建了完备的本土化戒律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

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的成熟和完善。为建立稳定有效的宗教社会关系结构奠定了基础。这种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禅门内部的整合之上。宋代禅宗分为七宗,各派家风均有不同,但就传承谱系而言,都奉达摩为中土初祖;在修行方法上,棒喝、默照都是为了明心见性,发现个体内在的佛性。因此,以《禅苑清规》为代表的宋代禅宗僧团戒律之社会意义。首先在于为僧众提供了可供凝聚的核心和起到了向心意识力的作用。

众所周知,南禅自慧能而后,一度出现戒律的社会功用不受重视的现象。传说丹霞天然听师傅石头希迁讲解剃度戒律。当即捂耳而去。这形象地说明了禅宗戒律建立基础的荒芜。然而,尽管《百丈禅规》中提出“若欲修行,不由在寺”的主张,但僧团的建立总是必须依托某种有形的组织规范。《清规》正发挥了这样的作用。《清规》中细枝末节的约束,既不同于印度佛教“比丘戒”的繁琐而正式,也不像宋代法律那样“举其要者”,而是在微小处为僧众争取更多的自我认同。这些约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禅宗修行生活的一部分(需要僧众根据自身不同的戒乘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是否理解和知晓《清规》,很多时候就成为了判断僧人真伪以及修行高低的标准。这为禅宗僧众的职业化铺平了道路。清众往往愿意相信持戒甚严的僧人,僧团的威仪是禅宗价值观合法化的重要方式,也是《清规》的社会功用之一。同时,从出家童行开始,按照《清规》亦步亦趋地提升个人修养,很容易让僧众形成强烈的自我认同,从而使得《清规》具有了统一意识形态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有很强的交互性,成型的《清规》可以把禅宗的基本价值观制度化、规范化,让佛教修行融入在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这本该是禅宗的题中之义;而明确的价值观念和信仰取向,则可以保证出家禅僧更好地遵循《清规》条款。

在禅宗僧团作为群体向社会进行弘法活动时,戒律的社会影响就得到了放大。它一方面保证了禅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将这种独立性依附于统治者之上。前者是禅宗中国化的表现,也是其推动作用之一;后者是禅宗僧团倾向世俗的必然结果,也是在宋朝大一统局面过于强势的情况下,禅宗僧团不得已的抉择。但正是二者缺一不可的相互作用,让禅宗一直拥有为数众多的信仰者,获得了皇权和民众的普遍支持。

宋代禅宗僧团戒律的价值还在于协调与社会,尤其是社会统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在复杂社会环境中顽强生存并得到发展。面对统治者的高压姿态,禅门采取戒律形式上的迎合,并不因为这种曲意的表达而破坏、变更宗教信仰的颜色。这是极具智慧的做法。通过在僧团内部建立等级制度,不仅保证权力自上而下的畅通运行,还使更多的人可以常理理解禅宗僧团的基本结构。从而方便弘法,广开山门,接纳有缘人。

出自:∵《江汉论坛∵》∵201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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